[ 李春華 ]——(2012-12-21) / 已閱16538次
第一,為網絡和信息安全立法制定綱領性文件。如美國的《信息系統保護國家計劃》是指導美國信息安全立法工作的指導性文件。2011年5月16日,美國發布的《網絡空間國際戰略》,“其內容與目標甚至已從美國自身的網絡空間擴展到了全球網絡空間。”接著,于同年7月又發布了《網絡空間行動戰略》。俄羅斯也先后出臺了《俄羅斯網絡立法構想》《俄羅斯聯邦信息和信息化領域立法發展構想》《信息安全學說》等綱領性文件。在指導性原則和綱領性文件的指導下,這些國家的信息立法工作得以有序進行。
第二,對原有法律進行確認和修訂,消除傳統法律制度對信息技術應用造成的障礙。許多網絡法律問題專家都認為,網絡世界不再被視為是一個特殊的領域,現實生活中的法律同樣適用于網絡世界。為此,各國在進行網絡立法時,都十分重視對現行法律適用于網絡環境下的相應條款進行確認,并針對新出現的問題(如網絡犯罪及其處罰、電子文件的法律效力等),就現行法律中的相關條款進行修訂,以適應網絡社會的需求。如法國、日本、俄羅斯、印度等國都對《刑法》進行了修訂,美國對《信息自由法》先后進行了3次修訂。
第三,制定專門法律,解決信息網絡發展中出現的新問題。世界各國在肯定現行法律框架的前提下,陸續出臺一些新的法律,以解決信息網絡發展中出現的新問題。其中,加強對信息基礎設施的保護、加強對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規范和管理、對數字認證機構的規范,是各國信息網絡安全立法要解決的三個關鍵問題。
比較而言,我國的網絡立法相對滯后,無論在立法的數量上還是在立法的層次上,都與現實需求有不小的差距。在維護國家網絡信息安全、加強網絡內容管理、規范電子商務活動等方面,還面臨著法制不健全的困難或尷尬。加強網絡立法,已日益成為我國立法工作刻不容緩的任務之一。
(作者單位: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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