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余秀才 ]——(2013-2-5) / 已閱11952次
四、陰陽裁判文書的實現
對此,筆者提出兩條建議,以供參酌:
建議一:避免在裁判文書中對當事人直稱其名
厭訴心理之下,很多人認為打官司是“丑事”,本著家丑不可外揚的思想,打官司的事不愿被外人知曉。因自身法律知識有限,未想到申請不公開審理以自我保護。以前在裁判文書中暴露當事人姓名問題不大,因其流傳范圍有限。但現要求公開,特別是上網,當事人姓名可能一夜之間紅遍大江南北,為當事人所不欲。匿名報道尚且有人對號入座將報社告上法庭,何況實名裁判?一不小心,人民法院可能因為裁判文書公開而使自身成為被告。基于照顧當事人羞恥心理及保護其隱私考慮,筆者建議在制作裁判文書時,對當事人統一稱謂,并只在當事人基本信息部分羅列詳細信息,其后的論述、說理部分一律采用標準稱謂。如“原(被)告一”、“原(被)告N”等,或者“第一原(被)告”、“第N原(被)告”。如仍在說理過程中直稱當事人姓名,無疑會造成泄露,引起不必要的麻煩。
建議二:制作陰陽裁判文書
因法條并未規定“查閱”是電子查閱還是檔案查閱,應視為允許檔案查閱,故被動公開時,因裁判文書本身是一個整體,極易造成泄露。鑒于此,筆者特建議在制作裁判文書時,制作陰陽兩份,發給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為完整的那份,應詳細記明“但書”內容;另外再制作一份通過技術處理的、與公布在互聯網上的內容一致的隱去“但書”內容的紙質裁判文書,并加蓋法院印章后附卷,亦可將之整理裝訂成冊放在卷宗之外,用以專供公眾查閱、復印。否則,如沿用舊制,可能使之前采取的所有保護措施付之東流,功虧一簣。
結語:
陰陽裁判文書,貌似一個嚇人的命題,好象人民法院有什么暗箱操作,實則法條應有之意,是審判公開的歷史必然之選,是裁判文書公開的必由之路。撰此短文,望能對廣大同仁理解適用之有所助益。
[1]余秀才,云南省元陽縣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審判員,現借調云南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庭擔任助理審判員。牟麗芬,云南省元陽縣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庭長。
[2]參見:奚曉明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修改條文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9月第1版,P323。
[3] 同注2,P324。
[4] 同注2,P319。
[5] 同注2。
[6] 同注2,P323-324。
[7]、雅典的審判員由抽簽決定,凡年滿30歲的公民都有被選的資格;遇有特殊的、政治意義特別重大的案件須召集由6001人所組成的“大審判團”即民眾大法庭進行審判,一般的刑事案件只召集由1501人、1001人或501人分別組成的審判團來審理;民事案件由201人組成的審判團處理。民事案件中勝訴的原告要執行這項判決,則只能自己去扣押被告的財產。何勤華主編,《外國法制史》,法律出版社,2007年7月第4版,第20、28頁。
[8]、曾憲義主編、趙曉耕副主編,面向21世紀課程教材——《中國法制史》,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年7月第2版,第46頁。
[9] 是指對八種權貴人物,他們犯罪后在審判上給予特殊照顧,即:親(皇帝宗室親戚)、故(皇帝的故舊)、賢(朝庭認為有大德行的賢人君子)、能(政治、軍事方面有大才能者)、功(對國家有大功勛者)、貴(有一定級別的官爵者)、勤(為國家服務卓著有大勤勞者)、賓(前朝皇帝及后裔)。同上書,第125頁。
[10] 即用官職折抵刑罰,同上書第125頁。
[11] 梟首,是指將犯人的頭砍下,懸于木桿上示眾的刑罰。棄市,是指在人眾聚集的鬧市,對犯人執行死刑,以示為大眾所棄的刑罰。葉孝信主編,《中國法制史》,北京大學出版社,1996年10月第一版,第5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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