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蔡惠霞 ]——(2013-7-12) / 已閱12530次
2.調解費用加重法律成本
德國低水平的訴訟收費、訴訟費用保險制度和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使得當事人的訴訟成本較為低廉。然而,調解成功所需的費用極有可能高于訴訟成本。《德國調解法》將調解制度納入司法體制,并提供法律援助等司法服務,有助于德國的弱勢群體減輕調解的費用壓力,但此舉必然加重國家的司法成本。
3.缺乏調解保密性的保障機制
如果不能保證調解程序的保密性,當事人可能會在其后的仲裁或訴訟中承擔不利的風險,進而大大降低當事人選擇調解的幾率。《德國調解法》明確規定了調解員和實施調解相關的人員負有保密義務,但是卻忽視了保密義務的程序保障機制問題,對于違反保密義務的調解員和相關人員,缺乏程序性的懲罰措施。
4.在保證調解人的質量方面存在困難
調解員的職業模式和薪資報酬,對調解程序的有效開展及調解機制的發展成熟具有重大意義。《德國調解法》對調解員缺乏一個明確的職業描述,而且實踐中許多調解員并非專職調解員,而是在從事律師、注冊會計師、心理咨詢師等基本職業之余,參與調解工作。從事調解工作人員的職業背景如此不同與復雜,加之調解工作本身的精細化要求,對“認證調解員”培訓、進修標準的設定必將是一個難題,更無法完全保證調解員的質量,調解的質量也就不得而知了。
5.調解協議的執行問題有待具體化
歐盟為了促進區域經濟的一體化,作出統一調解機制的指令,該指令規定各成員國應確保糾紛各方當事人有權請求賦予基于調解而形成的書面協議內容強制執行力。《德國調解法》在調解協議執行問題上直接援引《德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沒有涉及跨境調解協議的執行,而在國際背景下跨境調解協議的執行問題,是各國需要進一步研究的難點。
(作者單位:廈門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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