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邵煙雨 ]——(2013-3-22) / 已閱9150次
具體而言,首先,在逮捕必要性審查中應結合法院量刑充分考慮以下情節:(1)嫌疑人的法定情節,如未成年、犯罪預備、犯罪中止、犯罪未遂、自首、立功、從犯、如實供述、又聾又啞、盲人、因緊急避險過當導致等等;(2)案件事實的酌定情節,如賠償、和解、初犯、偶犯、過失犯罪、主觀惡性、悔罪態度、犯罪動機、犯罪手段、被害人有無過錯、是否系多起犯罪以及是否因親朋、鄰里間民間糾紛引發等等。此外,是否存在隱匿證據、毀滅證據、串供、干擾證人作證、對被害人、舉報人打擊報復等影響刑事訴訟程序正常進行的潛在可能;(3)案件事實以外的其他情節,如監管條件、幫教條件、是否在校生、有無固定工作、嫌疑人一貫表現、年齡、身體狀況、司法社會調查報告評估情況以及有無吸毒、賭博等生活惡習,有無為逃避懲處自傷、自殘等危險行為,有無前科劣跡等等;(4)預期今后量刑,如對于必然判處緩刑、拘役,并且無客觀證據證明取保候審會影響刑事訴訟正常進行的嫌疑人一般不予批準逮捕。
其次,在審查逮捕決定作出后,檢察機關應在公安機關配合下繼續跟進逮捕必要性跟蹤考察:(1)檢察機關應將逮捕必要性跟蹤考察機制應貫穿于(不)捕后至起訴前的訴訟全程。對于審查逮捕決定作出后至移送審查起訴期間的逮捕必要性跟蹤考察應由原批捕承辦人繼續跟進。在逮捕必要性跟蹤考察的各類環節均應配有相應的考核機制加以督促、激勵;(2)充分發揮監所檢察室的溝通媒介功能,加強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獲取羈押必要性證據情況的及時了解。批捕部門應在審查逮捕決定作出同時,一并考慮可能影響逮捕必要性的相關因素,并以書面形式要求公安機關在獲取相關證據時及時告知,同時將該書面意見一并移送監所檢察室,以督促跟進證據獲取情況的具體進展。此類可能影響逮捕必要性判斷的證據,主要有和解協議、賠償、監管條件、同案犯抓獲情況等等。由于公安機關因受移送審查起訴等要求的制約,對于脫保人員一般能夠及時提捕,但對于在押人員新獲可取保候審條件的情況則因無相關制度的制約常常缺乏主動告知的積極意識。因此,現今羈押必要性跟蹤考察的最大難度主要即在于捕后至移送審查起訴前的偵查羈押期限,為加強對該期限羈押必要性考察的切實跟進,目前強化監所檢察職能已刻不容緩;(3)應充分發揮司法社工的考察幫教職能,及時了解嫌疑人的社會監管條件、認罪悔罪態度、賠償、諒解情況的具體變化;(4)充分保障律師介入及當事人意見反映渠道的暢通,適時了解和解、賠償等相關工作的開展近況,了解對各類處理決定的反饋意見;(5)對于多起盜竊附帶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等提請延押案件,應具體分析各人作用,對于其中部分嫌疑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應不予延押,對該類人員可先行起訴或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6)為有效提高辦案效率,實時跟進逮捕必要性考察,應逐步推廣遠程提訊,以科技手段加大對嫌疑人羈押條件獲取情況的跟進力度。
(四)突破陳舊思維,創新工作模式
首先,鼓勵創新必須打破保守定勢、突破陳舊思維。打破保守定勢具體而言即應明確價值取舍,對符合價值目標的創新舉措應堅持以事實說話、杜絕主觀臆斷,允許小范圍的試點先行。例如,對于捕訴合一與捕訴分離,相對于主觀臆斷的各家爭論,若認為上,F象不具普遍性,則不妨允許小范圍的探索試行,以事實說話、以結果論證。創新必然伴隨風險,我們應做的絕不是規避風險,而是應將風險降至最低。比較目前各類做法,打破保守定勢,允許實踐指導下的試點先行無疑正是降低風險、保障創新最穩妥的策略。另外,鼓勵創新必須打破陳舊思維。例如,對于法院判決,檢察機關必須摒棄抗輕不抗重的陳舊慣例。檢察官不是嫌疑人的敵對方,而是“犯罪行為”的控訴人,即使嫌疑人,對其合法權益同樣應予捍衛,尤其對于未成年人等弱勢群體,其往往缺乏維護自身權利的實際能力。我們在強調“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突出考察幫教實效的同時,是否更應將目光從過程轉向結果,倘若對孩子最終結果的公正性都唯唯諾諾、不敢爭取,又何談我們是踐行“兒童利益最大化”的檢察官?最后,筆者最想強調的是為真正實現對未成年辦案陳舊思維的實質突破,最重要的是必須改變當前將取保候審后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等同于取保候審適用不當的錯誤認識。取保候審與逮捕均僅僅是審判前保障訴訟的強制措施,它們絕不是懲罰前置,更不是以捕代偵的變向體制!盁o論黑貓、白貓,能抓老鼠就是好貓。”同樣“無論逮捕、取保,能保障訴訟就不是錯誤!”而在“取保候審”能實現目的的前提下,絕不適用“逮捕”,只有達成這一共識,才能有望真正解決當前審前羈押居高不下的瓶頸難題。但達成這一共識,就我國現今的司法實踐而言,確實還有極其漫長的道路。但是,至少對于未成年案件,結合相關法律規定能否對過去固若金湯的思維定勢有所松動?
其次,鼓勵創新必須從誘因出發。創新絕不是毫無根據的天馬行空,而是扎根于問題實質的逐步探索。例如,從未檢處量刑與法院判決的對比中,我們可以發現多數強制措施的變更案件均在法院階段實現了和解、賠償。為何法院階段和解、賠償的比率如此之高?筆者曾親自旁聽法院的調解過程,發現法院調解的一個普遍共性即賠償數額與實際損失基本相當或略高于但不至于到虛高的程度,同時在調解過程法院會針對雙方提出的數額,就其中即使走入刑事附帶民事亦無法獲得法律保護的部分進行事先明確等等,進而使雙方更易在理性的法律思維下估算自己的損益得失,在一個相對適當的數額上實現和解、賠償。但與此相比較的是檢察機關的做法,檢察機關以往一貫推行和解、賠償均自覺自愿,辦案人員不予介入。當然,從檢察機關自身系公訴人而不掌握審判權的角色來看,可能在介入過程會存在一定的限制,但筆者認為檢察機關仍應逐步改革現有做法,至少可以通過向雙方告權的溝通交流環節向彼此增設刑事附帶民事類法律的普及宣傳,以使雙方的協商基礎能有一個更為理性的前提認識,以通過提高刑事和解的實現概率,推進未成年審前羈押的逐步降低。另外,筆者認為若被害人堅持“高價”,既不和解亦不接受低于“高價”外的任何賠償,則應允許嫌疑人將其愿意承擔的賠償數額向公安機關先行扣押,待法院判決后再多退少補。而此前的批捕審查則可依據扣押數額與實際損失的對比作為賠償因素在對強制措施的選用中加以考量,進而亦可降低逮捕措施的適用幾率。且由于嫌疑人已將現金事先扣押,一定程度上也降低了取保候審期間的再犯、脫?赡。當然,上述兩種做法其主要目的絕非僅限于對審前羈押的控制,更主要的目的還在于實現對法律公平正義的維護,在避免被害人漫天喊價的同時,更抑制了社會上“以錢買刑”等歪曲認識的不當蔓延,而該類認識曲解在輕微故意傷害類犯罪中尤為明顯,以五、六十萬買一個故意傷害罪的免刑亦不乏少見。筆者認為作為法治國家的司法機關更應充分保障富人與窮人的公平權益,決不能讓有錢即能逃避懲處、沒錢就活該受罪成為社會常態。嫌疑人犯法固然可恨,但懲罰理應與罪行相當,尤其對于未成年案犯更應強調罪責罰相當的比例原則,絕不能用司法機關之手將社會上金錢萬能的錯誤思想在孩子的認識教育中加以灌輸。
再次,加強地域合作,借鑒可行做法,創新工作模式。隨之近年外來人員的不斷涌入,外來未成年案件比例居高不下,隨之而來的脫保風險、幫教中斷等等現實問題接踵而至,致使將強制措施的適用限于兩難境地。筆者認為,為探尋對上述問題的解決可從以下方面考慮改進工作:(1)推進全國范圍的社工隊伍建設,率先開展社工服務區域聯動。至少在各省會城市或主要城市均應配有科學、規范的社工組織,負責對當地社工的管理及與外地社工組織的聯絡。對于外省來京不便的嫌疑人應要求其聯系就近的社工團體,在無社工下鄉等便利條件的情況下,到最近的司法社工聯絡點接受考察幫教,待返京后再繼續此前的在京幫教。當然,就當前發展來看,實現社工服務全國化仍將是一個較為漫長的發展過程,但筆者認為目前可先利用部分城市已有的社工資源,采取社工服務跨區域購買等合作方式率先實現城市間社工服務的逐步聯合并不斷擴展;(2)發掘各界資源,建立管護教育基地。首先,應注重對社會資源的利用,借鑒無錫等地做法,通過與學校、企業、社會機構等合作籌建的方式建立各類多樣化的管護教育基地,對于不宜開展異地幫教的人員(例如,無家人聯系方式、居無定所等脫保風險極高但罪行較輕很可能被判處緩刑或拘役的未成年人等),要求其留京接受管護教育基地幫教,并由基地為其提供學習或工作條件。另外,為吸引社會資源的廣泛參與,切實提高管護教育質量,應積極創新合作模式,如采取政策優惠、政府購買等多種方式開展社會共建、激勵企業參與。其次,應充分挖掘現有資源,進一步擴大對政府現有閑置資源的高效利用。例如,對于目前北京市勞教場所呈現部分場地、人員閑置的現狀,是否可考慮通過政府協調對部分閑置場所進行改建,用于管護教育基地的統籌建設,并調取部分人員轉入管護教育基地的維護、幫教等等。筆者認為,只要善于優化配置,目前各地管護教育基地的籌建資源是能得到一定保障的,但關鍵即在于政府的統一協調及對各界資源的充分利用;(3)利用科技手段,開發遠程幫教。對于外來人員,可以充分利用現今已遍布全國且被青少年群體廣為接受的網絡資源,通過網絡視頻等現代化手段,實現無界化的遠程幫教。但是必須強調的是在拓展對遠程技術開發利用的同時,必須強化對網絡安全的技術保障,避免被黑客等不法分子的伺機利用。筆者認為通過對上述創新方式的不斷落實必能較好地實現對考察幫教工作的有效跟進,防范脫保風險,降低再犯可能,為降低未成年審前羈押提供有效保障。
最后,檢察機關應充分利用媒體、網絡,建立交流互動的共進平臺,針對高危人群強化法制宣傳。任何新制度、新思路若想獲得社會的認同,首先必須被社會所了解。鑒于目前對于未成年案件強制措施適用的諸多分歧,為獲得社會共識、適時查漏補缺。筆者認為應改變現今過于單一的單向性宣傳模式,在發揮媒體輿論攻勢的同時,注重對網絡資源的深層開發。如以建立網站、開設微博等更易被青少年群體接受的多樣化生動形式實現雙向互動,在對外宣傳思維理念的同時,本著有則改之無則加勉的虔誠態度,學會悉心“傾聽”,對于確實存在的問題進行適時整改,對于切實可行的建議加以吸收采納,繼而使彼此理念的探討成為一個雙向交流的共進過程。另外,在推行廣泛宣傳的基礎上應繼續強化對高危人群的重點攻關。所謂的高危人群主要系指當事人雙方及其家屬。應對該類人員實現宣傳到人的針對性普及。例如,對于取保候審的嫌疑人及其家屬,為降低脫保風險,應在嫌疑人取保后兩三日內要求其到檢察機關接受取保規定等相關法律的普及教育,幫助嫌疑人進行脫保后果與維持現狀的利益衡量,突出事前警示的預防功效。
作者單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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