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重迎 ]——(2013-5-16) / 已閱17876次
(四)強化自主規制
近年來,自主規制的重要性一直被社會關注,國家應積極引導、鼓勵這一社會現象的發展及變化。可以以行政指導等方式引導自主規制行業在自主規則中導入損害賠償、制裁制度。一般來講,自主規制領域大都是由行業協會來組織的,因此有必要在行業協會的章程、規約中明文規定制裁、損害賠償等措施保護消費者利益。
注釋:
作者簡介:高重迎(1967 - ),男,漢族,河南周口人,河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1][日]鈴木深雪:《消費者政策》,張倩、陳肖盈譯,吉林大學出版社 2011 年版,第 16 -18 頁。
[2]消費者被害是一個包含從消費者產生不愉快到期望破滅的范圍很廣泛的概念。比如,降價銷售的廣告是一個虛假廣告,如果把與購物有關的所有費用(交通費、通訊費、時間費用等)都計算在損失中,那么損失的范圍肯定會擴大,這當然屬于消費者被害的問題。另外,消費者只因在自己家里通過看電視而蒙受的被害現象,嚴格來講也應該屬于消費者被害問題,只是目前法院并不認可這種損失。
[3]關于消費者問題解決途徑的論述可參考劉俊海:《改善消費糾紛的調解機制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以及周曉虹:《從日本的情況看我國的消費者問題及其解決對策》,http:/ /www.cca.org.cn/web/llyj/llyj.jsp,訪問日期:2012 年 8月 12 日。
[4]即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英美國家 ADR 泛指一切審判外的以當事人替代法院審判程序的糾紛解決機制。
[5]Amicus Curiae 意思是法庭之友。當前在國際、區域司法機構或貿易協定中頻繁采用。布萊克法律詞典解釋是指非訴訟當事人,因為訴訟的主要事實涉及重大利益,得請求法院或受法院的請求而于訴訟過程中提出書面意見者。它又是一種訴訟支持,即行政機構在行政程序或訴訟程序中所采用的證據,經法院許可后可以提供給私人訴訟的當事人,以對私人的訴訟請求進行證據支持。
出處:《法學雜志》2013 年第 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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