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翟巍 ]——(2013-5-13) / 已閱21193次
【內容摘要】這篇論文目的是對于網絡時代的德國著作權法作出梗概介紹。首先它闡述了因特網對于德國傳統著作權法的影響,其次,它介紹了在數字化環境下保護著作權作品的德國著作權法構成;文末,該文解析了德國最高法院在“Paperboy”和“Session-ID”中的判決。
【關鍵詞】德國著作權法 德國最高法院
【完稿日期】2012年12月9日
計算機網絡存在多種類型,因特網(Internet)只是其中一種;但因特網具有迥異于其它計算機網絡的三大鮮明特征,即:
(1)因特網是開放的計算機網絡,它保持對于外部網絡的準入開放性質; 1
(2)因特網是沒有核心操控者的計算機網絡; 2
(3)因特網是世界范圍內的計算機網絡。而其他的計算機網絡按空間范圍可粗略劃分為局域網(LANs)、城域網(MANs)和廣域網(WANs)。 3
因特網在任何情形下均非法律適用的真空區域;但必須引起注意的是,在因特網(互聯網)出現初期的很長一段時間中,它只是一個缺乏國家公權力介入的信息網,它的運作是根植于網絡使用者與使用者團體的行為自治。 4
隨后,由于因特網在全球人類社會中得到日益廣泛與深入的應用,導致在私法與公法等諸部門法領域均產生了大量關涉因特網的法律問題與爭議。 5其中,著作權制度在因特網時代受到的挑戰尤其嚴峻。
在這種情勢下,作為大陸法系國家代表的德國的著作權法律制度長期面臨著因特網帶來的現實困境與理論挑戰,亦迎來了自我革新與完善的歷史機遇。
本文擬在介紹因特網時代德國著作權制度調整的歷史背景與社會基礎的前提下,闡述分析德國因特網著作權制度的法律淵源與體系構建,并對德國法院因特網著作權侵權經典判決進行具體分析。
一 因特網時代德國著作權制度調整的歷史背景與社會基礎
因特網時代著作權法律制度的革新,既應充分保護著作權權利人的經濟權利與精神權利,又應避免阻礙網絡信息共享機制的發展與數字化社會的構建。
與美國不同,在德國沒有因特網(Internet)概念的法律定義。 6
在數字化時代,德國政府對于因特網著作權侵權行為從最初就采取嚴厲譴責與打擊的政策,如德國前總統羅曼•赫爾佐克(Roman Herzog)就曾明確強調要在互聯網領域打擊盜版與保護著作權人權利。 7德國前總統羅曼•赫爾佐克(Roman Herzog)于1998年在歡迎國際作者作曲者協會聯合會(CISAC)第41屆世界代表大會代表的致辭中表示:“從前只是在大洋中能遭遇海盜,今天他們通過數字化與網絡在線的方式匿伏于世界各大洲。” 8
在1995年5月12日,德國聯邦議會就成立了一個名為“在經濟與社會之中的媒體的未來”的跨黨派的專門委員會,其得出的結論是:德國著作權法制度現有法律條款應該面對網絡數字化技術帶來的各種挑戰進行調整適應。 9幾乎在此同時,德國聯邦司法部發布了關于在因特網時代應對德國著作權法進行調整的法律意見書。 10
當然,在德國政府與法律界要求加強因特網時代著作權保護的呼聲日益高漲的大背景下,德國社會也出現了不同聲音,典型例子就是“海盜黨”(Die Piratenpartei Deutschland)在德國政界的迅速崛起。2011年至今,主張在數字化時代限制著作權保護與提倡網絡自由下載分享的德國“海盜黨”(Die Piratenpartei Deutschland)在德國地方選舉中獲得歷史性勝利,先后在柏林、薩爾州、石勒蘇益格-荷爾斯泰因州與北萊茵-威斯特法倫州議會選舉中獲得超過7%的支持率。 11
二 因特網時代德國著作權制度的法律體系構成
在德國,著作權人權利是受到憲法明確保護的;德國基本法第1條第1款,第2條第1款與第14條第1款內容均涉及著作權保護。 12
在德國著作權法框架下,因特網的參與者包括作品著作權人,作品信息傳輸業者與作品網絡使用者。 13依德國學者Junker的觀點,互聯網領域著作權人權利不僅可以通過法律變革得到有效保護,亦可借由網絡技術手段得以充分保障。這類技術手段包括但不局限于“搜索引擎”(Suchmaschinen)、“權利保護系統”(Right Protection System)和“技術性特定化與保護系統”(Technische Identifizierungs- und Schutzsysteme)。 14
舉例而言,搜索引擎雖然使網絡著作權侵權人更容易制作散布著作權人作品的侵權復制品;但從另一個角度考慮,它也可以使著作權人更容易與更系統地發現與匯總著作權侵權信息。 15
與此相對應,德國著作權法(UrhG)提供了大量的對于著作權權利的限制,此類限制對于搜索引擎業者(Suchmaschinenbetreiber)的利益實現具有重要影響。 16這類對于著作權權利適用構成障礙的法律限制包括引用摘錄權(das Zitatrecht,德國著作權法第51條),自由演繹權(das Recht der freien Bearbeitung,德國著作權法第24條),內容闡釋權(das Recht zur Inhaltsbeschreibung,德國著作權法第12條第2款)。17
德國著作權法(UrhG)在對著作權權利做出一定限制的前提下,亦強調對于因特網著作權全面系統的保護。在從互聯網基礎上發展起來的信息數字化時代,德國著作權法保護制度的滯后性與不合理性日益顯露。有基于此,德國法律學者與人士在因特網時代對既有的著作權保護制度進行了新的闡釋與解析,以化解因特網帶來的關于著作權保護的挑戰。
因特網時代德國著作權制度包括三大構成部分,即因特網著作權保護客體、因特網著作財產權與因特網著作人身權。
(一)因特網著作權保護客體
在因特網時代,需依據德國著作權法(UrhG)第1條規定對著作權法保護客體做擴張解釋,其保護客體應為在文化與信息技術領域的所有的個人精神作品。 18
依據德國著作權法(UrhG)第2條第2款規定,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應是個人的精神創作,其特征分為“人類創作”、“精神內容”、“形式”和“個性化與設計高度性”。 19
基于受著作權法保護作品的“人類創作”的特征,由計算機、其他設備和網絡服務(如谷歌翻譯)等產生的翻譯作品不受德國著作權法保護。 20同理,在德國現有著作權法保護制度下,作品必須來源于人類個體;因此一個由計算機程序產生的圖像并不能得到著作權法保護,原因是它缺少“個人因素”。 21
基于受著作權法保護作品的“精神內容”特征,因特網上作品如果是由無意識的或完全隨機的行為產生的作品,一般不應獲得著作權保護。 22
基于受著作權法保護作品的“形式”特征的要求,因特網上作品必須具有一定的形式,該形式須能使作品作者附著于作品的個人精神內容得以顯現,在這種情形下,作品才能獲得著作權法保護;純粹的想法或觀點一般難以得到保護。 23
基于受著作權法保護作品“個性化與設計高度性”的特征要求,大量網民經常在網上發布的無個性化特征與無設計高度性的作品不應獲得著作權法保護。24
依據實踐分析,德國著作權法(UrhG)保護的作品主要包括計算機軟件、數據庫和其他資料匯編。 25 依據德國著作權法(UrhG)第69c,69e條規定,在未獲權利人明確授權情況下,經由逆向工程,由計算機軟件目標代碼到源代碼進行反向編譯是被禁止的;除非該反向編譯是為了一個完全獨立創作的計算機程序能與其他程序實現可兼容互操作性。26
(二)因特網著作財產權
依據德國著作權法(UrhG),因特網作品的著作權人對于作品的物質性權利主要表現為作品財產權(das Verwertungsrecht),其中有形的財產權包括復制權、發行權和其他相關權利,無形的財產權包括公共傳播權與廣播權等權利;此外,因特網作品著作財產權還包括編輯權。27
依據德國著作權法(UrhG)第15條規定,著作財產權分為有形與無形的兩種。有形著作財產權指制作或轉發一件特定作品的權利;無形著作財產權指的是向社會公眾發布作品的權利。28
德國著作權法(UrhG)第16條規定了有形的復制權,它包括了作品的數字化復制權。 29德國著作權法(UrhG)第19a條規定了無形的公共傳播權,該權利的外延涵攝了在因特網發布使用受著作權法保護作品的權利。30
因特網技術發展導致了作品復制的極度便捷化與傳播的瞬時化,對著作權人的復制權和經濟利益構成威脅。德國著作權法(UrhG)對此提供了相應保護。依據德國著作權法(UrhG)第54條第1款規定,一件作品的著作權人具有向“用于對受著作權保護作品進行復制的設備和介質(如計算機、復印機和傳真機)的生產者”要求支付適當費用的權利,只要按德國著作權法(UrhG)第53條第1至3款的規定,依據該作品的種類其可以被復制。與之相對應,依據德國著作權法(UrhG)第95a 條規定,著作權人具有對作品采取“有效技術保護措施”的權利。
(三)因特網著作人身權
在因特網時代,網絡用戶可以以非常低的成本與非常高的質量剽竊,篡改和歪曲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 31為消除這一危險,一方面需要采取技術性保護措施(如電子水印技術與復制保護措施),另一方面亦需要完善著作人身權保護制度。32
根據德國著作權法(UrhG)第2條規定,作品是每一種人身性的精神創作。
著作人身權(das Urheberpersönlichkeitsrecht)是迥異于以經濟為導向的著作權人應用權利的權利類型;它保護的是著作權人與其作品的特定關聯。 33
著作人身權得以確立的理論基礎在于:享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不僅可以為著作權人帶來經濟利益,而且關涉到著作權人的名譽與公共身份認同;有基于此,著作權人必須通過人身權保護對抗第三人對其作品的肆意操縱與刪改。34
德國著作人身權保護的法律依據是德國著作權法(UrhG)的第11至14條,第39條與第41,42條。35
值得注意的是,在受著作權保護作品未經授權被濫用的情形下,著作人身權保護制度在杜絕與遏制此類侵權行為的過程中并未能起到重要作用,因為在實踐中,通常不是由作品創作者本身,而是由獲得著作權人作品使用權的出版機構或相關團體提起著作權侵權訴訟。36
根據德國著作權法(UrhG)第13條的規定,著作權人享受確認其對作品具有著作權益之權利。德國著作人身權保護的客體是作品作者的身份與作品本身的完整性。 37
1、著作權人身份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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