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洪鵬 ]——(2013-5-28) / 已閱31620次
【內容摘要】:銀行承兌匯票作為交易過程中的一種付款方式,在企業之間的貿易往來,發揮了積極重要的作用。基于票據的流通性和無因性,尤其在2008年金融危機以來,關于票據糾紛的訴訟呈現逐年劇增的趨勢。筆者在過去的一年里,代理了近十起關于銀行承兌匯票的訴訟案件,發現該類糾紛主要集中于銀行承兌票據被騙,試圖通過公示催告程序重新獲得票據權利;票據被他人惡意公示催告,真正持票人權利被侵害等幾類典型的情況。由于對票據法的理解不一樣,各地法院作出的判決各不相同,筆者以親身經辦過的案例為例,對票據法相關規定加以分析,得出普遍觀點,解決相關問題。
【關鍵詞】票據權利 無因性 公示催告 損害賠償 除權判決
【正文】
甲公司持有一張銀行承兌匯票,后遺失,遂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因無人申報權利,法院根據甲公司的申請作出除權判決,確認該承兌匯票無效,甲公司享有該票據權利。
后甲公司憑法院除權判決向付款行提示付款,付款行依法向甲公司付款。而匯票到期后,該票據真正持有人乙公司向付款行提示付款,發現票據被除權,銀行拒絕再付款。
在此種情況下,真正票據持有人乙公司如何維護自身權利?法院作出的除權判決是否可以撤銷?甲公司因此獲得利益屬于什么樣的法律行為?
一、真正票據持票人該如何維護自身權利?
(一)提起確權糾紛
確權糾紛就是通過法院訴訟來確認其享有票據權利。票據權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從一般意義來講,誰持有票據誰就享有票據權利。但實踐中會存在惡意取得票據,或者票據權利被他人取得的情形,因此對于此類情形,需要通過法院確認票據權利。
在本案中,乙公司雖然持有該承兌匯票,我們首先可以推定其享有票據權利。但由于法院已經基于甲公司的申請,作出了除權判決,致使其不能直接憑票據向付款行要求付款。此時,乙公司就需要通過法院訴訟來確認其票據權利。
筆者認為,票據具有文義性和無因性。不論甲公司持有的票據是真的滅失、遺失、被盜還是由于其他原因喪失了票據,對于乙公司來講,只要其能證明是合法持有票據的,支付了相應的對價,即享有票據權利。甲公司通過除權判決獲得的票據權利無法對抗乙公司的善意取得。
票據的文義性是指票據的記載事項應當清楚、明確、合法有效。票據權利依照票據記載內容來確定。即使票據記載的內容與票據行為人的真實意思相違背,票據當事人也只能依照票據記載內容來主張票據權利。
票據的無因性主要是指票據行為的無因性,指票據行為與作為其發生前提的原因關系相分離。也就是說票據一經簽發并進入流傳,其基礎的交易關系與票據的流傳就相分離,持票人可不問前手當事人之間如何獲得票據,有無其他糾紛,持票人只要證明其獲得票據合法且票據背書連續、票面記載有效,就能享有票據權利。各國對票據無因性的認定都基本一致。日本票據法對于票據行為的無因性是指票據行為不受買賣合同等票據行為原因關系有效無效的直接影響。票據原因關系的無效等即使在票據接受的直接當事人之間也只是產生票據債務人的抗辯事由。
另外,關于確權糾紛,筆者認為,其前提條件應當是公示催告申請人雖然憑借除權判決獲得了票據權利,但仍未向銀行提示付款。如果付款行已經根據除權判決向公示催告申請人支付了款項,此時票據法律關系已經終止,票據持有人要求確認的票據權利已不能恢復。
在本案中,甲公司已經取得票據款項,乙公司若再提起確權糾紛,筆者認為沒有法律依據,但可以提起損害賠償。
(二)行使追索權
匯票追索權是指持票人在匯票到期不獲付款或期前不獲承兌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時,在依法行使或保全了匯票權利后,向其前手請求償還匯票金額、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項的一種票據權利。
當最后持票人向付款行提示付款主張付款請求權被拒時,其就可以向前手或者其他債務人主張追索權。根據我國《票據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匯票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而且持票人可以不按照匯票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持票人對匯票債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已經進行追索的,對其他匯票債務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被追索人清償債務后,與持票人享有同一權利。
本案中,乙公司可以向前手、出票人、承兌人等其他票據債務人行使追索權,但應當提供票據拒付通知書。
(三)提起票據損害賠償訴訟
針對票據款項已被公示催告申請人領走的情形,由于票據的流轉因為付款行的付款已經全部結束,在這種情況下,若票據持有人系合法持有匯票,則公示催告申請人應當是侵犯了票據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可以按照侵權法律關系主張賠償。根據最高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理解與適用,在票據糾紛中規定有票據損害賠償糾紛案由,因此票據持有人可以通過向公示催告申請人提起票據損害賠償糾紛訴訟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管轄法院的選擇
票據損害賠償糾紛是指票據當事人或者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因違法票據法的規定從事票據行為或者其他與票據有關的行為,給票據當事人或者其他人造成損失而引起的糾紛。
在案件起訴時,案件管轄法院的選擇對案件的審理以及對原告權益的有效維護顯得至關重要。
根據我國票據法及票據法司法解釋規定,對于票據權利糾紛,原告有權選擇被告住所地或者票據支付地法院起訴;對于非票據權利糾紛,在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票據損害賠償糾紛屬于非票據權利糾紛。
但筆者認為侵權行為地和結果地均可以為此類案件的管轄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票據糾紛案件的司法解釋》第七條,因非票據權利糾紛提起的糾紛,依法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筆者認為這條司法解釋與民事訴訟法關于訴訟管轄的法律原則不相符,按照侵權行為地法院管轄也是一種選擇,且是更好選擇。因為,票據損害賠償本身就是基于侵權行為產生,而往往侵權地就是作出除權判決的法院,由作出除權判決的法院審理因除權判決引起的票據損害賠償案件更加合理。而且根據司法實踐,向票據支付地法院申請除權判決的申請人往往是票據流轉過程中的其中一手,被告住所地與票據支付地處于不同地方,被告住所地往往對案件并不了解,因此選擇在侵權行為地法院管轄將更有利于案件糾紛的解決。
2、票據持有人的舉證義務
對于票據持有人來講,向公示催告申請人提起損害賠償時首先應當提供其獲得票據的合法性,包括但不限于如何獲得票據的過程及相關材料。比如與前手之間的基礎關系證明,支付對價的證明等。當然最重要的是應該提供票據原件。誰持有票據誰就享有票據權利。因此,票據的真實存在且背書連續就是對申請人主張票據丟失的最好反駁。
二、失票人該如何維權?
當然在日常商業往來中,票據確實存在著遺失、滅失、被盜的情況。如前所述,票據的最后持票人往往取得票據合法,那么如何來保護票據遺失人的權利呢?
對于失票人的救濟,我國《票據法》主要規定了三種救濟方式:掛失止付、公示催告和訴訟方式。
(一)掛失止付
我國票據法對掛失止付的條件進行了限定,對于未記載付款人或者無法確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據不可掛失止付。筆者認為,對于未記載付款人或者無法確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情形,該規定沒有任何實際意義。既然無法確定付款人,就沒有可申請掛失止付的對象,當然無法進行掛失止付。
掛失止付對于失票人來說只能是一項臨時性的救濟措施,關鍵還是要通過公示催告程序或者訴訟程序來維護失票人的權利。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掛失止付并不是公示催告程序的必經程序。失票人既可以先向付款行申請掛失止付,再向票據支付地基層法院申請公示催告,但此時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后三日內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因為根據《票據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如果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之日起12日內還沒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書的話,自第13日起,失票人的掛失止付通知書將失效。那么此時失票人申請掛失止付的目的就無法達到了。
當然失票人也可以直接向票據支付地基層法院申請公示催告。
(二)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的目的主要在于確認票據權利。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及《最高院關于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人民法院決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請的,應當同時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內發出公告,催促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關系人的申報后,應當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請人和支付人,申請人或者申報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若公告期間無人申報,則人民法院根據申請人的申請將作出除權判決。申請人可憑借除權判決要求付款行付款。
因此,對于失票人來講,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程序是其一項重要的救濟途徑。首先,申請人應當向法院遞交申請書,寫明票面金額、出票人、收款人、背書人等票據主要內容,申請的理由與事實等。其次,在申請人提出公示催告申請后,法院應當及時決定是否受理。對于符合法律規定的申請,應當裁定受理;對于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裁定駁回。
(三)提起訴訟
對于失票人來講,我國票據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釋均作出了相應的規定。
首先,票據喪失后,失票人在票據權利時效屆滿前,在提供相應擔保的情況下,可以請求出票人補發票據,或者請求債務人付款。若出票人拒絕補發票據或者債務人拒絕付款的,失票人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或者票據支付地人民法院起訴。在此類訴訟中,需要注意的是被告的主體身份。根據票據糾紛最高院司法解釋規定,被告應當為與失票人有票據債權債務關系的出票人、拒絕付款的票據付款人或者承兌人。當主債務人不能付款時,失票人是否可以將其他債務人比如背書人、保證人等作為被告,目前司法沒有明確的規定。但筆者認為,為了更好的保護失票人的合法權益,應當允許將其他債務人列為被告。
其次,若失票人可以確定有人采取欺詐、脅迫等非法手段獲取票據的,根據最高院司法解釋,失票人為行使票據所有權,可以起訴向非法持有票據人請求返還票據。
但筆者認為,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方式并不是最有效的救濟途徑。失票人除了要證明自己曾合法持有票據,說明自己喪失票據的情形外,還應當舉證證明被告是非法持有票據,同時還應當向法院提供相當于所喪失票據載明金額的擔保。這對失票人來講,不僅增加了舉證難度,也增加了訴訟成本。
三、法院作出的除權判決能否撤銷?
法院是基于公示催告申請人的申請,在法定的期限內,無人申報權利而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作出相應的除權判決。從程序上來說,當然法院的判決是有效的,是正當的。但當票據的真正持有人出現時,且其能夠證實其合法獲得票據,而申請人又無法舉證證明持票人是以欺詐、偷盜、或脅迫等非法手段惡意取得的或者具有重大過失,那先前的除權判決顯然是錯誤的。那么此類的除權判決是否可依法撤銷呢?
總共2頁 1 [2]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