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鄭彤 ]——(2013-6-17) / 已閱10368次
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2月18日修訂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列舉了十個部分的一級案由。如何從這些案由中篩選適合小額訴訟的情況,除了滿足從民事法律關系和訴的分類上的要求,還應同時滿足性質簡單和標的額小兩個方面。
而對案件性質的把握應著重從兩個方面進行。第一方面是正面表述,即《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六十八條的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的簡單民事案件中的‘事實清楚’,是指當事人雙方對爭議的事實陳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證據,無須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即可判明事實,分清是非;‘權利義務關系明確’,是指誰是責任的承擔者,誰是權利的享有者,關系明確;‘爭議不大’,是指當事人對案件的是非、責任以及訴訟標的爭執無原則分歧。”同時,鑒于小額訴訟程序的規定隸屬于簡易程序的章節,因此該條所規定的簡易程序情形,同樣應適用于小額訴訟程序。所以,第二方面就是反面排除,即《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一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規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一)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二)發回重審的;(三)共同訴訟中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的;(四)法律規定應當使用特別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的;(五)人民法院認為不宜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的。”這條表述的情形實際也是程序上所造成的非簡單案件。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標的額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對案件標的額的把握依靠理性人的一般判斷,例如房屋買賣糾紛中房屋一般價值都高于標的額,即使非常偶然滿足標的額小的要求(可能屬簡易房、茅屋之類),但考慮到這種情況下當事人往往也收入微薄或者房屋本身作為人安身立命處所的重要性也不應當適用小額訴訟。此外,標的額小的說法實際暗含了兩個方面,一是標的額確定,二是標的額小。若一個案件的標的額無法確定,那么當然不能適用小額訴訟。因為此時的標的額需要鑒定或評估,為此而花費時間去確定其價值,不符合小額訴訟倡導高效的核心,所以也不適用小額訴訟。
鑒于此,對于我國民事案由的考量如下:
第一部分是人格權糾紛,作為人身關系的一部分,不適用小額訴訟。第二部分是婚姻家庭、繼承糾紛,實質是基于身份而產生的人身或者財產爭議,對于其中的人身爭議不適用小額訴訟,而財產爭議則適用, 如婚約財產糾紛,離婚后財產糾紛,同居關系析產糾紛,撫養費、扶養費、贍養費糾紛。而其中的分家析產糾紛往往標的額大,繼承糾紛牽扯人數眾多,這兩種類型都不適合小額訴訟。第三部分是物權糾紛,其中遺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隱藏物、原物,占有物返還糾紛適用小額訴訟。其中,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相鄰關系、共有糾紛往往牽涉的人數眾多,不適用小額訴訟。第四部分是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糾紛,其中供用水、電、氣、熱力合同糾紛,買賣合同糾紛,租賃合同糾紛,借款合同糾紛,儲蓄存款合同糾紛,銀行卡糾紛,服務合同糾紛,勞務合同糾紛和追償權糾紛均適用小額訴訟。第五部分是知識產權與競爭糾紛,其中涉及馳名商標認定的及專利糾紛是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而這部分中其他案件案情通常較為復雜,因此不適用小額訴訟。第六部分是勞動爭議、人事爭議,其中僅在給付數額或時間上存在爭議的此類糾紛適用小額訴訟。第七部分是海事海商糾紛是由海事法院管轄,因此不適用小額訴訟。第八部分是與公司、證券、保險、票據等有關的民事糾紛,此部分案件性質往往較復雜,因此不適用小額訴訟。第九部分是侵權責任糾紛,其中責任明確且損害賠償數額確定的此類糾紛適用小額訴訟。第十部分是適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當然不適用小額訴訟。
因此,筆者建議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的案件范圍應確立為滿足《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的下列案件類型:
。ㄒ唬┗榧s財產糾紛、離婚后財產糾紛、同居關系析產糾紛;
(二)追索撫養費、扶養費、贍養費的糾紛;
(三)遺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隱藏物、原物、占有物返還糾紛;
(四)供用水、電、氣、熱力合同糾紛,
。ㄎ澹┙杩詈贤m紛,買賣合同糾紛,租賃合同糾紛;
(六)儲蓄存款合同糾紛,銀行卡糾紛,服務合同糾紛;
(七)僅在給付數額或時間上存在爭議的勞動、勞務、人事、追償權糾紛;
。ò耍┴熑蚊鞔_且損害賠償數額確定的侵權責任糾紛;
(九)其他給付金錢或替代物的糾紛。
參考文獻
【1】[英]L B 柯松:法律詞典,李察有限公司1979 年版, 第313 頁[L B Curzon, A Dictionary of Law,printed by Richard clay( the Chaucer press) Ltd.Bungay Suffolk,1979,p.313.]
【2】奚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修改條文理解與適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354—356.
【3】李浩.論小額訴訟立法應當緩行——兼評《民事訴訟法(修正案)》第35條[D].北京:清華法學,2012-2:6頁—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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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章武生.民事簡易程序研究[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 :83.
注釋
1 [英]L B 柯松:法律詞典,李察有限公司1979 年版, 第313 頁[L B Curzon, A Dictionary of Law,printed by Richard clay( the Chaucer press) Ltd.Bungay Suffolk,1979,p.313.]
2 參見奚曉明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修改條文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354頁—第356頁。
3 李浩教授認為小額訴訟制度應暫緩立法,理由:一是對域外小額訴訟制度的研究還不充分;二是對小額訴訟程序進行試點的時間過短;三是《草案》的規定存在諸多不足,其中包括適用小額程序案件范圍太寬、強制適用無視當事人的程序選擇權、一概取消上訴對當事人過于嚴苛、未規定程序轉換機制難以應對復雜情況;四是可能會加劇強制調解和降低裁判品質。參見《論小額訴訟立法應當緩行——兼評民事訴訟法(修正案)第35條》載《清華法學》2012年第2期,第6頁—第1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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