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常安 ]——(2013-4-22) / 已閱21877次
[36]熊志勇:《從邊緣走向中心——晚清社會變遷中的軍人集團》,第70頁,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37]程思遠:《白崇禧傳》第5頁,華藝出版社1995年版。
[38] (澳)馮兆基:《軍事近代化與中國革命》第131頁,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39] (美)費正清.劍橋中華民國史(1912—1949)上卷》第337-353頁,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3年版。
[40]張朋園:《立憲派的階級背景》,在于臺灣中研院近代史所集刊第22期第221頁。
[41]可參見侯宜杰:《二十世紀初中國政治改革風潮:清末立憲運動史》,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
[42]胡春惠:《民初的地方主義與聯省自治》,第5頁,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1
[43] 如鄭觀應與李鴻章在辦理上海機器織布局中的合作,即典型的“官督商辦”或者“官倡民辦”。
[44]王先明:《近代紳士:一個封建階層的歷史命運》第323頁,天津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
[45]試以1910年年湖南的搶米風潮為例,當時湖南連年災荒,官方也出臺了相關應急措施,但葉德輝、王先謙等豪紳卻囤積居奇以賺取高額利潤,導致米價飛漲、饑民暴動,可參見《署湖廣總督瑞澂奏特參籍紳挾私釀亂請分別懲儆折》,《國風報》第1年第13期。
[46] 如廣西平南縣在1931年前各團局總攬本區民政、軍事、財政等事務,“可以設卡收捐,獨立收支;可以自建武裝起團剿匪;可以開設公庭、押人罰款;可以決定地方公事,仲裁一切糾紛,儼然小縣政府”,見平南縣政協文史資料研究委員會編:《平南文史資料》第5輯。
[47] 這里面也涉及到國家財政汲取能力的問題,可參見王紹光:《國家汲取能力的建設——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初期的經驗》(《中國社會科學》2002年第1期,“國家汲取能力是指政府從社會獲取財政資源的滲透能力 ,它是國家制度建設 (state building)的首要任務。在 1 94 9— 1 95 3年短短四年間 ,共產黨領導的新政權大幅度提高了國家的汲取能力。其根本原因在于 :新政權具有高度自主性 ,從而能夠在沒有進行大規模國有化的條件下 ,克服重重困難 ,通過一系列制度創新確保稅收人員和納稅人遵從國家統一的意志”。
[48]也正因為如此,上世紀90年代以來,不時有學者為陳鳴不平,如趙立人:《客觀評價陳炯明》(《學術研究》1999年第3期)、段云章、倪俊明:《陳炯明的理想和道路——以民主聯邦制為考察中心》(《中山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8年第5期等。
[49]蘇力:《當代中國的中央與地方分權:重讀毛澤東“論十大關系”第5節》,載于《中國社會科學》2004年第2期第44頁。
[50]根據郭東梅的研究,在明治維新初期,新政府最重要的目標就是加緊實現中央集權,同時,在地方制度方面,1871年,為了掌握戶籍的需要,在府縣以下各地劃分了戶籍區,且這些戶籍區很快演變為科層化的行政區劃大區小區,進而實現了對底層地方的有效管理,另外,在當時的財政分配政策中,也采取國家優先于地方,府縣優先于町村的政策以便于集中財源進行現代化建設,從而使日本迅速實現了國家現代化的發展。正因為如此,“統一的中央集權國家的形成,明治政府的建立,強有力的官僚集團的組織”,被認為是“日本近代地方自治制度得以形成不可缺少的首要原因”,“沒有統一的中央集權政府自上而下的主導作用,日本近代地方自治制度就不會與憲法發布同時建立起來”。見其著《日本近代地方自治制度的形成》第三章、第四章的分析。學界輒言中國地方自治受日本影響之大,但多年來對日本地方自治的研究卻寥寥無幾,郭東梅該書對日本地方自治歷程的梳理以及日本現代國家體制建立之于日本地方自治的意義分析,也有助于我們理清以往對于日本憲政史研究中的一些似是而非的認識,進而也對二十世紀中國憲政變遷歷史有著更為妥帖的理解。
[51] 可參見(美)周錫瑞:《改良與革命:辛亥革命在兩湖》中第四章“新政與群眾”中對于新政脫離群眾甚至導致群眾頻頻反抗的描述,江蘇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52] 如黃東蘭通過對清末江蘇川沙縣民眾反自治風潮的分析,指出當時地方自治在縣以下基層社會受制于復雜的制度性、非制度性權力網絡的舉步維艱,見《清末地方自治制度的推行與地方社會的反應—川沙“自治風潮”的個案研究》,《開放時代》2002年第3期。
[53] 實際上,如馮桂芬、鄭觀應等早期地方自治的倡導者,其理論資源很大程度上來源于黃宗羲、顧炎武等人的相關討論。對此學界討論頗多,茲不細述,可參見汪太賢:《從治民到民治:清末地方自治思潮的萌生與變遷》中的系統梳理,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54] 按照溝口雄三的分析,這種地方主義坐大的淵源,甚至可以追溯到更早,即明末清初,詳見其《辛亥革命新論》,《開放時代》2008年第4期。
作者簡介:常安,男,(1978--),陜西榆林人,西北政法大學行政法學院憲法教研室副教授,法學博士,碩士生導師;主要研究方向:憲法學、法理學。
文章來源:原刊于《清華法治論衡》(第17輯):憲制與制憲(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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