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段文波 ]——(2013-5-23) / 已閱8698次
關鍵詞: 訴答/請求旨趣/訴訟原因/請求原因事實
內(nèi)容提要: 美國訴狀的記載事項與訴答的功能息息相關,而訴答的功能又與訴訟構造緊密相連。美國的訴答功能不斷變遷,因此訴狀的記載也有所不同。相比之下,日本的民事訴狀功能單一,只要足以特定和識別訴訟標的即可。我國民事訴狀的改革必須立足于大陸法系的訴訟構造,著眼于訴狀的功能,采用要件事實論的事實記載方式。
引 言
民事訴訟始于當事人起訴。而當下各國均規(guī)定當事人起訴以向法院提交訴狀為之。[1]但是,訴狀所承載的功能遠非如此。申言之,訴狀不僅可以啟動民事訴訟,而且擔負著向法院以及對方當事人提供諸多信息的功能。根據(jù)訴狀的記載內(nèi)容,被告和法院對于原告提出何種請求與救濟便可一目了然?梢哉f,訴狀的記載為以后鋪開的訴訟程序提供了重要指針。相對應,被告方也會針對原告方的救濟要求提出相應的答辯狀。據(jù)此,兩造便揭開了訴訟程序中解明爭點的序幕。于法院而言,預測當事人之間爭議的焦點,也為日后具體判斷訴訟程序的進展提供了第一手資料。鑒于我國目前缺乏美國式的審前準備程序,也沒有大陸法諸如德國和日本的口頭辯論準備程序,我國民事訴狀的記載內(nèi)容和方式就顯得尤為重要。筆者意圖通過比較美國和日本民事訴狀的記載內(nèi)容與方式,為我國改進民事訴狀的記載內(nèi)容和方式提供有益的參考。
一、美國民事訴狀的功能與記載事項
英美法系民事訴狀的功能與記載事項與訴答的功能息息相關,尤其在美國體現(xiàn)的更為明顯。所謂訴答乃當事人相互交換文書提出主張的程序。在訴答程序中整理兩造的主張、確定爭點之后,方在審理中就爭點展開證據(jù)調(diào)查。美國歷史上的訴答大概可以分為三類,因此民事訴狀的功能與記載事項也呈現(xiàn)出各自不同的特征。
(一)普通法訴答
普通法訴答又稱為事實訴答。事實訴答中訴狀的功能主要是為了整理事實。這種訴狀的功能主要出現(xiàn)在早期的訴訟中,比方普通法時代的訴狀。由于普通法采用陪審制,而陪審員大多都是法律的門外漢,所以為了便于他們理解訴訟的內(nèi)容,審理中的爭點必須簡單明確。因此,準備審理的訴答程序中的訴狀主要就是為了形成單一明確的爭點。除了考慮陪審團,令狀體系下的訴訟方式體制也要求通過訴答形成單一明確的爭點。特別是受到“variance”[2]法理的規(guī)制,當事人的主張不得是選擇性的抑或重復的[3]。請求合并也被法律嚴格限制。一個主張只能對應一個抗辯。換言之,被告必須或否認或在承認的基礎上提出抗辯。在這樣嚴格技術性法則的支配下,提交到陪審團面前的爭點往往也就只有一個。這個過程俗稱“爭點絞盡”。
在上述訴答制度下,訴狀的記載必須采用訴訟方式所決定的嚴格形式。顯然,面對紛繁復雜的社會,事實訴答顯然力有不逮。步入 19 世紀前半葉,重復性主張、一般性主張相繼獲得法院認可。就訴狀而言,可以通過復數(shù)的訴因表明與請求相關的各種法律觀點。對于請求理由事實而言,也取而代之以包含事實主張的一般訴因。
(二)法典訴答
美國民事訴訟程序在英國殖民地時代并不具有很強的技術性。盡管民事訴訟也采用訴訟方式體制,卻不象英國本土那樣嚴格適用。但進入 19 世紀以后,美國逐漸仿效其母法國,迷失在恣意的訴訟方式中,并嚴格限制當事人及訴訟原因的合并,真正的案件事實往往被冗長、無謂的普通法訴答所遮蔽。時代迫切需要改革陳舊的訴訟方式體制。美國訴答制度改革濫觴于菲爾德法典,隨后席卷全美。1846年修改的紐約州憲法廢止了衡平法法院,并設置了普通法與衡平法共通的法院。與此同時,紐約州還專門設立了修改訴訟法的委員會。該委員會于 1848 年提出了廢止訴訟方式,建立統(tǒng)一普通法與衡平法的訴訟程序以及需要在訴答中陳述事實的法典草案。
后來,法典訴答因為日漸冗長、形式主義而被詬病。案件的事實關系往往掩藏在技術化的程序背后。爭點也集中在審前階段形式上的瑕疵。由此,造成了訴訟遲延。不能究明案件真正糾紛的訴答無從發(fā)揮審前準備機能。歷史上,訴答的機能表現(xiàn)在如下四個方面:1.表明裁判的基礎事實,使法院可以對其適用法律;2.形成明確的爭點,簡化證據(jù)調(diào)查的對象;3.固定待判事項,防止當事人對同一事項再行起訴,確定既判力的客觀范圍;4.預先告知對方當事人主張的內(nèi)容以便對方可以提出反對主張并為證據(jù)調(diào)查作好充分的準備。普通法訴答因為形式主義的缺陷導致法院和對方當事人無從完全明確主張的內(nèi)容,其機能也逐漸喪失殆盡。因此,法典訴答并未采用過度技術化的主張形式,而且特別強調(diào)當事人的主張必須采用簡潔明了的語言以便于對方和陪審團理解。只有明確了事實主張,判決基礎方能確定,爭點整理、記錄保持、告知對方當事人等訴訟程序始有可能良性運營。法典規(guī)定應用簡潔明了的語言在訴狀中記載構成訴訟原因的事實,便是上述精神的具體體現(xiàn)。普通法的訴答乃是爭點訴答,亦即通過訴答交換壓縮訴訟的爭點。傳統(tǒng)的法典訴答乃是事實訴答,即以記載請求或抗辯之主要事實為目的。法典訴答之訴狀記載事項乃是構成“訴訟原因”的事實,并非法律結論,亦非證據(jù)事實。法律結論類似一般訴因而過于抽象,以致不能明確表示案件事實。證據(jù)事實則過于瑣碎,往往有遺漏事實記載明確性之虞。與法律結論及證據(jù)事實相互區(qū)別的主要事實乃是實體法所規(guī)定的一定的法律效果之發(fā)生原因,因此可以擔當明確事實主張的重任。換言之,構成訴訟原因的事實判斷基準起先并非訴訟方式的技術形式,而是實體法上的法律要件。訴狀中所應記載的事實必須是實體法對應的要件事實,乃是實體性事實抑或主要事實。由上述主要事實所構成的訴訟原因的同一性乃是判斷實體法權利單一性的標準。因為確定性乃是審理判決的核心并決定訴訟框架,所以作為審判對象的“訴訟原因”必須具備確定性[4]。針對令狀體系的批判便是圍繞確定性展開的。此外,法典通過廢止訴訟方式不同則程序各異的規(guī)定,允許自由合并訴訟原因及主張補正等手段彌補了普通法所欠缺的融通性。確定性與融通性在法典訴答體制下得以調(diào)和。19 世紀前半葉完成產(chǎn)業(yè)革命、意氣風發(fā)的市民階級所廣泛支持的新民事訴訟法典就描繪了這樣一個崇高的理想。
但是,美國法典的具體適用顯然差強人意,特別是圍繞構成“訴訟原因”的事實轉(zhuǎn)為圍繞極為技術性的問題爭執(zhí)不休、訴答階段圍繞形式上的爭點摩擦不斷的現(xiàn)象愈演愈烈。技術性的爭點拖沓訴訟等普通法以來的流毒即便在法典訴訟中也沒有得到絲毫改善。
(三)告知訴答
事實訴答要求必須在訴狀中記載作為請求理由所必要的全部主要事實。相反,告知訴答理論則主張訴狀的記載事項原則上只要向?qū)Ψ疆斒氯思胺ㄔ侯A告請求和抗辯的內(nèi)容即可。事實訴答要求記載全部主要事實,因此在遺漏主張某一要件事實抑或主要事實不夠具體時將會引發(fā)兩造在審前圍繞這些技術性問題爭執(zhí)不休,訴訟遲延在所難免。告知訴答的設立初衷便是旨在規(guī)避上述缺陷。但是不論是請求抑或抗辯的內(nèi)容應具體化到何種程度尚無定論。徹底的解決思路主張當事人在訴狀中沒有必要提及訴訟原因的細枝末節(jié),只要告知請求或抗辯的性質(zhì)即可。但是,更為一般性的思路與事實訴答一樣,認為訴答的機能之一必須是能夠顯示作為請求理由的最小必要限度內(nèi)的主要事實。但對于事實的性質(zhì),由于對方當事人可以從訴答事實中進行推斷,所以原告沒有必要主張。
1938 年《美國聯(lián)邦民事訴訟規(guī)則》僅要求主張者在訴答中“簡明扼要表明救濟請求”即可,并不要求記載構成訴訟原因的事實。由是觀之,該規(guī)則很明顯受到了告知訴答理論的影響。比方說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只要表明一定的時間和地點,被告因過失撞倒原告致其受到怎樣的損害即可,毋庸主張過失的詳細要件。而在法典訴答之下,如果當事人僅僅主張單純的法律結論比如“過失”等其他常識性的法律用語往往會被法院駁回。[5]相反,在告知訴答之下,只要滿足充分告知的要件即可。只要能夠達到充分告知的目的,不論主張法律結論抑或主要事實均無關緊要。告知訴答的要求僅是能夠為對方當事人答辯及審理中的證據(jù)調(diào)查做好準備,同時發(fā)揮訴答所應具備的特定案件同一性的機能即可。
將訴答的機能限定為以上兩個方面、要件寬松的告知訴答自當可以避免因為當事人于審前圍繞技術性的問題發(fā)生無謂爭執(zhí)以至拖延訴訟。但是,就訴答本應發(fā)揮的功能來看,顯然差強人意。申言之,訴答所應具備的整理主張、簡化爭點、表明作為判決基礎的具體事實、便于適用法律等機能在告知訴答中幾乎喪失殆盡。告知訴答的倡導者意圖通過與訴答相并列的其他審前準備程序彌補上述機能。這些審前準備程序包括審前協(xié)議程序、證據(jù)開示及簡易判決程序等等。
在告知訴答制度下,試圖在審前訴答階段通過訴狀的記載事項明確主要事實頗為困難,F(xiàn)下,通行的做法乃是利用證據(jù)開示等補充程序發(fā)掘真正的糾紛并在審理階段就業(yè)已明確的事實適用法律。在上述簡化的訴答程序中,法院也無從根據(jù)實體法的觀點確定訴訟原因。之所以如此,全在于僅僅通過訴答程序根本無法明確案件的主要事實。與此告知訴答相對應,隨之出現(xiàn)了“訴訟原因”實用化的趨勢,亦即怎么能解決問題就怎么告知的傾向。在告知訴答體制下,拋棄了法典訴答中的訴訟原因概念,取而代之以靈活解決個案的實用主義觀!睹绹(lián)邦民事訴訟規(guī)則》取“訴訟原因”而代之以“請求”便是這一新趨勢的著例。在告知訴答制度下,當事人在訴狀中沒有必要陳述以實體法為基準的所有主要事實,因此自當無從發(fā)揮訴答最早所具備的主張請求理由事實的機能。與大陸法系之德日準備文書要求陳述詳細事實之規(guī)定相比,美國法之訴狀所承載的提供訴訟資料的機能顯然相去甚遠。
二、日本民事訴狀的記載事項
作為英美法系的代表,美國民事訴狀記載內(nèi)容的變化與其訴答所承載的功能變遷息息相關。而在缺乏訴答這一程序構造的大陸法系代表國家——日本民事訴訟中,情況又怎樣呢?1996 年,《日本新民事訴訟法》制定,該法第133 條第2 款規(guī)定民事訴狀應該記載下列事項: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請求的旨趣及原因。[6]《日本新民事訴訟規(guī)則》第 53 條第一、二款規(guī)定訴狀除了應該記載請求旨趣、請求原因之外,還應記載可以支持該請求的具體事實,且應依各個亟待證明的事由,記載與該事由相關的重要事實及證據(jù)。記載事實主張的訴狀,應盡可能分別記載支持該請求的事實以及與該事實相關聯(lián)的事實。那么,究竟什么又是請求旨趣與請求原因?
所謂請求的旨趣,正是當事人要求法院審判的結論。例如,原告向法院請求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100 萬日元(給付之訴)、請求確認附件物件目錄所記載的土地所有權(確認之訴)以及請求判決原被告之間離婚(形成之訴)。請求的旨趣與請求的原因合并特定法院審判的對象,發(fā)揮著限定法院審判范圍的作用。民事訴訟中,因開啟訴訟的發(fā)動權在于原告,所以對于提起訴訟請求的原告而言,有責任特定審判的對象請求并明確對什么請求作出怎樣的判決。為此,請求的旨趣也自然成為訴狀的必要記載事項。因此,請求的旨趣首先必須明確、具體。此外,通過請求的旨趣必須可以確定原告所提出的訴訟請求,原則上不得附條件和期限。比如第三人向原告提起的房屋交付請求訴訟中原告敗訴的情形下,被告提起請求原告交付居住房屋的判決請求作為請求的旨趣來說就不合法。
請求原因一語在《日本民事訴訟法》中有下列三種不同的意義:第一種意義上的請求原因是指與請求旨趣一起足以特定訴訟物的事項(特定請求的請求原因);其次是指原告所主張的作為訴訟請求內(nèi)容的權利或法律關系的理由事實中,原告根據(jù)主張責任、證明責任分配的法則,必須首先主張證明之事項(作為請求理由的請求原因、通常是權利發(fā)生原因等,即權利根據(jù)規(guī)定要件對應的主要事實);第三種意義上的請求原因是指在涉及所謂的原因判決[7]時指代除去數(shù)額之后請求權仍得成立、存續(xù)的一切事項。構成訴訟請求內(nèi)容的權利或法律關系(訴訟標的)必須通過訴狀必要記載事項亦即請求旨趣及原因才能夠特定。作為訴狀必要記載事項的請求原因亦即上述第一種意義上的請求原因,也被稱為識別說。但是,自古以來,也不乏將上述第二種意義上的請求原因視為訴狀必要記載事項的見解,F(xiàn)行《日本新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當事人的主張和證據(jù)原則上必須根據(jù)訴訟的進展適時提出。因此,此處的“請求原因”乃特定并識別請求的必要事實。但是,一般情況下法官以及對方當事人并不能僅僅依靠上述事實就能充分了解案件的全貌和實際狀況,所以《日本新民事訴訟規(guī)則》規(guī)定,為了當事人雙方在訴訟早期就可以明了主張證明關系并在期日展開充實的審理,除了上述請求原因事實之外,當事人在訴狀中具體記載請求理由事實(主要事實)的同時,尚需記載與要證事實(原告方所預想的會成為爭點的要證事實)相關事實中重要的間接事實及證據(jù)(證據(jù)方法)。
不難發(fā)現(xiàn),日本民事訴狀所應記載的事項與美國民事訴狀的記載事項迥然不同,日本民事訴狀記載事項相對應的便是訴狀的功能。換言之,日本民事訴訟的立法者希冀通過規(guī)范訴狀的記載事項,確保訴狀能夠發(fā)揮應有的功能。就日本訴狀的功能而言,素來有識別說與理由記載說之區(qū)別。其中,前者乃是通說。所謂識別說,亦即訴狀只要記載能夠特定訴訟請求的事實即可。相反,理由記載說乃是著眼于民事訴狀的記載事項與請求原因的相互關系,要求訴狀中必須記載請求具有合理理由的一切必要事實。該說亦稱為事實記載說。《日本新民事訴訟規(guī)則》第 53 條第 1 項明確規(guī)定采用識別說。從充實民事審理的角度來說,訴狀中除了應該具有特定原告訴訟請求的必要事實之外,還必須具體記載請求理由事實。差強人意的是,該條規(guī)定乃訓示規(guī)定,新法的立法者希望在訴狀中記載請求理由事實成為民事訴訟的慣行。
三、美日訴狀之比較與我國訴狀之改善
(一)美日訴狀比較及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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