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雷鳴 ]——(2013-4-11) / 已閱5421次
非刑罰化運動作為與非犯罪化并駕齊驅的當代刑法改革的主題之一,是目的刑思想與報應刑思想論戰的產物。受刑法泛化和重刑主義傳統法律文化的影響,我國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并沒有對非刑罰化給予足夠關注。鑒于此,筆者提出如下建議。
1.通過進一步完善免除處罰情節和免予刑事處罰制度,對刑罰的適用范圍進行限制。刑罰作為一種惡,不僅僅是對已然之罪的報應,更多的應該是對未然之罪的預防。
現代各國刑法中,根據實現刑罰目的的需要,均普遍規定了作為有罪必罰原則例外的免刑制度,對犯罪行為規定了許多免除處罰的情節。如《法國刑法典》第132B58條規定:“在輕罪方面,或者除第132B63條及第132B65條規定之場合外,在違警罪方面,法院在宣告被告有罪并在必要時作出沒收有害物或危險物的判決后,得免除被告其他任何刑罰!庇秩纭兜聡谭ǖ洹返60條規定:“犯罪人由于因其犯罪而遭遇生活艱難,再科處刑罰顯屬不當時,法院應免除其刑。但本規定不適用于犯罪人因其罪行應判處一年以上監禁刑的情況!
我國刑法中也有免予刑事處罰的規定,但免予刑事處罰的情形較少,適用的具體情形不明確,缺乏可操作性,針對這種情形下的監督控制措施也沒有相應規定。這需要進一步完善相關規定。
2.進一步完善和改進我國現有非刑罰處理方法,重視其在處理社會糾紛中的作用。我國刑法中的非刑罰處理方法主要有訓誡、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分等等。這類法律制裁措施一般適用于有免除刑罰情節的罪犯、罪行輕微的罪犯。它突破了傳統的刑罰方法以嚴厲作為其特征的界限,以民事、行政措施或單純的宣告有罪等輕緩的手段作為犯罪的法律后果,又有實現刑事責任的功能。這類處罰措施是對刑罰處罰的代替,其本身雖不具有刑罰的性質,但卻可以起到彌補刑罰功能局限的作用,故有其自身的優點,為當今世界各國不同程度地采用。
但是,這類方法在我國目前的司法實踐中也出現了一些問題急需解決。首先,訓誡、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等方式雖可使被害人及其家屬得到精神上的安撫,但是卻不具有物質賠償的功能。而賠償損失也僅限于由犯罪行為所直接造成的損失,故被害人及其近親屬的精神損失得不到相應的賠償。這就出現了立法上的空缺,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故必須針對目前該類方法的功能單一性,及時填補空缺,完善立法,使得被害人及其近親屬通過訴訟方式,不僅得到精神上的安撫,同時也獲得物質上的賠償。其次,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除了賠償損失等個別方法適用較多以外,其他方法則很少適用。究其原因,主要問題在于傳統的刑罰萬能論、重刑主義思想觀念在作祟,故司法隊伍的法治觀念亟須轉變并提高。筆者認為,目前最有效的救濟方式莫過于,在立法中細化非刑罰處罰措施的適用情形,增強其可操作性。
3.完善我國的保安處分措施,使其法律化、制度化。保安處分是指以特殊預防為目的,以人身危險性為適用基礎,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特定人所采用的以矯正、感化、醫療等方法,改善適用對象、預防犯罪的特殊措施。與傳統的刑罰措施相比,保安處分沖淡了刑罰觀念,強化了處罰時的教育與改造功能,迎合了輕刑化的世界潮流,故目前在絕大多數國家的立法中得到了確認,內容也日益豐富和完善。
保安處分在我國早已存在,如勞動教養、強制醫療、收容教養、留場勞動等。我國刑法中僅規定了收容教養和強制醫療,其他方法則散見于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之中,規定相當混亂,操作起來也相當不便,各個措施之間尚缺乏內在的、比較嚴密的邏輯關系;有些措施如勞動教養、留場勞動,在施行中甚至完全背離立法的初衷,在實際操作中并不亞于剝奪人身自由的監禁,而且是在封閉性操作程序中運用,缺乏起碼的公正程序。故我們應該借鑒國外立法經驗及其理論基礎,并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建立一個系統完善的保安措施立法體系。
(作者單位:武漢大學法學院、中國民航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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