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湘君 ]——(2012-12-21) / 已閱9319次
(二)增加上訴程序的抗訴,使檢察機關在一審判決作出以后,檢察機關就有權進行抗訴,發生提起上訴審的法律效力。現行法律將未生效裁判一律排除在法律監督之外,不利于司法公正和效率的實現。首先,檢察機關作為專門部門在法律專業能力方面較上訴人要強,更有利于準確的認定案件事實和適用法律,因此檢察機關提前介入一審未生效案件更有利于保障判決客觀公正。其次,出于整體利益考慮,二審多半維持一審判決,漫長、復雜的二審程序,對司法資源、各方精力而言無疑是巨大浪費。
(三)民行檢察加強對司法人員的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查處力度。在《民事訴訟法》中,關于這種監督方式,有兩個條文規定。一是第44條第3款:“審判人員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應當追究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是第185條第1款第(3)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當前,在司法實踐中,審判人員徇私枉法的情況時有發生,這在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同時,也嚴重地損害了審判權的公信力和司法公正。民事行政檢察部門可以在檢察機關查處審判人員職務犯罪中發揮職能作用,但考慮到目前檢察機關民事行政檢察部門人員的實際狀況,民檢部門在工作中如果發現有審判人員徇私枉法的犯罪線索,宜采用將線索移交瀆職犯罪偵查部門偵查、協同偵查的方式為妥。
參考文獻:
[①]張衛平.程序的正實現中的沖突與衡平[M] .成都:成都人民出版社,1993.
[②]顏運秋.公益訴訟理念研究.[M] .北京:中國檢察出版社出版.
[③]羅結珍,譯.法國新民事訴訟法典[M] .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1999.
[④]任允正.劉兆興司法制度比較研究[M] .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6.41.
[⑤]趙許明.國外民行檢察公訴范圍比較研究[J] .中州大學學報,第21卷,第4期.
[⑥]范躍紅.浙江:民事督促起訴工作有“章”可循.《檢察日報》,2007年9月25日.
[⑦]《中國環境報》,鼓勵檢察機關介入公益訴訟,http://gongyi.ifeng.com/gundong/detail_2012_03/20/13315285_0.shtml
總共3頁 [1] [2] 3
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