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彥學 ]——(2013-5-10) / 已閱6468次
應該制定一部專門的法律來規范舉報程序和保護舉報人權益,通過立法明確公民舉報的法律地位、權利和義務、獎勵辦法和標準、保護舉報人的措施,規定報復行為所應負的法律責任,明確規定舉報機構對打擊報復行為的查處權,切實把憲法賦予公民的舉報權落到實處。
1、舉報人權益保障法主要涉及一下幾個方面。( 1) 明確舉報人的法律地位,規定舉報人的權利義務。如舉報人享有自主選擇舉報方式的權利、拒絕直接充當證人的權利、優先知情權、信息保密的權利、申請和獲得保護的權利、行政訴訟權以及獲得報酬與補償的權利等。( 2) 受理舉報機關對舉報人的姓名、住址、身份等基本情況的保密義務和人身、財產保護責任。( 3) 設立舉報人特殊保護制度,對因舉報重大案件線索而可能遭受打擊報復的舉報人給予全方位保護。( 4) 建立嚴密的責任追究機制,對違法虛假舉報、打擊報復舉報人、受理舉報機關保護失職等設置相應的制裁機制,嚴厲懲處打擊報復行為。( 5) 對舉報受理和辦理的主體、方式、時限等作出完善的程序性規范。
2、筆者研究我國憲法、刑法、兩高規定和舉報相關部門的規定后發現,我們所有的條款都只注重了舉報人權益的保護,但是對于舉報人為了內訌、嫉妒、故意的誣告陷害或者纏訪等行為只是規定了一句話,要承擔一定的責任,但是對于什么情況,承擔什么樣的責任并沒有做出一個詳細的規定,導致司法機關對出于內訌、嫉妒、故意的誣告陷害或者上訪專業戶的行為的承擔責任無法可依。因此筆者認為,舉報人權益保護法還應該就舉報人的舉報行為進行一個科學合理的限制主要包括你下幾個方便面:(1)對舉報人的舉報目的進行細化,對于出于社會正義、打抱不平、確實有冤的舉報人要懷有一種包容的態度,但是對出于內訌、嫉妒、故意的誣告陷害或者上訪專業戶等的行為要承擔責任。(2)對舉報人出于內訌、嫉妒、故意的誣告陷害或者上訪專業戶承擔的責任進行細化,針對不同情形要承擔不同檔次的責任,達到犯罪的要承擔刑事責任、構不成的要承擔治安處罰、幫助教育、經濟責任等等。
作者單位:子長縣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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