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賓 ]——(2013-7-29) / 已閱10103次
(二)將行政刑法規范從刑法規范中分離出來,制定獨立的行政刑法典
由本文前面部分可以知道,行政刑法規范與刑法規范各具有自身很強的特點,一個具有易變性的特點,另一個更體現穩定性。如果在刑法中規定行政刑法規范,那么刑法自身的穩定性必然遭到極大破壞。所以,我國應當將行政刑法規范從刑法規范中分離出來。只有這樣,才能保持這兩種規范各自的特點及內在規定性,發揮其各自的優勢并且互不干擾,從而使這兩種規范發揮出各自更大的作用。可以說,行政刑法規范與刑法規范的分離必將是一個趨勢,蘇州大學的李曉明教授就認為:“如今現行刑法典中傳統犯罪(也稱自然犯罪)的穩定性與行政犯罪(也稱法定犯罪)的易變性之間的矛盾暴露的日漸明顯,解決這一問題的惟一辦法就是實行刑法與行政刑法的分離。”[8]
從法律體系的建設考慮,筆者認為,將行政刑法規范從刑法規范中分離出來的最好做法是制定一部獨立的行政刑法典。在這部行政刑法典中,對行政犯罪的罪名、罪狀、法定刑等進行具體規定,具體操作可以借鑒荷蘭、德國等西方國家制定行政刑法的一些經驗。通過制定行政刑法典,可以很好地解決現有的行政刑法法律規范雜亂的問題,有利于建立一個更加科學的行政刑法體系。
(三)將勞動教養制度納入行政刑法體系
勞動教養問題很特殊,需要進一步討論。
我國《立法法》第八條第5款明確規定:“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制定法律。”我國立法法第九條進一步規定:“本法第八條規定的事項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作出決定,授權國務院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對其中的部分事項先制定行政法規,但是有關犯罪和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司法制度等事項除外。”這就說明,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是無權規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的。勞動教養制度就是由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規定的,但其卻帶有明顯的人身強制性特點,其嚴厲程度不亞于一些刑罰處罰。實際上,勞動教養制度正在“以行政罰之名行刑事罰之實”。可以說,這在法律上是說不通的,勞動教養制度已經陷入尷尬的違法性困境中。
中央政法委書記孟建柱于2013年1月7日召開的全國政法工作會議上宣布:中央已研究,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后,今年停止使用勞教制度。[9]那勞動教養制度到底何去何從呢?如果不作任何改變,勞動教養制度無疑仍是違法的;如果廢棄勞動教養制度,那么對其原來適用的違法行為就可能缺乏相應的制裁手段,從而會出現立法上的斷層。筆者認為,可以對勞動教養制度進行改革,將其納入行政刑法體系。勞動教養制度一旦被納入行政刑法體系,其具有的人身強制性、嚴厲性等特點就可以合法地保留下來,從而依法發揮其合理作用。同時,勞動教養制度納入行政刑法體系以后,其每一項剝奪人身自由決定都需要通過人民法院作出,可以說,公檢法一系列的司法程序都將助推勞動教養制度的合法化、規范化、完善化。另外,行政刑法體系吸納勞動教養制度以后,其自身也將更加完善,行政刑法的制裁手段將更加多樣化、靈活化,這更有利于發揮行政刑法的法律規制作用。
注釋
[1]盧建平:《論行政刑法的性質》,載《改革開放與刑法發展》,中國檢察出版社1993年版,第111頁。
[2]趙秉志、鄭延譜:《中國行政刑法的立法缺憾與改進》,載《河北法學》2006年第8期,第2頁。
[3]林山田:《經濟犯罪與經濟刑法》,臺灣三民書局1981年版,第93頁。
[4]陳興良:《論行政處罰與刑罰處罰的關系》,載《中國法學》1992年第4期。
[5]李曉明:《行政刑法學導論》,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93頁。
[6]張明楷:《刑法的基礎觀念》,中國檢察出版社1995年版,第339頁。
[7]劉艷紅、周佑勇:《行政刑法的一般理論》,北京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第173頁。
[8]李曉明:《行政刑法學導論》,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19頁。
[9]《全國政法工作會議召開 勞教制度年內停用》:載于http://news.qq.com/a/20130107/001900.htm
(作者單位:江西省石城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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