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義軍 ]——(2013-3-8) / 已閱9645次
2、責任的限制—建立執業責任保險制度
執業責任保險也稱職業責任保險,它是指投保人支付一定數額的保險費,為律師、會計師、醫師等提供特殊職業服務的被保險人因其在執業過程中的過錯造成他人人身或財產損害而面臨賠償時,提供保險金以替代被保險人部分或全部賠償責任的一種保險,保險的標的是被保險人的職業過錯行為應對第三人承擔的賠償責任。以分散危險和消化損失為目的的保險制度,能夠滿足民事責任制度急劇變化而出現的分散責任的社會需求。責任保險制度有利于消除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上的損失危險,有利于使被保險人免受因必須抗辯受害人提出的各種形式的索賠而不得不承受的緊張、不便和勞頓,從客觀上加強了他們對執業過失損害的賠償能力,轉嫁了部分執業風險,使執業過失賠償控制在可容忍的限度內,不至于危及這一職業群體的生存與發展。
(作者單位:江蘇省儀征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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