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文靜 ]——(2013-9-3) / 已閱6961次
(三)在其他涉及房屋居住權糾紛中的適用
除了離婚糾紛,在贍養、撫養、房屋租賃合同等糾紛中也會涉及居住權,但是涉及案件數量較少。筆者認為,只要在法律明確居住權的相關制度,即可在案件的審理中把握好自由裁量權。在處理案件中,應具體把握以下兩點:
首先,在這些涉及居住權的案件中,當事人一方為弱勢群體或者經濟困難的情況居多,如贍養糾紛中的喪失勞動力的老年人,撫養糾紛中的未成年人,案件處理時應把握居住權存在的救濟性,充分保護處于弱勢地位或者經濟困難的當事人基本的生存權利。其次,在處理此類涉及居住權的案件中應注意平衡及保護事人的利益,居住權雖具有救濟性,但是保護的也是居住權人最基本的權利,因此,居住權不應具有收益性,享有居住權的一方不能基于居住權對房屋從事獲得經濟效益的活動,而房屋所有人也可在房屋上設立買賣、抵押等權利,如同租賃權中“買賣不破租賃”、無論買賣或是抵押,房屋上的居住權均不受影響,這樣也維護了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利。
參考文獻
[1]錢明星.關于在我國物權法中確立居住權的幾個問題[J].中國法學,2001,(5).
[2]劉東華.試論離婚判決中女性的居住權問題—兼談中國的居住權立法[D].中國社科院研究生論文, 2000.
[3]梁慧星.不贊成規定“居住權”[N].人民法院報,2005-1-12.
[4]梁慧星編.物權法[M].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5]陳華彬.在我國物權法上確立居住權的幾個問題[EB/OL].中國民商法網,http://www.civillaw.com.cn/ article/default asp?id=16211,2010-6-13.
[6]王利明.物權法論[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
[7]周枏著.羅馬法原論[M].北京:商務印書館,1994.
[8]尹田.物權法理論評析與思考[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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