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立新 ]——(2013-3-25) / 已閱12865次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8條規定,消費者在展銷會、租賃柜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在展銷會結束或者柜臺租賃期滿后,可以向展銷會的舉辦者、柜臺的出租者要求賠償,展銷會舉辦者、柜臺的出租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這一規定,采用不真正連帶責任的方法保護消費者權益,效果很好。
論證過程中,專家學者一致認為,這一規定還應當適用于網絡交易平臺進行交易的場合,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承擔同樣的不真正連帶責任。
八、虛假廣告責任
食品安全法規定了惡意商品代言人的連帶責任之后,受到社會各界的好評。專家稿論證過程中,專家學者一致認為,應當特別規定,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設計、制作、發布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與提供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擴大了這一規則的適用范圍,使消費者權益得到更好的保護。
九、擴大消費者概念的范圍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條界定了消費者的范圍,但學者普遍認為第2條規定的消費者概念的范圍較窄,不利于消費者的保護。目前專家論證稿提出的消費者概念的定義是,因家庭或者個人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就是消費者,改變了原來規定的“為生活需要”的限制,范圍適當擴大。
不過,仍有學者對此并不滿意,認為這個范圍還應當進一步擴大,即使集體、單位等直接為服務員工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也應當界定為消費者。例如單位的食堂購買食品等,應當屬于消費者。
十、消協性質的定位和職能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將消費者組織定名為消費者協會。各級消費者協會對此提出修改意見,認為消協沒有會員,或者說是全體人民是會員的團體,在協會登記上具有困難,且名不副實,建議叫作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全國已經有很大一部分消費者組織改名為消保委,建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作出規定。
盡管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專家論證稿對此沒有明確態度,但對消費者組織的職能作出了新規定,增加的職能是:倡導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合理消費,提高消費者維護自身權益的能力;參與有關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法規、政策和強制性標準等規定的制定;通過商品或者服務檢驗、比較等手段,向消費者提供消費信息和咨詢服務;有權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向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提起民事訴訟。
■相關鏈接
食品安全法第96條第2款: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侵權責任法第47條: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作者為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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