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賓 ]——(2013-7-29) / 已閱10102次
【摘要】行政刑法的立法可以追溯到19世紀中期的西方國家,西方國家關于行政刑法立法方式的研究也起步很早并得到快速發展。而我國行政刑法立法方式的研究尚出于起步階段,這就決定了我國行政刑法立法方式相比之下仍然很不完善,其存在的缺陷亟待解決。筆者在本文中就我國行政刑法的淵源展開分析,從而發現我國行政刑法立法方式存在的種種缺陷,進而探索我國行政刑法立法方式的改善之道。
【關鍵詞】行政刑法規范 刑法規范 立法方式 勞動教養
行政刑法是在行政制裁的基礎上產生、發展起來的。一些學者認為,行政刑法的起源可以一直追溯至資產階級革命以前,因為舊王朝時期的法國國王、封建領主、某些地方政府就已經享有獨立的行政懲罰權。不過學者們比較一致的意見是行政刑法產生于資產階級革命后,即立法、司法、行政三權分立模式確立之后。[1]筆者采納通說的意見,并且認為行政刑法的立法可以追溯到19世紀中期。在19世紀中期的德國,某些州地區已經制定了自成一體的“警察刑法典”,這可以說是行政刑法的最早的立法例,不過那時還沒有出現“行政刑法”這一概念。自1902年德國學者郭特希密特提出“行政刑法”這一概念以來,行政刑法立法的研究在西方國家得到快速發展。目前,在歐陸國家和日本,行政刑法立法的研究已經相當發達。而在我國,由于上世紀90年代才有部分學者進行行政刑法研究,所以我國的行政刑法立法研究尚處于起步階段。這就決定了我國的行政刑法立法方式不免要產生各種各樣的缺陷,而這些缺陷已經嚴重影響我國的法治文明建設,值得引起我們的重視和探討。下面,我們就來具體看看我國行政刑法立法方式的缺陷。
一、體現行政刑法立法方式的行政刑法淵源
要探討行政刑法立法方式,當然首先要分析體現行政刑法立法方式的行政刑法淵源,也即行政刑法的立法表現形式。從我國目前的立法狀況來看,我國行政刑法的立法表現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刑法中規定行政犯罪的罪刑規范。在我國刑法分則中,有很多刑法條文規定了以觸犯行政法為前提的行政犯罪。例如,刑法分則規定的走私罪、非法狩獵罪、危害稅收征管罪、違反國境衛生檢疫罪、私藏槍支彈藥罪等等,這些罪名規范都是行政刑法的立法表現形式。
(二)行政法律中的罪刑規范,也即附屬刑法規范;诮洕蜕鐣难杆侔l展,我國制定大量的行政法律法規對人們的行為進行規制。但對于某些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行為,單一的行政法律法規不能有效發揮規制作用。為了解決這一問題,我國立法者們在這些行政法律中設立了許多罪刑規范。
(三)單行刑法中規定行政犯罪的罪刑規范。在上個世紀,我國在刑法典之外又制定了很多單行刑法。但到97年刑法典制定后,單行刑法逐漸被廢止。目前仍在施行的單行刑法只剩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關于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所以,《關于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這一單行刑法中規定行政犯罪的罪刑規范,當然是行政刑法的立法表現形式。
(四)勞動教養法規等規范。這一表現形式比較特殊,爭議不小,我們在此單獨說明,F行勞動教養制度的基本依據是國務院1957年的《關于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1979年國務院《關于勞動教養的補充規定》和1982年經國務院批準由公安部發布的《勞動教養試行辦法》。前兩個雖然是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的,但在性質上乃屬國務院頒布的行政法規;而第三個屬于部門規章。可以說,在這里談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似乎與行政刑法立法相去甚遠?善婀值氖,很多學者都在自己的行政刑法相關著作中闡述勞動教養制度,例如蘇州大學的李曉明教授就在《行政刑法學》和《行政刑法學導論》中大談勞動教養制度。并且,這些學者基本都傾向于將勞動教養法規等規范納入到行政刑法立法之中。例如,北京師范大學的趙秉志教授認為:“中國的行政刑法是指國家為了維護正常的行政管理活動, 實現行政管理目的, 規定行政犯罪及其刑事責任的法律規范和勞動教養法律規范的總稱!盵2]個中原因,筆者認為這主要是因為考慮到勞動教養制度的人身強制性、嚴厲性等特點,以及我國目前勞動教養制度借行政之名行刑罰之實的現狀問題。也正是基于這個原因,筆者在本文該部分論述勞動教養法規等規范。
二、行政刑法立法方式的缺陷
行政刑法立法方式的缺陷,就體現在本文上面部分提到的法律淵源之中。下面,我們來做一個具體分析。
(一)行政刑法罪名、責任的立法方式缺陷
行政刑法罪名、責任的立法方式,即采用何種形式來規定行政犯罪罪名、行政刑法責任,這對于協調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具有重要的意義。綜觀世界各國行政刑法罪名、責任的立法方式,主要可以分為兩種方式:一是混合式的立法,即將行政刑法責任條款分別規定在刑法典、單行刑法和行政法律之中;二是獨立式的立法,即制定獨立的行政刑法典。[3]可以說,只有少數國家采用獨立式的立法方式,大部分國家采用的是混合式的立法方式,我國采用的亦是混合式的立法方式。采用這種立法方式本沒有什么不妥,但我國在采用這種立法方式的同時,在行政法律中規定行政刑法責任時,主要采用的是“依附性的散在型立法方式”,因而就存在很大的缺陷。
所謂“依附性的散在型立法方式”,是指有關行政刑法責任條款被分散設置于行政法律之中,且必須依附于刑法典才有其存在的意義。如果離開刑法典,這些行政刑法責任的規定就無從發揮作用,變得沒有任何意義。我國規定行政刑法責任所采用的“依附性的散在型立法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的體現:一是原則性的規范,即在行政法律中籠統規定對某種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對刑事責任未予具體設定,例如《會計法》第29條規定:“單位領導人和其他人員對依照本法履行職務的會計人員打擊報復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倍潜日招缘囊幏叮丛谛姓芍蓄愅埔幎▽δ撤N行為比照刑法典中最相類似的條款追究刑事責任,例如《專利法》第63條規定:“假冒他人專利……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比照刑法第127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比窃砸幏叮址Q照應性的刑法規范,即在行政法律中直接援引刑法典中的某個具體條款追究刑事責任,例如《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虐待未成年的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依照刑法第282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可以說,上面述及的“依附性的散在型立法方式”是有重大缺陷的。這些缺陷主要表現在:一是原則性規范很難在刑法典中找到與其相對應的罪刑規范,往往導致其難以甚至不能適用,這種情形下的原則性規范無異于形同虛設。例如,根據《統計法》第2條規定,虛報或者瞞報統計資料、未經批準而自行編制發布統計調查表等行為是違法行為,該法第26條規定:對違反本法構成犯罪的人員,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痹摋l規定雖然原則性地規定了追究刑事責任,但在刑法典中與單行刑法中卻找不到相對應的具體適用條文。二是比照性或者援引性規范又往往顯得十分牽強,、不合理,使得它們與刑法典不協調,并導致刑法典失去規范性、犯罪的構成要件失去統一性。[4]這些缺陷嚴重影響了行政刑法的適用效果,導致行政刑法責任適用上的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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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法律都把穩定性作為重要的價值目標,刑法和行政刑法亦不例外,但兩者對穩定性的要求程度有很大不同。相對來說,由于刑法本身的特性與漫長人類社會的積淀,以及規制人類社會秩序方式進程的本身較為緩慢,有關規制社會倫理層面、涉及社會治安秩序方面的犯罪類型及法律規范較為穩定;而距離傳統社會倫理層面較遠,在現代社會尤其是與市場經濟秩序有關的行政犯罪,往往表現出較大的易變性。[5]所以,刑法更講求穩定性,而行政刑法表現出更大的易變性。將有較大易變性的行政犯罪規范規定在刑法中,無疑將嚴重影響刑法的穩定性。因為,為了適應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為了應對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出現的新情勢,刑法中的行政犯罪規范必然要不斷作出相應調整,這必然嚴重破壞刑法的穩定性。
目前,我國刑法自1997年施行以來,已經經過了八次修改,出臺了八個刑法修正案。由這八個刑法修正案分析可知,大部分被修正的條文都是行政犯罪規范。至今,刑法已經做過八次修正,其穩定性已經遭到很大破壞,其中的主要原因就在于行政犯罪規范的易變性。
三、行政刑法立法方式的完善
(一)采用獨立性的散在型立法方式
由本文前面部分可知,依附性的散在型立法方式存在著重大缺陷。基于此,筆者認為可以采用獨立性的散在型立法方式來解決這一問題。所謂“獨立性的散在型立法方式”,是在行政法律中直接規定獨立的罪名和法定刑的一種立法方式。[6]采用這種立法方式,可以更好地協調行政刑法責任與刑事責任之間的關系,保證行政刑法責任真正落實到實處,有效發揮行政刑法的規制作用。筆者認為,采用獨立性的散在型立法方式是完全必要和可行的,具體理由有如下幾點:
第一,這種立法方式可以有效地解決依附性的散在型立法方式的缺陷問題。在行政法律中采用獨立性的散在型立法方式,直接規定獨立的罪名和法定刑,可以使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直接依據該規定對罪犯定罪量刑,有效避免因刑事罰則不夠明確而造成法律適用上混亂的情況。更為重要的是,在行政法律中采用獨立性的散在型立法方式,直接規定罪名和法定刑,實質上使其成為典型的分則性規定,與刑法典分則相并列,并都把刑法典總則作為指導,從而能夠把行政刑法與刑法典協調起來,保證其各自的特性不被損害。
第二,這種立法方式完全符合我國刑法的規定。我國刑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本法總則適用其他有刑罰規定的法律,但是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的除外!币虼耍覈男姓赏耆梢跃托塘P適用作出特別規定,規定獨立的罪名和法定刑。
第三,這種立法方式在我國早已有之,采用這種立法方式有經驗可循。例如,我國1957年頒布的《國境衛生檢疫條例》第七條規定:“如果因違反本條例和本條例實施細則而引起檢疫傳染病的傳播或者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的嚴重危險,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輕重依法判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金。”[7]
以上說明,采用獨立性的散在型立法方式是十分必要,且具有采用的良好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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