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亞平 ]——(2013-1-17) / 已閱9585次
為了更有效地偵查及更嚴厲地打擊恐怖犯罪,法國政府于2006年特別通過了《反恐怖主義、安全及邊境管制法》。該法在涉及恐怖主義犯罪方面,主要是規定了行政警察的設置、更好地了解恐怖組織的行蹤、更方便地搜集關于恐怖組織的信息等,同時也規定了懲治恐怖主義犯罪的司法措施及其他輔助措施,其中司法措施包括刑事程序、刑事處罰及刑罰執行等,其他輔助措施包括偵查人員保護、驅逐出境、經濟窒息等。
刑事程序方面尤其值得提及的是拘留期限的延長、律師的介入、公訴時效、臨時拘押等。2006年法將拘留期從原來的96小時又延長24小時,并且還可以更續一次。刑事處罰方面,將以前作為恐怖犯罪的預備行為的參加犯罪團伙行為獨立出來,單獨進行處罰,此即刑法典第450-1條規定的參加犯罪團伙罪。刑罰執行方面,則將恐怖犯罪的犯罪人集中執行刑罰,以更好地對其追蹤調查并決定是否變更其刑罰執行。偵查人員保護方面,為了有效保護偵查人員,避免事后的報復,經巴黎上訴法院總檢察長的允許,可以以偵查人員的號碼代替其姓名出現于訴訟過程中。
(二)參加犯罪團伙罪的處罰
法國刑法原則上不處罰預備行為,但是為了更好地打擊與預防有組織犯罪,特別規定了此參加犯罪團伙罪。根據法國刑法典第450-1條之規定,參加犯罪團伙罪是指:以一項或多項實際行動表明旨在準備實行一項或多項重罪或者準備實行一項或多項當處至少5年監禁刑之輕罪,由此而形成的任何組織或達成的協議,均構成參加犯罪團伙罪。對此參加犯罪團伙罪,該條還同時規定了相應的法定刑:如果準備實行的是重罪或者是當處10年監禁刑之輕罪,則對此罪處以10年監禁刑,并處150000歐元罰金;如果準備實行的犯罪是當處最低5年監禁刑之輕罪,則對此罪處5年監禁刑并處75000歐元罰金。另外,刑法典第450-3條還對此罪規定了多項附加刑。
(三)其他有組織犯罪的處罰
其他有組織犯罪包括上述本質上是“有組織”的犯罪以及由“組織幫”實施的犯罪。
本質上是“有組織”的犯罪包括多項具體罪名,也分散地規定于刑法典不同章節及各刑事法律中。由組織幫實施的犯罪實際上是將組織幫作為其他一般犯罪的加重處罰的情節。換言之,本來是刑事法規定的一般的犯罪,但是如果這些犯罪由組織幫參與實施,則要加重處罰,并適用特別的訴訟程序。這些犯罪列舉于法國《刑事訴訟法典》第706-73條,同時在刑法典中也對其中的一些犯罪中組織幫情節予以特別規定。例如,對于一般的殺人罪,其法定刑為30年徒刑,但是多人以組織幫形式實施的故意殺人罪,則處無期徒刑。(第221-4條第8項)又如,對于一般的盜竊罪,處3年監禁刑及45000歐元罰金(第311-3條),但是“組織幫盜竊的,處15年徒刑及150000歐元罰金”,如果組織幫在盜竊過程中或之后,又對他人實施暴力的,則處以20年徒刑及150000歐元罰金;如果組織幫在盜竊過程中,使用武器或者以武器相威脅,或者攜帶禁止攜帶的武器,則處以30年徒刑及150000歐元罰金。(第311-9條)再如法國刑法典第322-6條規定的毀壞、破壞、損壞財產罪的法定刑為10年監禁刑及150000歐元罰金,但是當由組織幫實施時,法定刑則加重至20年徒刑及150000歐元罰金。
四、處理有組織犯罪的特別程序
2004年3月9日的Perben Ⅱ法規定了處理有組織犯罪的特別程序,后經多次修訂不斷完善,對有組織犯罪的偵查、追訴、預審和審判等程序進行特別規定。這些規定集中于《刑事訴訟法典》第四卷第二十五編,包括法院管轄、監視、臥底偵查、拘留、搜查、通信截留、錄音拍照、保全措施等諸多程序問題。
在法院管轄方面,《刑事訴訟法典》第706-75條擴張了地方大審法院和重罪法院的管轄范圍至一個或數個上訴法院的管轄區域。
在監視方面,第706-80條規定,司法警察之警官及經其允許之警員可以在全法國范圍內展開對涉及第706-73或第706-74條犯罪的嫌疑人進行監視,也可以對其實行犯罪的物品、財產或所得物等進行監視。
臥底偵查是偵破有組織犯罪的特別手段,但是由于其本身的復雜性,刑事訴訟法對臥底偵查進行了較為詳細的規定。臥底偵查必須在必要時,且須由共和國檢察官,或者在聽取其意見后,由預審法官以書面形式正式批準,并遵照法定條件,在共和國檢察官或預審法官的監督下,才能進行。進行臥底偵查的司法警察在全國范圍內進行臥底偵查時,對下列行為不負刑事責任:取得、持有、運輸、交付因實行犯罪而獲得的或用于實行犯罪的物質、財產、所得、文件或信息;使用或者向實行犯罪的人提供具有法律、金融性質的手段以及運輸、儲存、住宿、保存和通信手段。刑事訴訟法對臥底偵查人員的身份保密性進行了特別規定,規定在訴訟任何階段不得透露化名進行臥底偵查的人員身份,否則將構成犯罪。
在拘留方面的特別規定就是其期限的延長。法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對犯罪嫌疑人拘留的時間一般是24小時,但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第706-88條之規定,在對706-73條所列犯罪進行調查或預審時,如有必要,拘留的期限可以延長2次,每次延長的時間是24小時,也即可以延長48小時。當然,延長拘留時間必須是必要且系例外。另外,根據該條第5款規定,最初48小時拘留之后,如果仍有必要,自由與羈押法官或者預審法官可以決定一次性延長48小時的拘留時間,經過此次延長,拘留時間可以達到96小時。2006年1月23日的反恐法對此拘留時間進行了進一步的調整。該法在刑事訴訟法第706-88條第7款規定,如果從最初的調查或者拘留過程中發現,行為人有在法國或者外國實施恐怖犯罪的重大危險,或者為國際合作所必須,自由法官可以以特別名義,并根據第2款之規定決定,對因犯706-73條第11項所涉之罪而被拘留,且仍在拘留中的犯罪人,再延長其24小時的拘留時間,并且還可以更續一次。當然,此次的延長是在前期延長的基礎上的再次延長,換言之,經過這次延長,拘留時間最終可以達到120小時,甚至144小時。在拘留期間,嫌犯也不得會見律師,只有在拘留期滿96小時之后或者120小時之后,被決定延長拘留期限的嫌犯才可以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3-4條之規定,要求與律師交談。
在搜查方面,有組織犯罪的特別程序大大拓寬了刑訴法第59條所規定的搜查的時間及空間范圍。PerbenⅡ法規定,如果在對第706-73條所涉犯罪進行調查、預審時有必要,自由與羈押法官或者預審法官可以決定在刑事訴訟法第59條規定的時間之外進行搜查、查看住所、扣押證據材料。(刑訴法第706-89,706-90,706-91條)甚至在緊急情況下,預審法官也可以批準司法警察警官在居住場所采取這些行動(706-91條第2款)。
五、有組織犯罪中的司法合作者制度
2004年3月9日法在應對有組織犯罪方面規定了“司法合作者”制度。司法合作者(collaborateur de justice或repenti),是指參加了犯罪活動,又與司法機關或者警察機關合作,并因其合作而換取一定好處的人。[14]法國刑法典在132-78條規定了三種情況的司法合作。其一,試圖實行犯罪之人,如果在通知行政或者司法機關后,阻止犯罪實現,并且必要時指認其他犯罪人或者共犯的,在法律有規定的情況下,免除其刑;其二,已經實行重罪或輕罪之人,如果在通知行政或司法機關之后,阻止犯罪之實行或者避免犯罪產生危害結果,或者指認其他犯罪人或共犯的,在法律有規定的情況下,減輕其剝奪自由刑的刑期;其三,已經實行重罪或輕罪之人,如果在通知行政或者司法機關后,使得能夠避免其他與其受追述之罪性質相同的相關犯罪的實行,或者避免該犯罪引起危害結果的,或者指認其他犯罪人或共犯的,也減輕其剝奪自由刑的刑期。對這些司法合作者,刑事訴訟法在第706-63-1條規定“受到保護”,并且“享有確保其融入社會的措施”。
對有組織犯罪的偵查、預審及審判吸納了此司法合作者制度,實際上,2004年3月9日法是因為有組織犯罪才增加規定此司法合作者制度,因為該法第12條在規定司法合作者制度后,又列舉了一系列具體的犯罪,這些犯罪要么是本質上是有組織犯罪,要么是極易由組織幫實施,因而構成有組織犯罪。包括221-5-3條(謀殺及毒殺)、222-43條(222-35-222-39條規定的走私毒品罪)、222-43-1(走私毒品罪未遂)、222-6-2(酷刑及野蠻行為罪)、224-5-1(綁架及非法拘禁罪)、224-8-1(劫持航空器、船只及其他交通工具罪)、225-11-1(淫媒罪及其相關犯罪)、225-4-9(販賣人口罪)、311-9-1(組織幫實施的盜竊罪)、312-6-1(組織幫實施的敲詐勒索罪)。
【注釋】
[1]M.Masse,Notes breves sur la rencontre de deux expressions:crime organise et espace judiciaire europeen,Revue science criminelle,2000,p.470.
[2]J.—P.Brodeur,Le crime organise hors de lui—meme,tendances recentes de la recherche,Revue internationale de criminologie et de police technique et scientifique 1998,p.188.
[3]對bande organisee的翻譯,我國有學者將其譯為“有組織團伙”,但是這一稱呼顯得過于籠統,而bande organisee是具有特定含義和指定范田村概念,刑法典也對其作了明確界定,因此筆者使用“組織幫”這一特定稱謂。
[4]Code Penal,edition 2010,Dalloz,p.388.以下凡引《法國刑法典》的法律條文,如無特別說明,均為此版本。
[5]Cass.crim.,28 fevrier 2001,pourvoi n°00—83.088,contre Cour d'assises du Val—de—marne,30 mars 2000.
[6]Cass.crim..2 septembre 2003.pourvoi n°02—88.332,contre Cour d'appel de Riom,5 decembre 2002.
[7]Cass.crim.,16 octobre 1997,pourvoi n°96—84.460,contre CA Aix—en—Provence,25 mars 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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