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胥海波 ]——(2013-9-3) / 已閱9640次
目前,反對非物質賄賂入罪的學者還認為這樣做在量刑上很困難。筆者同樣不認同。我國刑法對于賄賂犯罪量刑存在兩個標準:一是財物數額,二是犯罪情節的輕重、影響的惡劣程度,這兩種標準在實務操作都是存在的。1999年9月施行的《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就規定立案標準不限于賄賂財物的數額,而且情節輕重,影響惡劣也是立案標準之一。為此,有學者提出將二者結合,即雙軌制的立法模式,一方面堅持“計贓論罪”的傳統,一方面強調賄賂數額之外的情節對量刑的影響,這樣做完全是可行的,因為在實務中這兩種方法已經在使用。所以量刑不是問題。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圖書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