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波 ]——(2013-4-2) / 已閱6002次
【內容摘要】巡回審判是指人民法院為方便民眾訴訟,實行各地流動辦案,有著深厚的歷史淵源和優良傳統,符合現代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在實踐中創造了許多巡回審判方式,被形象地稱為“草原法庭”、“馬背法庭”、“海上法庭”、“田間法庭” ,這是我國審判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在一系列規范性文件中強調了巡回審判制度的重要性。巡回審判制度發展至當代仍存在一些問題,比如巡回成本仍需降低、辦案程序尚不規范、物質配備尚嫌不足等。筆者不避淺陋,結合法律與實踐,對巡回審判的作用、現狀及制度做點粗淺的探討。
【關鍵字】巡回 審判 制度 司法
一、我國巡回審判制度的歷史
我國的巡回審判制度,源于西方國家的法制,1932年中華蘇維埃共和國頒布《裁判部暫行組織及裁判條例》中規定了法院可組織巡回法庭,當時主要體現于“馬錫五審判”方式中;共和國成立后董必武同志曾論述“在司法改革中證實了過去我們主張的陪審制、巡回審判制度以及在法院設問事處、接待室等,都是人民所歡迎的。”就當時而言也算是填充了法律的空白,成為一段時間巡回法庭運行的原則。
十一屆三中全會之后,巡回審判制度作為一項重要的司法制度被法律所確立,主要體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七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需要和可能,派出法庭巡回審理,就地辦案。”第一百零四條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需要和可能,派出法庭巡回就地開庭審理。人民法院派出法庭巡回審理時,除重大、復雜的案件以外,適用簡易程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需要進行巡回審理,就地辦案。”1999年7月15日頒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庭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八條:“人民法庭根據需要可以進行巡回審理,就地辦案。”2005年9月19日頒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全面加強人民法庭工作的決定 》第7條:“基層人民法院可根據需要設立巡回審判點,由人民法庭定期或不定期對案件進行巡回審理。巡回審判點應當有相對固定的審判場所和必要的辦案設施。”這些制度,成為構建和諧社會與法治社會的歷史進程中開展巡回審判的法律依據。
二、我國巡回審判制度的重要意義
人民法院的根本職責就是化解社會矛盾、實現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巡回審判制度在構建和諧社會提供司法保障中有重要意義。
1.貼近群眾、司法透明。巡回審判制度的實踐中,各地創造了許多方式,如“草原法庭”、“馬背法庭”、“海上法庭”、“田間法庭”等;這些審判方式能夠身處糾紛一線及時了解案件事實、化解紛爭矛盾;法院以這種看得見的方式進行訴訟活動、公開地作出裁判,可以增強民眾對案件實體處理的真實性、公正性的可信度,增強民眾對司法的信心、有助于樹立司法權威;巡回審判成為司法透明的重要載體,是司法透明機制的有效組成部分。
2、就地審理、利益平衡。巡回審判應自覺地站在民眾一線,準確地把握社會存在的價值和民眾生活的秩序;盡量以兼容的態度來處理利益體系中的諸利益,消除它們之間的對立性,實現不同利益主體之間的利益平衡。
3、普法宣傳、弘揚法治。我國大部分區域的民眾受文化水平的制約和人治觀念的影響,法律意識普遍淡薄;巡回審判不僅是一種糾紛調解機制,同時可以利用這些案例為民眾講解法制,充分發揮庭審的教育宣傳功能。當大多數人懂得以法律為行為準則和維護合法權益有效途徑時,法治理念也就在全社會得到了樹立。
三、我國繼續推行巡回審判制度的的必要性
巡回審判制度是人民法院司法實踐中形成的良好傳統工作方式;在建設社會主義法治社會的新時期,巡回審判制度繼續展現出強大的生機和活力,其所體現的“兩便”原則(便利群眾參與訴訟,便利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深得民心,顯示出巡回審判制度在我國司法實踐中的必要性。
1、群眾路線的體現、人民法院適應中國國情的需要。 “一切為了群眾、一切依靠群眾,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是我們黨在長期革命實踐中形成的領導方法和工作方法。我國近年來經濟雖然得到了強有力的增長,但民眾的文化素質尚有差距、許多落后區域的法治意識不強,一旦遇到法律問題則無所適從,迫切需要懂法的人能告訴他們應該怎樣處理。利用巡回審判這種相對輕松、隨和的開庭形式,不但能夠及時、有效地化解民眾的矛盾,也能使社會更融洽、穩定。法官巡回辦案能方便民眾訴訟,更能增強法院審判工作的社會效果,提高民眾的法治意識,更是符合我國現階段的國情。
2、司法效率的要求、人民法院踐行司法為民的需要。高效司法包括審限合法、成本低廉和效果充分。司法為民不僅要通過公正、高效、廉潔的司法活動來實現,而且應落實到保護人民、打擊違法犯罪、定糾止爭的審判過程工作中。巡回審判制度是在轄區交通不便、群眾文化素質不高、地方經濟不發達這些特定情況下,由法院在訴訟過程中做一些本來應屬于當事人自己的事情,從而體現了便民利民。我國歷來強調司法權來源于人民,司法的根本目的是服務于人民。
3、符合現代司法理、人民法院服務和諧社會的需要。巡回審判制度提倡的訴訟便利化、人情化是符合現代司法理念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要求的“民主法治、公平正義、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等六個方面,都與人民法院在維護社會穩定、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經濟發展的工作緊密相連。特別是基層民眾之間的矛盾糾紛有其自身特點,人民法院采取巡回審判的方式是深入基層、深入群眾,了解糾紛的真正原因,運用包括法律、道德觀念、倫理、情理在內的調解方式,當庭辯法析理進行調判,在第一時間、第一現場處理好關系民眾切身利益的問題,將矛盾消滅在萌芽狀態,避免因簡單小事處理不當引發重大社會問題,真正起到化解群眾矛盾、維護社會穩定的作用。
四、我國巡回審判制度的特點
雖然巡回辦案的形式各不相同,但仍存在共同特點。
1、就地開庭。如果雙方當事人在相鄰村鎮、社區則有利于征求雙方當事人意見后進行就地調解,也適用適用簡易程序將法庭設在民眾的院落、田間審理;當庭辯法析理進行調判、用通俗的語言進行以案講法;案件的審理過程也就是法制宣傳的過程,通過這樣的以案說法,使民眾通過身邊的真實案例走進法律,同時也讓他們明白哪些糾紛可以找法庭解決。而且,就地開庭往往是在第一時間、第一現場處置好關系民眾切身利益的問題,將其消滅在萌芽狀態,避免了因簡單小事處理不當引發重大社會問題。
2、注重調解。巡回審判是一種貼近民眾解決矛盾的方式,注重調解則是巡回審判中的一種手段。村鎮或社區民眾之間的矛盾有其自身特點,很多糾紛關系到當事人最基本的生存環境和生活秩序;在巡回辦案有利于法官運用包括法律、道德、倫理、情理在內的多元化的調解方式,積極做好當事人情緒的疏導工作,能更好地做到定紛止爭、息訴平訪。這樣,調解成功率高、自覺履行率高,案結事了;真正能達到化解群眾矛盾,維護社會穩定的社會效果。
3、巡回收案。人民法庭定期派出法官前往交通不便的村鎮、社區,對符合立案條件的案件當即立案或依法受理口訴案件,切實減輕當事人訴訟負擔。對于弱勢群眾,可開展司法救助。
4、指導人民調解工作。目前部分人民調解員分散在各個村鎮、社區,尤其是農村調解人員結構參差不齊、法律知識相對匱乏、日常工作開展不利的現狀,利用巡回審判的機會邀請人民調解員參加旁聽審判,增長感性認識、增強實際運作能力,為人民調解員有效的處理突發性民間糾紛奠定一定的基礎;以致形成對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業務指導。
五、我國巡回審判制度運行過程中存中的問題
巡回審判制度作為一種既便利民眾訴訟又方便人民法院審判程序,但相比之下,筆者認為,我國現行的巡回審判制度存在諸多問題。
1、制度不完善。巡回審判制度的司法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1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庭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八條,但這只是一個框架性的法律條文,沒有相應的實施細則;在實踐中,大多數法院還未建立相對完善的巡回審判制度及穩定的巡回審判隊伍。有的法院僅把巡回審判制度當作一種政策性的工作,巡回辦案時有時無;有的巡回法庭審判將國徽放于警車的后備箱、隨意的法庭布置、不規范的法官儀表和庭審過程、加大了法官駕馭庭審的難度,這都忽視了法律的嚴肅性;使“司法為民”流于形式。
2、運行成本高。由于巡回辦案路線的周期長,法院的人力、物力、財力資源都沒能得以有效節約;相對來說巡回審判員較少,巡回審判地多在路途遙遠的山區,法官一天之內往往只能到達一個地方,審結的案件數量就極為有限。因此,在實踐中開展巡回審判困難重重,巡回審判制度很難真正在這些地方正常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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