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亞平 ]——(2013-1-17) / 已閱9583次
【摘要】法國刑事法沒有明確規定有組織犯罪的概念,理論及實踐對此有一定爭議,實踐中多以關系網、準備行為及結構性組織作為認定有組織犯罪的指標。法國最新的刑事立法對有組織犯罪進行了比較詳細的列舉,在種類上,有組織犯罪包括恐怖犯罪、本質上是有組織的犯罪以及由“組織幫”實施的犯罪,對這些有組織犯罪,刑法典規定了更嚴厲的處罰,同時,為了提高有組織犯罪的偵查效率,加強有組織犯罪的證據收集能力,刑事訴訟法也規定了特別的處理程序,以及司法合作者制度。
【關鍵詞】法國;有組織犯罪;懲治;立法動向;組織幫
一、法國有組織犯罪的界定
法國法并沒有明確規定有組織犯罪的概念,由此導致理論及實踐對此問題一直難以達成一致意見。
在理論上,有學者認為只有黑社會類型的犯罪才是有組織犯罪,這種黑社會表現為一個現實的實體:犯罪組織。這種犯罪組織具有明顯的等級結構,其成員為追逐各種利益而集結成一體,他們各自分工明確,主要依靠暴力或賄賂實施犯罪。[1]另有學者認為,有組織犯罪需通過多項指標界定:行為由一群有共同目的的人實施;這一群人在等級結構中由一個權威機構支配;反復實施犯罪;犯罪的實施主要在于使用暴力及恐嚇;犯罪的目的在于滿足對合法市場上難于實現的財產或服務的追求。[2]
理論上對有組織犯罪的界定,并沒有得到立法及判例的全部接受。法國刑法典沒有明確規定有組織犯罪的概念,但是有兩個條文涉及到有組織犯罪,即第132-71條及第450-1條,前者對作為加重情節的組織幫(bande organisee)[3]進行了界定,后者規定了參加犯罪團伙罪。根據刑法典第132-71條之規定:“法律上的組織幫是指為準備實行一項或多項犯罪,并因實行了一項或多項具體行為而表明此種準備的任何已形成的團伙或為此而達成的協議!盵4]而刑法第450-1條規定的參加犯罪團伙罪也需要具備構成組織幫的要件,不過此罪主要是用以懲罰那些僅僅參加犯罪團伙而尚未實際實施其他危害行為的犯罪,實際上是將其作為一種預備行為懲罰,是法律上懲罰預備行為的特例。
組織幫作為加重情節是1981年2月2日的《安全與自由法》所設立。但是自那以后,最高法院公布的判例基本上沒有出現此種加重情節,實際上,最高法院是將對組織幫的認定交由基層法院的法官處理;鶎臃ü賯儾⒉环e極尋求刑法典規定的組織幫定義的每一個要件。例如,關于協議的目的,最高法院曾明確表示:“如果認定盜竊由組織幫實施,必須是由團體實施的,或以前為準備實施此犯罪而約定實施的。”[5]然而,基層法官更傾向于采納這樣一些表征以界定組織幫:關系網(un reseau relationnel)、準備行為(des actes preparatoires)、結構性組織(une organisation structuree)。
關系網是指多人為實施犯罪而建立的關系網絡。在最高法院那兒,組織幫的加重情節的特征在于關系網的存在。有一個上訴法院認為,在認定行為人參加犯罪團伙罪時,“犯罪人必須是明確地以關系網的形式與其了解的具有銷售其有價值物品的一定聲望及能力的專家共同工作!盵6]
準備行為是指能表現所建立協議或成立的組織的行為,同時,準備階段的行為還強調預謀犯罪特征。例如,最高法院認為,運貨的準備會議的次數、被告人多次轉移、進行具體操作的具體細節等,可以據以認定組織幫要素的齊備。同樣,還可以從其成員之間頻繁多次電話通話、參與組織毒品進口的“工作會議”具體認定組織幫。[7]對于有溝通行為(交談、會議等)的情況,并不存在特別問題,然而,這種溝通本身尚需要其他具體行為證明。例如欺詐罪,有一上訴法院就通過認定三人商討以虛假姓名、虛假身份、非法使用勞動力進行欺詐,而構成組織幫加重情節。
結構性組織標準表明了上述兩個標準的結合,即在關系網中實施具體行為。有判決認為多個要素的結合,如人員的多數性、準備行為及“人人各負其責的組織”的存在,才能認定有組織犯罪;谕瑯永碛,有一個法院根據成員之間分別分擔不同職責,運送、租車、尋找隱藏場所等,而認定組織幫加重情節。[8]結構性組織在其最上端往往具有權威的領導機構,其內部機構可以多種多樣,但是總是以組織成員分別擔任不同職責為特征,而權威機構之下是否具有內部等級則并不重要。有一個上訴法院因此認為,個人與其共同被告人分別擔任運輸者、供貨者或買貨者,他們就構成一個以其為中心的販運毒品的具有組織幫特征的關系網絡。[9]在此組織中,該行為人處于核心地位,但是各成員之間地位平等,并沒有等級劃分。
總而言之,組織幫的概念需要具有人員多數性特征,各成員之間需要通過交流溝通而保持其關系網。這一概念對立法者列舉犯罪組織及有組織犯罪具有一定指導意義。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法國學者及實務工作者一般傾向接受國際條約對有組織犯罪的界定。這些國際條約中較為有名的是《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巴勒莫公約)及《阿姆斯特丹條約》,尤其是巴勒莫公約對有組織犯罪的界定得到了較為普遍的承認。該公約將有組織犯罪集團界定為:“系指由三人或多人所組成的、在一定時期內存在的、為了實施一項或多項嚴重犯罪或根據本公約確立的犯罪以直接或間接獲得金錢或其他物質利益而一致行動的有組織結構的集團!边@個公約強調了有組織犯罪的兩個重要特征:人員的多數性(3人以上)及行為的嚴重性。
二、法國有組織犯罪的范圍
盡管沒有一個明確的定義,但是根據相關法律之規定,及各犯罪本身的性質,下列犯罪一般被認為屬于有組織犯罪。[10]
第一,恐怖犯罪。恐怖犯罪是比較典型的有組織犯罪,也是法國刑事法比較早懲治的有組織犯罪。在法國立法上,對恐怖主義犯罪的規定早于有組織犯罪,是有組織犯罪立法的第一階段。[11]1986年9月9日的第86-1020號《打擊恐怖主義法》,在刑事訴訟法典中增加一條,即第706-16條,對恐怖主義犯罪進行了比較明確的界定:“在對以威脅或恐嚇手段實施的目的在于嚴重擾亂公共秩序的、與單獨個人行為或集體行為相聯系的下列犯罪進行追訴、預審及審判時,適用本法典規定的規則!痹摋l共列舉了約40個罪名,這些犯罪如果符合上述條件,便可以恐怖主義犯罪予以懲處。在刑法典修訂時,則將這些涉及恐怖主義的犯罪獨立規定于刑法典第421-1條中,并對其加重了處罰幅度。
另外,除刑法典第421-1條的規定外,其第421-2條還特別規定了其他由恐怖主義者實施的恐怖型的犯罪,此即所謂的“生態恐怖主義”(terrorisme ecologique);第421-2-1規定了參加恐怖組織罪(1994年刑法典設立,1996年7月22日法修訂);第421-2-2條規定了資助恐怖活動罪(2001年11月15日法設立)。
第二,本質上是“有組織”的犯罪。這是一類犯罪,即那些被認為只能由特定組織才能構成的犯罪。這首先包括恐怖犯罪,除此,還包括刑法典特別規定的毒品交易罪(刑法典第222-34條及以下)。同時,還有一些加重情節的輕罪,如販賣人口罪(第225-4-2條及以下)、淫媒罪(第225-7條及以下)、敲詐勒索罪(第312-6條及以下)、偽造貨幣方面的犯罪(第442-1條及以下)、洗錢罪(第324-1、324-2條)、窩藏罪(第321-1、321-2條)等。立法者一般認為這些犯罪常常由具有一定結構性的組織才能實施,危害性也更大,因此對這樣的犯罪,打擊須更加嚴厲,也需要適用特別的訴訟程序。
第三,由組織幫實施的犯罪。法國《刑事訴訟法典》第706-73條特別列舉了一系列犯罪,這些犯罪要么是重罪,要么是當處10年監禁刑的輕罪。這些罪中除恐怖犯罪和本質上屬于有組織的犯罪外,其他犯罪本來并不是有組織犯罪,但是當其由組織幫實施時,即具備組織幫的加重情節時,便被視為有組織犯罪,刑罰更加嚴厲,尤其是要適用特別的訴訟程序!缎淌略V訟法典》第706-73條列舉的犯罪有:故意殺人罪(刑法典第221-4條)、酷刑與野蠻行為罪(第222-4條)、毒品交易之重罪及輕罪(第222-34-222-40條)、綁架罪及非法拘禁之重罪及輕罪(第224-52條)、盜竊罪(第311-9條)、毀壞、破壞與損壞財產罪(第322-8條)、涉及武器方面的輕罪(1871年6月19日法第3條,1939年4月18日法第24、26、31條,1970年7月3日法第6條,1972年6月9日法第4條)、幫助外國人非法進入、通行及居留于法國之輕罪(1945年11月2日法第21條第1項第4款)、非正當收入罪(第321-6-1條)等。
第四,有組織犯罪的預備行為。這主要是指《法國刑法典》第450-1條規定的參加犯罪團伙罪(l'association de malfaiteur)以及刑法典第221-5-1條規定的對“犯罪協議”的處罰。[12]為了更有效地對有組織犯罪進行打擊,刑法特別規定了這種由預備行為而構成的犯罪。法國刑法原則上不處罰預備行為,因為預備行為不能確定具體性質,另一方面處罰預備行為還會促使犯罪人將預備行為付諸實施,這將更不利于對社會的保護。[13]但是由于有組織犯罪的危害的特別嚴重性,刑法便在其第450-1條規定了參加犯罪團伙罪。
三、有組織犯罪的處罰
由于有組織犯罪種類繁多,刑法及刑事訴訟法對不同的有組織犯罪也規定了不同的處罰措施。
(一)恐怖犯罪的處罰
由于深受恐怖犯罪之害,法國政府近幾十年不斷加大對恐怖犯罪的打擊,并重視打擊恐怖犯罪方面的國際協作。自1986年至今,已經多次通過專門或者主要打擊恐怖犯罪的法律,如1986年9月9日法、1996年7月22日法、2001年11月15日法、2006年1月23日法等,還有其他一些法律、法令,尤其是2004年3月9日的Perben Ⅱ法,也涉及恐怖犯罪的懲處。
當前法國刑法典第421-1條規定:“下列犯罪,在其同以嚴重擾亂公共秩序為目的,故意采取威脅手段或恐嚇手段進行的單獨個人或集體性攻擊行為相聯系時,構成恐怖活動罪!辈⒘信e了7項共涉及至少40條罪名。這些罪名主要集中在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等侵害人身犯罪;盜竊、詐騙、損害財物等財產犯罪;431-13-431-17條規定武裝團伙實施的犯罪;武器、爆炸物或核物質方面的犯罪;與上述犯罪相聯系的窩藏犯罪;洗錢犯罪;《貨幣與金融法典》第L.465-1條規定的犯罪。對這些犯罪,刑法典特別規定要加重處罰。根據法國刑法典第421-3條之規定,“第421-1條所指犯罪,在其構成恐怖活動罪時,當處之自由刑依下列規定加重處罰之:當處30年徒刑之犯罪,加重為無期徒刑;2.當處20年徒刑之犯罪,加重為30年徒刑;3.當處15年徒刑之犯罪,加重為20年徒刑;4.當處10年徒刑之犯罪,加重為15年徒刑;5.當處7年監禁之犯罪,加重為10年監禁;6.當處5年監禁之犯罪,加重為7年監禁;7.當處3年監禁之犯罪,加倍處罰!
除421-1條對恐怖犯罪的基本規定外,刑法典還同時規定了其他恐怖犯罪,包括第421-2條的“生態恐怖主義犯罪”、第421-2-1條的參加恐怖組織罪、第421-1-2條的資助恐怖活動罪等。其中第421-2-1條規定:“在空氣中、地面、地下、食品或食品原料中、水中,其中包括領海水域,施放足以危及人、畜健康或自然環境之物質的行為,如果故意與以嚴重擾亂公共秩序為目的的采用威脅或恐嚇手段進行的單獨個人或集體性侵犯行為相聯系,也構成恐怖活動罪!睂τ诖松鷳B恐怖主義犯罪,刑法典第421-4規定了處罰:“第421-2條規定的恐怖犯罪,處以20年徒刑及350000歐元罰金;當該行為導致一人或多人死亡時,處以無期徒刑及750000歐元罰金。”并且本條規定的犯罪也適用刑法典第132-23條前兩款關于保安期的規定。對參加恐怖組織罪及資助恐怖活動罪,刑法典第421-5條規定“處以10年監禁及225000歐元罰金”。對于恐怖組織的指揮者或者組織者,則“處以20年徒刑及500000歐元罰金”。資助恐怖組織罪未遂的,處相同之刑。第421-6條規定:當恐怖組織或協定的目的在于準備實施下列行為時,其刑罰提高至20年徒刑及350000歐元罰金:1.第421-1條第1款所規定的一項或多項侵害人身之重罪;2.第421-1.條第2款所規定的一項或多項以爆炸物或燃燒物毀壞財物之犯罪;3.實施第421-2條規定的恐怖犯罪,當足以導致一人或多人死亡結果的。對此條所規定的行為,其指揮者或組織者處以30年徒刑及500000歐元罰金,并且上述規定所涉及的犯罪也適用關于保安期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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