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占國華 ]——(2013-4-28) / 已閱9144次
2、已對行政相對人申請的事項予以處理。行政機關提供相關法律文書和送達回執等,證明其已經依法在法定期限內對行政相對人申請的事項作出了職權范圍內的處理。例如:行政相對人到公安機關登記戶籍,公安機關已經予以登記。
(四)被告應當對該不作為行為合法有據或不作為具有正當理由負舉證責任;原告應當對其申請內容及形式真實合法負舉證責任行政機關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基于一定的事實,依據有關法律規定,按照法定的程序,在一定期限內作出。如果沒有一定的事實和法律根據,或者雖有一定的事實而不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的要求,被告即有正當理由而不予作為,其不作為行為并不違法;如果有一定的事實和法律根據,被告該作為而不作為即為違法。為此被告應當提供有關證據及規范性文件,說明其應作為行為必須具備的法定要件、相關手續及履行期限、程序,證明原告不符合條件的事實。原告認為被告不作為違法,應當具有一定的理由,證明被告具備應該作為的法定要件,一些法律及規范性文件對依申請行為的行政行為中有關申請行為規定了具體要求,故筆者認為,應根據行為的主體確定舉證責任,因而原告首先對其申請內容的真實合法性負舉證責任;其次對其申請形式符合法定形式要件舉證。如果原告僅提出申請,而申請不符合申請條件(即內容不真實或形式不合法),被告即有理由不予作為。例如:原告憑申請書未能提供有效證據向民政局申請領取救濟費,民政局以其不符合辦理條件為由未予受理,而致原告起訴,在訴訟中被告應當舉證領取救濟費所依據的相關規范性文件及原告申請不符合條件的事實根據,原告應當舉證其符合條件的申請材料。對此該舉證責任分配充分體現行政訴訟的公平合理。
舉證責任——期限及法律后果
當事人履行舉證責任,不僅要遵循舉證責任分配規則,而且要受到舉證責任履行規則的限制,主要是舉證時限和時限內舉證不能的延期申請及法律后果。
(一)舉證責任期限
舉證責任時間限制規則,是指當事人應當在法定的時間內完成舉證責任,否則要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1、行政相對人和第三人舉證時限。現行法律在行政訴訟中對行政相對人和第三人設置的舉證時限比較寬松,這主要是由《行政訴訟法》主要是規范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救濟行政相對人的立法本意決定的。《證據規定》第七條規定:“行政相對人或者第三人應當在開庭審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換證據之日提供證據。因正當事由申請延期提供證據的,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在法庭調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證據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行政相對人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審程序中無正當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審程序中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不予接納”。據此,行政相對人和第三人在沒有正當理由時,必須在開庭審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換證據之日提供證據,否則就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2、行政機關舉證時限。現行法律在行政訴訟中對行政機關設置的舉證時限比較嚴格,這主要是由于具體行政行為被訴前,行政機關在訴訟中可能需要的證據和規范性文件都應該全被收集齊全,這和民事訴訟不同,行政機關不需要再收集證據,而只要整理證據并提交即可。《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三條,《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行政證據規定》第一條,都對行政機關的舉證時限作了明確規定,那就是行政機關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提供據以作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全部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行政機關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的,視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沒有相應的證據。針對不作為行政訴訟案件,行政機關應對其不作為行為的合法性的證據舉證遵循上述規定,沒有正當理由(法定)必須在接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提交證據和法律依據。另外,結合本文中所述,對證明行政相對人起訴超過法定期限的證據也必須接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提交證據。
(二) 時限內舉證不能的延期申請
根據《證據規定》第八條“人民法院向當事人送達受理案件通知書或者應訴通知書時,應當告知其舉證范圍、舉證期限和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后果,并告知因正當事由不能按期提供證據時應當提出延期提供證據的申請”之規定,行政機關、行政相對人、第三人因正當事由不能按期提供證據時,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證據的申請,人民法院經過審查后作出準許或不準許的決定。舉證時限延期制度的設置,從制度上充分確保了當事人舉證權利的實現。
我國行政訴訟法有關舉證責任的規定,局限于行政機關的作為行為,而對不作為行為的舉證責任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以上觀點是筆者對行政不作為案件舉證責任分配的理解,有待商榷。
(作者單位:江西省鄱陽縣人民法院)
總共2頁 [1] 2
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