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洪鵬 ]——(2013-5-28) / 已閱31623次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票據糾紛的司法解釋》中,并沒有相應的解釋,目前也沒有其他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能夠就這一問題有明確的意見。在司法實踐中,也出現不同的法院作出不同的判決。
有些法院認為,由于真正的持票人出現,除權判決錯誤,支持撤銷除權判決。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法院曾有判例。該法院認為持票人合法持有票據,有正當理由不能在判決前向本院申報,且在判決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向本院起訴,有權申請撤銷除權判決。
而有些法院卻認為不能撤銷。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曾有判例,該法院認為法院根據公示催告這一非訴程序作出的除權判決是一審終審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生效,具有不可逆轉的特性。法律沒有賦予當事人對除權判決可以申請撤銷的救濟途徑,法院也不能通過民事訴訟程序對同級法院作出的除權判決予以撤銷。
另有學者認為對于部分特殊票據案件,公示催告申請人已經憑借除權判決從付款行取得票款,票據法律關系已經終止,原告主張的票據權利已經無法恢復,因此不能撤銷。
筆者認為,能夠撤銷除權判決將更有利于解決矛盾,減少訴訟成本。一則,持票人無需要通過其他訴訟程序來維護自身的權利,可以通過撤銷之訴,來維護自身權利。二則,之前作出的除權判決確實錯了,就應該糾正,撤銷之前的除權判決后,票據就可以背書轉讓,可以提示付款,恢復其流通的屬性。
四、 辦案心得及司法建議
(一)若甲公司惡意申請除權判決,將會產生什么法律后果?
假如甲公司是因為交易過程中(如民間貼現)被騙,從而喪失了票據的控制權,為了維護其自身利益,虛構了票據遺失的事實,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而由于票據一直在民間流傳,票據的持有人未必清楚該票據已經被除權,從而導致了票據的實際持有人不能憑據票據直接行使權利。那么這類情況,甲公司要承擔何種責任呢?
首先甲公司申請法院公示催告行為是一種非法訴訟行為,需要向實際持票人承擔賠償責任,這一點是明確的。法院應當撤銷其錯誤的除權判決書,明確甲公司應當向乙公司賠償損失。
其次,像甲公司這類惡意除權的行為是否有其他法律后果?筆者認為甲公司存在虛假訴訟的嫌疑,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虛假訴訟是指當事人出于非法的動機和目的,利用法律賦予的訴訟權利,采取虛假的訴訟主體、事實及證據的方法提起民事訴訟,使法院作出錯誤的判決、裁定、調解的行為。在這類案件中,甲公司的主張明明是基于一般的民事法律糾紛,卻利用民事訴訟法上關于票據遺失、滅失的處理流程,虛構了票據丟失的事實,導致法院作出了錯誤的判決,甲公司憑借法院作出的除權判決書,領取了票據上的面值,直接侵害了票據實際持有人的權利。
最后,筆者認為,作出除權判決的法院在受理案件過程中,應當合理的提醒申請人,惡意申請公示催告的法律后果以及相應責任。現在我國部分法院在處理一些民間借貸、離婚訴訟中已經在審查是否存在惡意、虛假訴訟的過程。在票據除權判決中,我們更應當向申請人說明惡意訴訟的法律后果。法院也應當更加謹慎的審查事實,防止出現錯誤的判決。正因為票據的設立、流傳有其特有的法律特征,才能保證票據能夠廣泛的使用和流轉。如果法院經常作出錯誤的判決、或者被除權,不僅提高了流轉的成本,而且影響了票據的流轉。
(二)法院如何減少錯誤的除權判決
法院在作出除權判決前,應當認真核實相關情況。司法實踐中,很多法院往往注重程序,而對實際持票人造成損害。
在司法實踐中,票據遺失的案件比例并不是很多,往往是由于票據的持有人與后手有基礎交易關系的糾紛,或者票據在流轉過程中被騙,如貼現被騙等。很多時候,票據遺失者會通過公示催告程序或者訴訟程序來維護其權利。在這類案件中,法院注重的是程序和形式的上審查,雖然法律沒有要求實質審查,但卻未認真核實其真實情況,這樣的處理方式對票據的合法持有人是很不利的。
票據在商業往來中能夠被大量的廣泛使用,就是因為票據的法律特征,主要是無因性決定的。假如票據經常得被法院除權,這勢必提高了票據流傳的成本,也違背了票據法關于票據相關規定的精神,就不能有效得保護票據合法持有人的權利。
所以,筆者認為,法院在作出除權判決之前,應當核實申請人是否真的遺失票據;核實其與前手是否有基礎貿易關系;若申請人為非背書人,則必須核實其申請公示催告時提交的相關證明,尤其要向其前手核實相關信息。現在各地法院,在公示催告程序中,對申請人的舉證要求也不一致。有些法院要求比較低,只需要申請人證明自己曾經是票據的被背書人或者票據的持有人即可,這樣往往給申請人惡意通過公示催告程序獲得非法利益帶去很多方便。
因此,筆者認為對于票據公示催告程序,應當嚴格統一申請人的條件及相關材料,對于非背書人應當限制其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
五、結論
票據糾紛的不斷增加,票據案件類型的不斷涌現,跟我國票據相關法律規定存在漏洞有著一定的關系。我國民事訴訟法雖然規定了公示催告程序以保護失票人。但現實中,很多企業或者個人往往以票據丟失、遺失為由,虛構票據遺失事實,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從而獲得利益,嚴重侵犯票據合法持有人的權利。
筆者認為,在交易市場中不應當限制票據的流通,應當鼓勵票據作為一種付款方式在社會上進行流通。但在流通過程中,必然會發生遺失、滅失或者被盜。對于這種情況,民訴法雖然規定了公示催告程序,但應當對該程序的申請要求、申請條件作出明確和嚴格的規定,以防止惡意申請公示催告。筆者在辦理票據案件過程中,就發現同一被告的案子在不同法院,甚至在同一法院有很多。這也反映了惡意申請公示催告所產生的一系列的連鎖反應,影響的不止是一家企業,甚至是整個金融市場。
由于公示催告程序只是形式審查,當出現真正的票據持有人時,是否可以通過實質審查對錯誤的除權判決予以撤銷,以維護持票人的權利,司法解釋應當對此進行明確,筆者贊同可以撤銷除權判決的觀點。
洪鵬 浙江智仁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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