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程建 ]——(2013-8-5) / 已閱20610次
(二)單據移送、公安管理模式存在的問題
1.單純單據移送、公安單獨管理模式打破了原有的權力平衡,不利于管理的中立。公安機關作為偵查機關,相對于司法機關而言,其在訴訟中處于積極控方地位。因此,如果在整個訴訟階段涉案物品僅僅依靠單據移送且由公安機關單獨管理,實際上是弱化了檢察機關和法院對于涉案財物的管理,使得法律原本平衡的權力配置發生傾斜,相互的監督制約作用難于體現。
2.單純單據移送、公安單獨管理模式限制了檢法兩家的相關職能,不利于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法院對于涉案財物應當妥善保管,隨案移送,要求三家單位對于涉案財物移送互有銜接、相互制約,一起承擔審查、保管責任,同時也就賦予三家單位相應的檢驗、鑒定、處理權力。如果涉案財物僅僅依靠單據移送而沒有其他相應檢查監督措施進行保障,那么表面上檢察機關和法院是簡化了程序,節省了人力、物力,但實際上兩家單位也同時弱化了原有的法律職責。
3.公安機關單獨保管,責任、壓力過大。公安機關原本只需要承擔偵查階段的保管責任,單據移送、公安管理模式要求公安機關在整個訴訟階段都要對涉案財物進行管理,從三方分別保管變為一方集中保管,公安機關的責任和壓力也相應加重:一方面涉案財物多種多樣,保管場所的硬件設施難于滿足要求。如有的涉案財物是金銀首飾、名表名包等價值不菲的貴重物品,損壞、滅失責任重大,有的涉案財物帶有指紋、血液或者體液重要證據,保管技術和條件要求較高;還有的涉案財物是電腦電視等大件物品,長期堆放,擠占空間。另一方面,在非法集資等涉眾性案件中,管理涉案財物則意味著承擔處理工作,群眾關注度高,壓力責任巨大。
三、構建涉案財物單據移送、三家共管制度
(一)三家共管、隨案移送,符合刑事訴訟法的立法原意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涉案財物管理的宗旨是妥善保管,以供核查,而制作清單,隨案移送是實現上述宗旨的具體方式。作為司法人員,我們首先要尊重現有法律,通過解釋而不是脫離現存的法律規范,來尋找正確理解和適用法律的方法。因此,筆者認為,對涉案財物管理制度進行科學設計、規范管理,應堅持公檢法三家共管,隨案移送的法律規定,保證刑事訴訟法的正確實施。
1.設立涉案財物管理中心,由公檢法三家單位共同管理。《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公檢法三家單位對涉案財物均具有保管義務,因此,對于涉案財物的管理,不宜只考慮實踐便利而徑自交由其中一方管理。但同時三家分別管理又確實存在諸多弊端,為此,綜合利弊,筆者建議,首先,可借鑒實踐中較為成熟的看守所制度和行政審批中心制度,設立單獨的涉案財物管理中心。涉案財物管理中心應專門申請場所設置,避免將管理中心安置在公安、檢察或法院內部。可由公安、檢察、法院共同向區政法委匯報并爭取政法委支持后,向地方財政申請專款來設立和運作涉案財物管理中心。
其次,公檢法三家單位分別派人入駐涉案財物管理中心,承擔各自訴訟階段的管理義務,堅持保管義務互不替代,制約職能互不越位。在涉案財物管理中心成立后,要求相關涉案財物全部移送管理中心集中管理,妥善保管,以供核查。涉案財物管理中心的日常管理以公安機關為主,原因在于涉案財物多為公安機關查封、扣押,相對檢察、法院而言,公安機關對涉案物品更為熟悉和了解。但檢察機關、法院必須派駐專人在涉案財物管理中心依法履行各自應承擔的管理職能。如在涉案財物單據移送環節,公家法三家單位應分別核查涉案財物是否與隨案移送的清單相符;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的法律手續是否完備等內容。同時,對于相關部門需要調用、移送、處理涉案款物,應按照規定向涉案財物管理中心辦理審批手續,根據訴訟階段分別由公檢法核實審批,方可辦理出庫手續。
第三,在涉案財物管理中心的檢察人員,還應履行相應的法律監督職能,如對于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的行為和程序是否合法,對違禁品或者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是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是否及時返還,是否有貪污、挪用、調換、私自處理所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物情況等。對于存在違紀或違法情況,按照情節輕重,建議依法處理。
2.涉案財物單據移送,保證三家單位對涉案財物的實際控制。《刑事訴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公檢法三家單位對涉案財物需要制作清單、隨案移送。對涉案證據一般要實物移送,對不宜實物移送的可以單據移送。但不管是實物移送還是單據移送,其目的是確保證據保管鏈條的完整性而移送對涉案財物的控制權。因此,筆者認為,在涉案財物管理中心集中保管的前提下,可以借鑒司法實踐中看守所換押制度和涉案汽車集中管理制度,要求公檢法三家單位對涉案財物一律采用單據流轉、財物靜止的方式隨案移送。公檢法三家單位在各自的刑事訴訟階段對涉案財物行使控制權,對涉案財物履行檢查、保管、處理等具體職能,其他任何單位不得進行干涉。但是,根據法律規定,需要在核查證據或者庭審質證的,相關主體履行法律規定手續,可以調取涉案財物。
(二)明確權責,完善程序,符合公檢法分工負責、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原則
正義不僅要實現,而且要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3]設計刑事訴訟涉案財物的管理制度,要體現正當程序理念。公檢法三家單位對涉案財物實行共同管理,在避免了公安一家獨承風險的同時,也要防止配合有余監督不足的缺陷。
1.明確權責,確保涉案財物管理的執法規范。司法實踐中,涉案財物管理上存在主體混亂、責任不清等問題,很容易招致當事人不滿而引發申訴、上訪。公檢法三家單位對涉案財物共同管理,必須要厘清三家在各自刑事訴訟階段所負有的具體職責,依法移送,妥善保管,及時處理。其中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還必須積極履行對于涉案財物管理的督促監管職能,確保對于涉案財物管理過程中所采取的各項措施合法、安全、及時、有效,保障當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不受侵害,保障刑事訴訟順利進行。
2.完善程序,追究涉案財物管理的違法責任。構建涉案財物公檢法三家共管制度,不僅實體上需要對權力和權利主體的明確規定,還需要在程序上明確移送、保管、處理等環節的法律監管、救濟的機構及途徑,完善涉案財物的管理程序。筆者建議,規定公檢法具體案件承辦人在涉案財物管理過程中,查封、扣押、凍結的法律手續、法律文書應當制作完善,移送清單必須規范清晰,移送卷宗或者法律文書應明確具體責任人員,對涉案財物情況作出說明,提出具體處理意見。同時,建立涉案財物公檢法定期通報機制,對違法查封、扣押、凍結物品侵害當事人財產權益,基于部門利益不移送、不及時移送,因工作疏忽對涉案財物未及時作價處理、未及時保全導致訴訟障礙或者已結案件的扣押款物未應依法上繳,擅自挪用或者自行處理涉案財物等問題予以通報懲戒-,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三)集中管理,信息化移送,保持涉案財物安全高效
從法律經濟學的角度看,安全是涉案財物管理制度設計的基本要求,高效則是涉案財物管理制度設計的相對優勢。因此,設立涉案財物管理中心,還必須樹立安全高效的理念,做到集中保管,專業維護,紙質移送,信息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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