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卞建林 ]——(2012-12-25) / 已閱9506次
關于庭前會議制度的增設。修改后刑訴法第182條第2款規定,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對于增設庭前會議制度,有學者認為,該規定改變了當前庭前審查程序的面貌,構建了具有實質功能的庭前程序,是本次修改的一大亮點。在立法中增加庭前會議制度,進一步完善庭前準備程序,有利于及時解決可能妨礙法庭審判工作的程序問題,保證庭審工作的順利進行,更好地提升訴訟效率。然而,從域外國家和地區的相關做法看,還應當賦予庭前會議更多功能,例如解決案件管轄權爭議、整理和明確案件爭點、征求是否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意見、對附帶民事訴訟實行訴訟保全等。這些都需要最高司法機關制定司法解釋和實施細則加以細化、明確。
七、關于訴訟監督的強化
為強化檢察機關對刑事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有人統計,修改后刑訴法對檢察機關的訴訟監督工作新增了12個方面的規定和任務,其中偵查監督4項,審判監督3項,監所監督2項,既有偵查監督又有審判監督的2項,既有審判監督又有非刑罰執行監督的1項。具體包括:對阻礙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監督,對偵查人員非法收集證據的監督,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監督,對羈押必要性的審查,對強制措施適用的監督,對非法收集證據的調查核實,對死刑復核進行監督,對再審庭審活動的監督,對暫予監外執行的同步監督,對減刑、假釋的同步監督,對沒收違法所得裁定的監督,對強制醫療決定和執行的監督等。
有學者認為,新增的訴訟監督規定擴展了訴訟監督的范圍,豐富了訴訟監督的手段,明確了訴訟監督的效力,強化了訴訟監督的責任,健全了訴訟監督的程序,反映了我國刑事訴訟法治的進一步完善和對檢察機關訴訟監督職能的進一步重視,對保障刑事訴訟活動依法進行具有重要意義。
來自檢察系統的專家認為,修改后刑訴法對訴訟監督的新規定,對于捍衛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修改后刑訴法通過進一步強化檢察機關的訴訟監督職能,新增一系列訴訟監督任務,表明了檢察機關的追訴與訴訟監督兩部分職能不存在根本利害沖突,可以共存于一體。確保檢察機關追訴與訴訟監督這兩部分職能協調一致的重要措施和保證,關鍵在于堅持檢察機關是國家法律監督機關的定位,以及恪守檢察官客觀公正義務。
法律的生命在于實施。修改后刑訴法將于2013年1月1日正式施行,修法的宗旨需要通過實施來體現,修改的內容能否順利實施也需要通過實踐來檢驗。新舊法律交替過程中可能面臨司法觀念的更新、執法水平的提高、執法條件的改善等一系列問題。刑訴法學界應當立足司法實踐,密切聯系實際,注意研究解決修改后刑訴法實施中可能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為修改后刑訴法的貫徹實施和刑訴制度的健全完善作出應有的貢獻。
(卞建林系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院長、教授,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會長;褚寧系濟南大學講師,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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