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田野 ]——(2013-2-16) / 已閱10587次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于1994年頒布,近20年過去了,社會經濟生活發生了很大的變化。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已經不能適應消費者權益保護之需。《消法》存在一些問題,例如,《消法》適用范圍過于狹小;消費者權利的規定過于原則,且規定不周全;立法技術陳舊,規范不具有操作性;重行政管理輕民事救濟等等。
最新歐盟消費者權益保護指令﹙2011/83/EU﹚對完善我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具體如下。
第一,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應規定遠程合同的相關規則,特別需規定網絡消費權益之保護。當下已經是信息時代,消費者通過網絡平臺、電子郵件、電話等遠程通訊工具簽訂消費合同的情形越來越多。遠程合同中的消費者,由于信息上的劣勢,需要特別的保護。
第二,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消費者知情權保護和隱私權保護應當并重。2011/83/EU指令之重點是強化經營者提供信息的義務。但是我國《消法》的第8條,規定了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相關信息。這一立法技術,是推定消費者有能力認知或者有意識獲取相關消費信息為前提的,但是這一推定置消費者于不利境地;我國《消法》第19條規定,“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信息,不得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這一規定過于原則,不具有操作性。因此,我國應借鑒2011/83/EU指令中關于經營者提供信息義務的相關規定。同時,由于我國目前經營者不當利用消費者的隱私信息現象非常嚴重,因此我國《消法》應單獨規定禁止經營者不當利用消費者的隱私信息。
第三,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無店鋪銷售應作出規定。無店鋪銷售在我國已經出現,例如上門推銷的情形越來越多。但是,上門推銷行為經常沒有得到消費者的同意,上門推銷也出現很多的風險,例如沒有書面合同,出售者的身份不確定等等,使消費者權益經常受到侵害。我國應借鑒2011/83/EU指令中關于無店鋪銷售的相關規定。
第四,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應規定消費者的撤銷權。2011/83/EU指令中明確規定了消費者的撤銷權。事實上,在此之前歐盟的相關立法中均規定了消費者有反悔的權利。消費合同不能等同于傳統民法中的合同,有其特殊性,應保護消費者利益為傾斜;即使規定了消費者的撤銷權,也不會對經營者造成損害,《消法》可以設置撤銷權的行使條件。
第五,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應強化消費者的民事救濟方法。2011/83/EU指令反映了私法救濟的立法思想。但是我國的《消法》過于強調行政處罰等公法救濟,而輕視了私法救濟。事實上,只有私法救濟才能使每一個消費者成為經營者的監督者。我國《消法》第40條應當更加具體化,且須考慮到消費者舉證能力有限的情形。
第六,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消費者及其消費范圍界定較窄、范圍不廣。《消法》制定于1994年,但是時代發展很快,當前消費行為已經擴展到教育、保險、金融、旅游等方面,而消費品也已經包括了商品房、汽車等。因此,我國《消法》應跟上時代的步伐,擴大適用范圍。
【注釋】
[1]胡田野.公司法任意性與強行性規范研究[M ].法律出版社,2012.88.
[2]梁慧星.從近代民法到現代民法——二十世紀民法回顧[J].中外法學,1997,﹙2﹚.
[3]韓世遠.合同法總論[M ].法律出版社,2011.506.
[4]Kunihiro Nakata. Recent Developments In Japanese Consumer Law[J].27 Penn St. Int'lL. Rev. 803﹙2009﹚.
【文章出處】《河北法學》2012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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