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韓哲 ]——(2013-1-7) / 已閱9138次
(1) 審查逮捕、審查起訴階段提出
《非法證據排除規定》第三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在審查逮捕、審查起訴中,對于非法言詞證據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能作為批準逮捕、提起公訴的根據! 本條僅規定了人民檢察院具有排除非法言詞證據的權力和職責,并未對非法言詞證據的提起做出明確的規定,但是,這并不意味著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不能在此訴訟階段提出言詞證據非法的主張。這是因為,人民檢察院在審查逮捕、審查起訴中,既可能是主動發現言詞證據非法,也可能是通過犯罪嫌疑人的提出而發現非法,因此,根據訴訟法的基本原理應當在審查逮捕和審查起訴階段賦予犯罪嫌疑人或者為其提供法律幫助的人、辯護人提出言詞證據非法的權利,然后,再由人民檢察院對言詞證據的合法性進行審查。
(2)在開庭審判前或庭審開始至法庭辯論前提出
《非法排除證據規定》第四條規定:“起訴書副本送達后開庭審判前,被告人提出審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被告人書寫有困難的,可以口頭告訴,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員或者其辯護人作出筆錄,并由被告人簽名或者捺指印!钡谖鍡l規定:“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開庭審理前或者庭審中,提出被告人審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在公訴人宣讀起訴書之后,應當先行當庭調查。法庭辯論結束前,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審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也應當進行調查!备鶕鲜鰞热,明確規定了非法言詞證據提出的期間為開庭審判前或者庭審開始之法庭辯護前。
(3)在二審庭審中提出
二審法院是否受理被告人或者辯護人的非法言詞證據的主張,《非法證據排除規定》并沒有明確的規定,該規定第十二條只是規定了非法言詞證據沒有采信的救濟程序。我們認為應當賦予被告人或者辯護人在二審中首次提起言詞證據非法的權利。理由主要如下:第一,目前《非法言詞證據排除規定》剛剛實施,被告人或者辯護人能否在一審中及時提出尚需在司法實踐中檢驗。如果直接剝奪被告人或者辯護人在二審中提起非法言詞證據,不利于查清犯罪事實的真相,一定程度上影響二審審查和糾錯功能。第二,非法言詞證據在造成刑事錯案中為禍尤烈,如果通過嚴格限制提起的程序,可能有利于提高訴訟效率、節約司法成本,但不利于司法的公正,有損刑事司法的權威。同時,刑事司法實踐中刑訊逼供或者非法言詞證據發生概率仍然較高,在此現實背景下嚴格提起程序不符合刑事司法的實際狀況,一定程度上影響非法證據規則適用的效果。
2.非法言詞證據的審查程序
根據《非法證據排除規定》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在收到被告人認為言詞證據非法的書面意見后,應當將該復印件在開庭前交人民檢察院。在庭審中如果被告人或辯護人提出庭審前的供述系非法取得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當庭調查。在審查逮捕。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也應當對口供取得的非法性予以審查。
3. 非法言詞證據的舉證、質證與庭外調查程序
根據《非法證據排除規定》第七條之規定,經審查,法庭對被告人審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問的,公訴人應當向法庭提供訊問筆錄、原始的訊問過程錄音錄像或者其他證據,提請法庭通知訊問時其他在場人員或者其他證人出庭作證,仍不能排除刑訊逼供嫌疑的,提請法庭通知訊問人員出庭作證,對該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證明。公訴人當庭不能舉證的,可以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的規定,建議法庭延期審理。除此之外,《非法證據排除規定》明確規定了控辯雙方可以就被告人審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問題進行質證、辯論,法庭對于控辯雙方提供的證據有疑問的,可以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必要時,可以通知檢察人員、辯護人到場。
4.非法言詞證據的裁判和救濟程序
(1)非法言詞證據的裁判程序
非法言詞證據根據提起的時間不同,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庭審前提出的;一類是庭審中提出的。根據上述分類,分以下情形進行裁判:
第一,對于庭審前被告人辯護人提出的非法言詞證據主張,如果公訴人或者舉證方不能提供證據證明或者已提供的證據不夠確實成分的,不應當在法庭上宣讀、質證;
第二,對于庭審前被告人辯護人提出的非法言詞證據主張,如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當庭宣讀、質證,并且結合被告人的當庭供述以及其他證據綜合判定是否作為定案的根據。這些情形包括: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未提供非法取證的相關線索或者證據的;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已提供非法取證的相關線索或者證據,法庭對被告人審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沒有疑問的;公訴人提供的證據確實、充分,能夠排除被告人審判前供述屬非法取得的。
第三,對于庭審中提出非法言詞證據主張的,如果公訴人或者舉證方不能提供證據證明或者已提供的證據不夠確實成分的,則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2)非法言詞證據裁判的救濟程序
《非法證據排除規定》第十二條規定了非法言詞證據裁判的救濟程序,根據第十二條的規定,對于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審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意見,第一審人民法院沒有審查,并以被告人審判前供述作為定案根據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被告人審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進行審查。(韓哲)
來源: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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