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廖愷 ]——(2013-1-4) / 已閱8341次
下一步應該建立和完善小額信貸的相關法律,為小額貸款的發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環境。第一, 規定小額信貸的基本運作模式, 使小額信貸的具體操作有法可依。第二,明文規定小額信貸的對象范圍、貸款數額以及相關貸款程序, 嚴格貸款資格、額度的評定。第三,把小額信貸機構的金融服務性質和扶貧性質結合起來, 控制利率水平, 防止變相高利貸行為。第四,確立農村小額信貸的相關管理、考核機制, 要加強貸款后的管理和監督, 追蹤了解貸款者生產經營和貸款使用情況,確保貸款者的小額信用貸款按規定要求使用 。
(二)、實現小額貸款公司資金來源的多元化
第一,允許外國的金融機構公司等適當參股利用它們雄厚的資金和先進的管理經驗,從而實現融資渠道的多樣化,進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提高經營管理能力。第二、銀行可以作為小額貸款公司的合作伙伴進行資金拆借,以緩解其資金緊缺問題,人民銀行的再貸款也可以惠及小額貸款公司,使其成為人民銀行再貸款支農的新的承貸主體,既可以開辟和擴大支農渠道,又可以緩解小額貸款公司的后續資金緊缺問題。第四、小額貸款公司可以以發行公司債券、轉股資等方式增加流動資金并允許其適當涉足金融衍生工具,開發與自身特點相符的理財產品,如貸款信用產品。
另外,通過法律和政推動小額貸款公司從“只貸不存”到“存貸兼營”過度。小額貸款公司的目的是盈利并實現自身的可持續發展,為了實現小額貸款公司的持續發展,滿足日益增長的融資需求,建議政府通過立法和政策支持,為小額貸款公司提供可持續發展的法律環境,推動優秀的小額貸款公司向專業的鄉村銀行轉換。
(三)、建立完善的監督管理體制
監管是公權力直接介入小額貸款的運行,這是非常必要的。小額貸款公司目前正處于探索階段,如不對其加強監管則會使其發展處于無序的狀態,甚至會導致公權力濫用的情況發生,不利于小額貸款公司的競爭,還會影響社會經濟的發展。因此,應該明確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并以法律法規的形式進行規定。針對目前相關的法律制度不健全的情況下,應制定一步行政法規,明確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主體,明確監管的目標和原則以及違反職責的法律責任。根據小額貸款公司的業務性質及相關的法律,基于小額貸款公司定位在金融機構,可以規定由中國銀監會進行監管,在以后銀監會和人民銀行以后出臺的法律文件中應當確立銀監會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主體資格,而不僅僅簡單的把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職責歸為地方政府,因為各地的情況不同,地方政府不具備對小額貸款進行監管的能力,而且小額貸款業務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其對小額貸款公司監管是不合適的。銀監會作為我國金融機構的監管機構,對金融行業的市場準入、退出、業務范圍、組織機構與經營管理、監管的具體措施、法律后果等方面已經建立了比較完善的監管框架體系。因此,對于小額貸款公司應當由銀監會進行監管。
(作者單位:河南省桐柏縣人民法院)
總共2頁 [1] 2
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