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趙克 ]——(2013-9-3) / 已閱12032次
第四是審理期限,即人民法院從案件受理到作出裁判的法定期間。《行政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判決,《民事訴訟法》規定適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審理期限為6個月,簡易程序的審理期限為3個月。對于行政附帶民事訴訟,應統一遵循行政訴訟的審理期限,統一適用3個月的審理期限。否則難以達到構建行政附帶行政訴訟提高訴訟效率、徹底化解糾紛的最初目的。而對于審理期限的延長,應分別適用對應的訴訟法律的規定。
第五是裁判方式。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裁判可結合審理方式作出,除開必要分開審理分開判決的,均制作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書一并判決,只是在判決書中分開對行政和民事爭議部分進行論敘。對于附帶民事部分可依照《民事訴訟法》進行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可就附帶民事部分制作調解書,不能調解的則與行政部分一并判決。
4、上訴問題。一審作出行政附帶民事判決作出后,當事人對行政或民事任一部分不服均可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則應統一由行政審判庭進行審理。若當事人僅對行政或民事部分上訴,說明其已自動放棄了對另一部分的上訴權,對此人民法院無需再進行審理。但而二審法院均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發現確有錯誤的應通過審判監督程序予以糾正。
5、執行問題。行政附帶民事判決全部生效之后,由人民法院執行局分別依據《行政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進行執行。若當事人對行政或民事部分上訴,應分別處理:僅對民事部分上訴則可先行執行行政部分;僅對行政部分上訴則宜等待二審最終裁判后再執行。
五、結語
我國行政訴訟起步較晚,而《行政訴訟法》實施這二十余年正是中國社會發展日新月異的階段。二十年前的法律條文對日益復雜行政法律關系調整已顯得機械和狹窄,行政附帶民事訴訟諸多問題亟待完善法律以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作為基層法律工作者,在面臨紛繁復雜的社會矛盾,尤其是行政、民事交織的復雜法律關系時,期望能準確及時的找尋到具體明確且操作性強的法律條文作為指引,以徹底化解糾紛。行政附帶民事訴訟一直未被納入行政訴訟法律體系,但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對于化解行政與民事交織的爭議有其重要的功能,是具備可行性和必要性的,鑒于此建議立法機關結合現狀適時對《行政訴訟法》進行修訂,明確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條件、審理程序等具體規定,為司法實踐提供較為具體的操作依據,改變我國目前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立法空白的狀況,促進我國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制度的完善和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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