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趙樹文 ]——(2013-9-12) / 已閱16007次
作者簡介:趙樹文,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1][16]郭靂:《論我國公司資本制度的最新發展——〈公司法司法解釋(三)〉之解讀》,《法商研究》2012年第4期。
[2][5][6][12][13]馬太廣:《董事責任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56頁,第57頁,第57頁,第64頁,第33頁。
[3]參見梅慎實:《現代公司法人治理結構規范運作論》,中國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371頁。
[4]大阪高裁昭和54年10月30日判決、昭和54年第527號土地所有権移移転登記抹消登記手続等請求權事件,高民集32卷2號214頁、判時954號89頁。
[7]參見[日]江頭憲治郎等:《會社法判例百選別冊ジュリストNO180》,有斐閣2006年版,第158-165頁。
[8][日]佐藤孝弘:《董事對第三人責任——從比較法和社會整體利益角度分析》,《河北法學》2013年第3期。
[9]參見[日]加美和照:《取締役の権限と責任》,中央経済社1994年版,第237-238頁。
[10]參見[日]前田庸:《會社法入門》,有斐閣2006年版,第439-442頁。
[11][日]彌永真生:《リーガルマインド會社法》,有斐閣2002年版,第191頁。
[14][日]森淳二朗、上村達郎:《會社法における主要論點の評価》,中央経済社2006年版,第26頁。
[15]曹興權:《公司法的現代化:方法與制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09頁。
[17]肖海軍:《論瑕疵出資股權轉讓后承擔補充清償責任之主體范圍——評〈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19條第1款》,《法商研究》2012年第4期。
[18]楊會:《未履行勤勉義務的董事的追償權——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13條第4款之正當化依據》,《人民司法》2012年第17期。
[19][21]奚曉明主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司法解釋(三)、清算紀要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259頁。
[20]陳金釗:《法理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239頁。
[22]參見美國法律研究院:《公司治理原則:分析與建議》(上卷),樓建波等譯,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60頁。
[23]趙樹文:《董事信義義務立法與修正》,《理論探索》2012年第1期。
出處:《法商研究》2013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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