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孫國清 ]——(2013-3-22) / 已閱8626次
(二)充分準備,把好出庭公訴關。
1、庭審前,充分準備。出庭前,公訴人要在吃透案卷證據材料的基礎上,熟記定案的法律依據、理論依據、事實依據、邏輯依據,準備出庭提綱。準備充分了,公訴人在庭審中就能游刃有余地在事實與規范之間穿梭,充分調取理論資源,最大限度地挖掘現有的證據資源支持公訴。
公訴人要抓住庭前會議時機,了解情況,聽取意見,發現律師庭審辯點,及時調整和變通庭審策略,對要求證人出庭接受質證的案件,要在如何保證出庭證人講真話,如何保證證據客觀、真實、穩定,如何適度把握出庭證人的范圍等方面下功夫。對提出適用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案件,要幫助偵查人員應對出庭,積極與法院溝通協調,取得共識,并制作詳細的出庭提綱,確保庭審效果。
2、庭審中,強力公訴。公訴案件庭審中,公訴人承擔證明犯罪的舉證責任。而辯護律師只要對相關證據提出合理質疑,如果合理質疑不能被及時排查,因而得不出唯一性結論,案件就存在疑罪從無的可能,法庭就有可能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因此公訴人要因案而宜,有時要就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界定問題及關鍵點,結合案件事實細節材料進行剖析,排除證據之間的矛盾,引導庭審人員進行有價值地思考。有時要從案件的具體危害上來刻畫出生動的反駁內容,從大眾情緒上來挖掘社會層面的內容(即煸情),有效地引發庭審人員的內心共鳴;有時要強力引導庭審人員及旁聽者建立正義的理念,按照公訴意志,對案件作出判決。
庭審中,公訴人還要根據案件被告人的主觀惡性、從嚴從重或從輕、減輕的情節,結合認罪態度和與公訴機關的配合程度等進行綜合分析,在科學評判基礎之上依法提出量刑建議,掌握庭審主動權。
3、庭審后,加強監督。一要加強對未判案件的跟蹤,及時與法院溝通,確保案件依法順利判決。二是加強對已判案件的文書審查,將公訴機關起訴書、量刑建議書與法院的刑事判決書進行比較分析,發現案件判決畸輕畸重,應依法提請抗訴,偏輕偏重的案件或部分事實或證據認定錯誤,法條理解錯誤,但又不符合抗訴條件的案件,應向法院發出口頭或書面檢察建議書,要求整改。
(三)審查起訴,把好執法效果關。
公訴人員在審查案件、出庭公訴、審查不起訴、公訴案件刑事和解等工作中,要通過文明執法,規范辦案,以案釋法,從法理和情理等方面對當事人進行打擊和教育、感化和挽救,促使當事人真正悔過自新,不再危害社會,達到打擊一個,教育一片,挽救一個,感化一批的目的。
對依法應當從輕、減輕的可挽救的案件當事人,公訴機關要通過量刑建議,不起訴等辦法,落實從輕、減輕處罰政策。對認罪態度不好,不積極配合執法機關辦案,依法應當從重、加重處罰的案件當事人,在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前提下,嚴格依法從重、加重處罰。
在深入調研論證的基礎上,公、檢、法三家要加強公訴案件的協調配合,制定案件良性互動機制,保證執法效果,根據案件情況可要求律師協會派員參加,依法保護嫌疑人的合法權益,暢通當事人的訴求表達渠道。做到打擊與保護相結合,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和政治效果相統一。
(作者:山西省長治縣檢察院 孫國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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