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鄭慧媛 ]——(2013-3-18) / 已閱21700次
此外.還應對具體授權的職權加以分析,即章程修改的具體職權是否為排他性權利。如果是,自然也不能通過章程加以政變;如果不是,則可從從授權對象、方式、范圍等方面具體考量,判斷此項職權究竟能否由董事舍行使.同時可以賦予股東會事后監督的權利——如股東會最終的否決權或追認權等來進行控制。英美法系對于公司機關職權的規定,比較松散,即使是股份有限公司人數眾多的情況下,仍然認可授權以確保效率。
四、解決問題的方法
(一)原則性與個案結合
關于章程是否可以改變股東會的職權的問題,涉及到公司法的性質、公司法規范中關于股東權利規定的性質,關于強制性規范和任意性規范的界定與效力的問題,而這些問題可以說至今未能有著統一而清晰的界定,這就使我們在實務中很難找到一個放之四海而皆準的規律或處理辦法,個案考量在這個問題上就顯得尤為重要。因此,筆者認為,就公司可否以章程改變公司擊規定的股東會和董事會的職權這一問題。應當在堅持一般性原則的基礎上引個案分析的方法予以解除。
(二)重視股東的自由意志
有學者還認為在公司法律規范強行性、任意性二維分類的基礎上加入第三維的要素, 即加入人的因素。當規則是主要在制定公司章程的當事人之間起作用時, 由于制定公司章程時信息的公開度, 當事人之間力量的對比度等因素都更接近市場經濟發揮作用所需要的環境, 因此, 可以更多地賦予當事人一些自由的裁量權, 讓其自由決定其規則。也就是說, 在任一個案中, 同一規則對于不同的當事人之間可能效力是不同的, 在公司發起人之間對公司法某些條款的修改可能是有效的, 但是, 如果這些規則是適用到后來加入公司的人的身上時, 卻可能是違反公司法的規定而被認定為無效的。[11]這種觀點筆者認為尤為可取,也更能體現了公司法的私法屬性。
注釋
[1]徐燕.公司法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第153一154頁。
[2]轉引自徐國棟,民法基本原則解釋——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 第38 頁。
[3]甘瑛.公司章程法律問題研究[C].載沈四寶主編,國際商法論從,第4卷,第62頁。
[4] 胡果威.《美國公司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第50頁。
[5] 馮果. 公司法要論[M ]. 武漢: 武漢大學出版社, 2003.
[6] 趙旭東. 公司法[M ]. 北京: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7,283頁.
[7]王保樹. 從法條的公司法到實踐的公司法[J].法學研究,2006年第六期.
[8] 施天濤. 公司法論[M ].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6,117頁.
[9] M.V.愛森伯格.公司法的結構[M],張開平譯, 載王保樹主編.商事法論集,第3 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年版, 第407-412頁。
[10]湯欣.論公司法的性格, 強行法抑或任意法? [J], 載中國法學, 2000 ,第1 期。
[11]普麗芬.從公司法規則的分類界定公司章程的邊界[J].法學論壇,2003第2期,33-39頁。
總共2頁 [1] 2
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