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廖愷 ]——(2013-1-4) / 已閱8340次
摘要:小額信貸公司在近幾年發展迅速,成為金融業發展勢不可擋的趨勢,它主要解決了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為民間資本進入市場創造了機會,有利于金融制度的創新和風險的分散。但是小額貸款公司在我國仍舊處于探索的階段,存在一系列的法律制度方面的問題,對于小額貸款公司的法律制度研究對于我國金融市場的發展是具有現實意義和長遠意義的。
小額貸款公司是一專門提供小額貸款的特殊機構,他主要是以低收入階層為服務對象的小額度、持續性和制度化的信貸服務方式。這項業務的發展壯大起源孟加拉國吉大港大學經濟學家尤努斯的一項扶貧實驗,即給貧困農民提供無需擔保的信用貸款,幫他們脫貧致富。目前孟加拉農村銀行的小額信貸模式已經成為農村小額信貸的典范,為世界小額信貸產業和人類扶貧事業做出了極大貢獻。
一、小額公司在我國發展的現狀
1994年,小額貸款被引入中國,主要作為國際援助和中國政府的農村扶貧貼息貸款計劃,由于成效顯著而受到我國政府的重視,國務院在2004—2006年間連續三年通過三個一號文件為農村小額信貸提供政策支持,并與2005年6月開始了“商業性小額信貸”的的全新階段。 為了更好地指導小額貸款的工作, 使小額貸款步入正軌,中國人民銀行和銀監會于2008年5月4日聯合頒布了《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 (以下簡稱《意見》)。《意見》 明確規定, 小額貸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的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另外《意見》規定了小額貸款公司的目的、資金來源、資金應用以及監管等方面的問題。
小額貸款公司能夠貼近低收入家庭和個體生產者的實際情況,更好地滿足他們的金融服務需求, 而且對于緩解小額融資需求, 引導民間融資具有積極意義。小額貸款公司不僅是民間資本金融進入金融行業的第一個跳板, 為封閉的民間資本金融打開了一條出路,而且小額貸款公司的誕生, 表明政府對純私人性質的金融組織持認可態度, 預示著小額信貸的發展有了較寬松的社會和制度環境。從目前情況看, 我國小額貸款公司發展很快, 民間投資熱情非常高, 由于其服務目標明確、手續簡便、效率高, 取得了顯著的效果, 在金融危機的環境下對幫助我國中小企業和三農企業渡過困境, 為推動中小企業發展發揮了重大作用。
二、小額貸款公司存在的法律制度問題
(一)、法律地位不明確
《意見》規定小額貸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的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由此可以看出小額貸款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的財產權,以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民事責任。但是根據《貸款通則》規定貸款人必須經人民銀行批準經營貸款業務,持有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目前的小額貸款公司是依據《公司法》成立的企業,央行對小額貸款公司只進行業務指導,《意見》對小額貸款公司的定性是普通公司而非金融機構,但是實際上從事的卻是金融類的業務,從中可以看出小額貸款公司既不是一般意義上的公司,又不同于普通的金融機構。這種身份定位的模糊性阻礙了小額公司的發展。
小額貸款公司的身份不明同時也導致了實踐中的一些問題:小額貸款身份不明導致其得不到法律的規制和保護。目前,對小額公司的規定只是停留在金融規章和規范性的文件上,缺乏有效的法律保護機制;身份的不明確導致了監管主體的不明確;小額貸款公司身份的不明確使其缺乏長期的戰略規劃,使它的經營策略和經營手段受到了嚴格的限制,嚴重影響了小額貸款公司的資產收益和可持續發展。
(二)、資金問題制約其可持續發展
《意見》規定小額貸款公司的資金來源主要是股東繳納的資本金,捐贈資金,以及來自不超過兩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融入資金,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小額貸款公司從銀行業金融機構獲得融資入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0% ,小額貸款公司的資金來源堅持“只貸不存”, 不允許吸收公眾存款和進行任何形式的內外部集資。這樣規定使小額貸款公司的風險由投資人承擔,即使運作失敗或者倒閉,也不至于造成大的社會問題,但是隨之帶來的問題是小額貸款公司資金來源單一影響其可持續發展。
小額貸款公司因其貸款操作比較簡便,比傳統的商業銀行更有市場,但是小額貸款公司的進一步發展資金來源問題已經凸顯,盡最大限度的發揮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融資功能就成為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從商業角度看,“只貸不存”的小額貸款機構很難長期存活,它實際上已經成為一個投資公司,要承擔巨大的風險,付出很高的操作成本,但回報則僅僅是利息。小額貸款機構如果不能吸收存款,就不可能成為真正可贏利的商業模式。小額貸款公司發展的后續資金嚴重不足,資金來源問題成為了束縛小額貸款公司可持續發展問題的關鍵。
(三)、小額貸款的監管體系不健全
金融監管是國家通過法定的機構依法對金融交易的主體和行為進行規制,主要目的是為了消除金融風險,穩定金融市場,優化金融資源。《意見》對于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主體并沒有做出明確額規定,直接導致了小額貸款供公司的監管主體不明確,進而導致了監管的無序和缺位。各地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主體一般都以行政法規、規章的形式做出規定,造成了各地監管主體的混亂和多頭監管的現象。目前這種情況的出現根源在于沒有確立一個真正的監管主體。現行的各地政府對小額貸款進行的監管操作方式,缺乏法律依據。在監管的程序上和操作性上也存在一定的問題。沒有有效的監管體系,小額貸款公司的競爭和發展就會處于無序化的狀態,容易導致系統性的風險和違法事件的發生。
三、對小額貸款公司可持續發展的建議
(一)、明確小額貸款公司的法律地位
小額貸款公司設立的初衷是為了讓小額貸款公司參與金融服務競爭來緩解目前農業生產資金缺乏和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進而激活農村金融市場上的競爭,提高資源的優化配置和效率,最終實現從民間金融向正規金融的過度。因此,可以明確規定小額貸款公司的性質是提供金融服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將其劃為金融服務業,并根據其特殊性設置準入條件、經營范圍和退出機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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