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余秀才 ]——(2013-1-29) / 已閱8669次
畢竟申請不公開審理不是每個人都能想到,很多人沒這個意識,且相信法院會保守審判秘密,不會輕易公開當事人的隱私,在以前法律未明確要求公開裁判文書的情況下,的確不容易泄露之。新民訴法明確規定了裁判文書公開,作為專業的法律人員,我們或可很快接受這一信息,但普通公眾卻很難轉過彎來,結合以往司法實務的現狀,可以肯定的一點是,在今后相當長一段時期內,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仍然只會以當事人未意識到申請不公開審理而原則性地公開審判占絕大多數。因此,在做好裁判文書公開的同時,壓在法院身上的當事人隱私的保護義務就尤為沉重,任重道遠,需謹慎對待。
(二)以往裁判文書制作中存在的問題
最高院的觀點認為,在全文無刪減地公開法律文書的同時,還認為“民事裁判文書中所包含的個人信息可以不公開,對這部分內容,要作技術處理,在公開時應當隱去,以便保護個人資料的安全性,避免個人信息被不法使用。這部分內容包括:自然人的基本情況(如出生日期、工作單位、家庭地址、電話、身份證號碼)、銀行帳號等!。[6]在以往司法實務中,在一份裁判文書上,會出現多種當事人稱謂,如一份二審判決書中,在引述“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和“原審法院認為”時,對當事人往往沿用“原告”、“被告”稱謂,在之后的當事人上訴理由、答辯理由、二審查明等說理過程中,又使用“上訴人”、“被上訴人”、“原審原(被)告”等稱謂,極易導致同一當事人在一份裁判文書中有兩種以上稱謂,特別是遇到有多個原告和多個被告的情況,使敘述極不方便。為簡化、統一之,實務中常有法官對當事人不采用稱謂,而是直稱其名(法人或其他組織可能會使用簡稱),這無疑增加了當事人隱私的泄露風險。
時至今日,仍有相當一部分當事人以當被告為恥,加上中國人傳統的厭訴心理、“家丑不可外揚”等心理,使很多人打官司不愿被他人知曉。事實上,為促進公正審判、提高司法公信力而言,只要公開了案件號,就足以追蹤到具體的案件,滿足公眾知情權的需要,根本無須公開當事人姓名;作為法學研究的案例,更需從具體的案件中抽象出來,亦無須使用當事人姓名,現實的法學研究中也都使用張王李趙、甲乙丙丁、ABCD等來表述當事人。因此,筆者認為,于情、于理、于法,都應將當事人的姓名亦列為不可公開之列。據此,傳統中存在的在裁判文書中對當事人直稱其名的做法就值得商榷了。
(三)裁判文書制作的建議
1、針對上述問題,筆者認為,在新民訴法下,在裁判文書中對當事人再直稱其名已不可取,應盡量使用標準稱謂。盡管這在有多個原告和多個被告的案件中會有所不便,但使用“原(被)告一”、“原(被)告二”、“第三人一”等稱謂,不會給法官說理論述和公眾理解裁判文書帶來困難。因為在物理學、化學等學科中,物理量、化學元素等幾乎都是以字母或符號代替,如此高深的理論尚且能論述清楚,何況裁判文書?
2、為應付被動公開而專門制作一份供查閱的裁判文書。做到上述第一點以及最高院所述的技術處理,最多只能滿足法院主動在互聯網上公開的需要,只能保障主動公開時不會泄露當事人隱私。當公眾直接到法院檔案室查閱、復印裁判文書時,又將使當事人隱私暴露無疑,因為真正紙質的裁判文書都會盡可能詳盡地記明當事人的基本信息。因此,筆者認為,人民法院在制作卷宗時,還應當將公布在互聯網上的經過技術處理的裁判文書打印一份,加蓋法院印章后附卷,以專供公眾查閱、復印。這樣才能做到對當事人隱私的徹底保護,否則將功虧一簣。
結語:
裁判文書公開,最主要的原因是使法院的審判接受公眾的監督,以促進公正審判,但當事人未必愿意張揚,故當事人隱私的保護問題應引起重視,撰此短文,望能對促進之有所助益。
[1] [1]云南省元陽縣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審判員,現借調云南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庭擔任助理審判員。
[2]參見:奚曉明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修改條文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9月第1版,P323。
[3] 同注2,P319。
[4] 同注2。
[5] 同注2,P324。
[6] 同注2,P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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