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羅海敏 ]——(2013-1-23) / 已閱15478次
注釋與參考文獻
⑴也有一些國家并沒有將“預防性羈押”界定為刑事強制措施,而是將其作為保安處分措施或刑罰措施加以規定。例如,在新西蘭,“預防性羈押”事實上是一種無確定期限的終身監禁,屬于司法判刑,適用于如果被釋放很可能再犯罪的一些經審判確定犯有暴力或性犯罪的人(例如反社會的殺人犯或戀童癖的累犯)。在印度,作為保安處分措施的預防性羈押,往往是由刑事實體法所規定的,其所針對的一般是已被刑事生效裁判確定有罪的人或者是未納入刑事訴訟程序的人。
⑵[法]貝爾納·布洛克:《法國刑事訴訟法》[M],羅結珍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第402頁。
⑶Black's Law Dictionary,Eighth Edition,by Thomson West in 2004,p.480.
⑷岳禮玲:《刑事訴訟程序中預防性羈押的國際標準》[C],載樊崇義:《刑事審前程序改革與展望》,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76頁。
⑸王兆鵬:《刑事訴訟講義(上)》[M],元照出版公司2009年版,第281頁。
⑹[美]韋恩·R·拉費弗等:《刑事訴訟法》[M],卞建林、沙麗金等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719頁。
⑺陳衛東、隋光偉:《現代羈押制度的特征:目的、功能及實施要件》[J],《中國司法》2004年第9期。
⑻預防性羈押與一般性羈押的劃分并非涇渭分明,有些羈押措施可能兼有兩種目的而難以歸為其中一類,例如有些國家規定的重罪羈押就屬于這種情況。
⑼林鈺雄:《刑事訴訟法(上)》[M],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312頁。
⑽United States v.Salerno,481 U.S.,at 767.
⑾Preventive Detention before Trial,79 Harv.L.Rev.1489.
⑿[美]羅納德·德沃金:《認真對待權利》[M],信春鷹、吳玉章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7年版,第28頁。
⒀同前注⑿,第29頁。
⒁陳志龍:《檢察官與羈押嫌犯》[J],《憲政時代》1995年第2期。
⒂[美]愛倫·豪切斯泰勒·斯黛麗、南希·弗蘭克:《美國刑事法院訴訟程序》[M],陳衛東、徐美君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368頁。
⒃The Trial of Pretrial Dangerousness:Preventive Detention after United States v.Salerno,75 Va.L.Rev.639,641—46(1989).轉引自前注⑸,第285頁。
⒄李佳玟:《預防性羈押:刑事程序中的風險管理》[J],《月旦法學教室》第36期。
⒅同前注⒂,第371頁。
⒆United States v.Salerno,481 U.S.,at 746—752.
⒇強制措施的訴訟性是指強制措施是公權力機關在訴訟過程中所采用的程序性措施;所謂保證性是指適用強制措施的目的在于保障訴訟的順利進行。
(21)同前注⒂,第370頁。
(22)黃東熊、吳景芳:《刑事訴訟法論》[M],三民書局2002年版,第169頁。
(23)同前注⑼,第31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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