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恒 ]——(2000-11-5) / 已閱22033次
第二,如合資企業確實需要追加投資而中方又無力增加資本時,可以考慮由銀行來提供金融支持,追加相應比例的投資。
(五)外資審批制度問題
大多數發展中國家對外國投資都實行嚴格的審批制度,以此來把握外商投資的方向,引導外資投入本國的重點發展行業,并限制外資可能造成的消極影響。如在馬來西亞,對外資的審批與其行業有直接的關系,關于產業開發的認可,基本上屬于工商部負責管轄。關于自然資源的開發,必須經過州政府的許可。而石油開發的審批,則屬于聯邦政府管轄。美國雖然沒有確立審批制度,但是依據有關的法律規定外國投資者負有申報的義務。凡是未履行申報義務或未填報規定表格者,將追究其法律責任。在日本,新的外資法放寬了審批制度,一般不采取許可制的審批方式,但是,根據日本經合組織《資本移動自由化法典》的規定,對于農業、林業、漁業、礦業、石油提煉,以及皮革與皮革制品等4 個行業仍然需要經過個別審批,才能進行投資。此外,與國家安全有關的領域的外國投資,也必須經過個案審查。(注:姚梅鎮主編:《比較外資法》、武漢大學出版社,1993年9月第1版,第159-196頁)
我國現行的外資審批制度實行的是普遍審查制,即外資企業的設立要經過立項、簽約、申請、審批、登記等環節的全面審查。這種外資審批制度帶有較為濃厚的計劃經濟體制的色彩,效率低下,直接影響到外資的引進。為此,有必要改變現行的普遍審查制,按照國限慣例實行有限度的自動核準制,以提高外資審批的效率,促進外資的引進。這是其一。
其二,應當在一定范圍內保留實行普遍審批制,并且根據外資的持股比例和持股份額,劃分為中央和省級兩級政府審批。保留實行普遍審批制的目的是為了防止地方政府的短期行為和損害國家利益的行為發生,因為在我國實行分稅制以后,一些地方政府的官員認為地方利益少了,于是,把原來由地方政府投資的國有企業的產權全部或部分買給外商,以便一次性地收回投資。在一定范圍內分級審批,有利于防止這種現象的泛化。(注:種及靈:《外資政策與外資立法的完善》,《現代法學》, 1996年4期,第110頁)
其三,對外資并購我國國有企業實行嚴格的審查制。要具體審查外資進入的行業和允許外資并購國有企業的規模,對公司制企業或國有企業改制后允許外商參股的比例也應當加以嚴格限制。并且要同時審查國有資產的評估情況,防止國有資產在評估過程中流失。
三、建立以《反壟斷法》為核心的并購規制體系
在世界各國的反壟斷法中都有一部分內容是專門規制企業并購行為的,如在美國,就有《謝爾曼法》、《克萊頓法》、《聯邦貿易委員會法》等國會的立法、聯邦最高法院的有關判例以及政府的《兼并指南》等共同構成美國的反托拉斯立法。此外,在《證券法》、《證券交易法》、《公司法》等立法中也有專門的條款規制企業并購行為。而在我國目前,規制企業并購方面的立法還很不完善,反壟斷法已提上了議事日程,證券法已七易其稿,公司法中也設立了專門的規制條款。目前正在加快這方面的立法步伐,建立和健全我國有效的法律規制體系,形成較為完善的企業并購的法律體系。具體來講:
第一,完善我國的并購立法。
我國目前有關并購的立法已有一些,但很不完善。如1989年頒布的《關于企業兼并的暫行辦法》、《關于出售小型企業產權的暫行辦法》,1992年了陸續出臺了一些相關的政策配套措施。但現行的有關并購的立法存在問題很多,主要表現在:①這些規范的法律效力層次較低,大部分都不屬于法律的層級。②現行立法的內容很不完備,許多重要的內容都沒有規定,如有關并購雙方的權利義務、法律責任等方面。③現有的法律規范之間互相矛盾,缺乏協調性。④現有的立法規定過于簡單,缺乏可操作性。為了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必須完善企業并購的立法,借鑒西方市場經濟國家有關并購立法的成功經驗,制定一部統一的《企業兼并法》,在該法中應當包括以下內容:①總則;②并購的條件;③并購雙方的權利和義務;④并購程序;⑤并購的管理;⑥法律責任;⑦附則;并且應當明確從實體和程序兩個方面來規制并購。
在實體要件方面,要確定禁止并購的實體標準,也就是從立法上界定我國企業兼并行為的合法性的范圍。應借鑒西方國家的立法經驗,從質和量兩個方面來設定兼并的實質要求。在程序要件方面,應當具體設定以下幾方面的內容:一是確定并購報告的受理機關;二是確定報告的義務人;三是確定報告的時間;四是確定報告的內容和形式;五是確定報告的審核期限。
第二,制定《反壟斷法》,建立統一的競爭法體系。
由于我國目前內外資企業事實上存在的“體制差”和“政策差”,其后果是在我國某些產業部門的產品生產銷售領域,出現了外資居于控制地位甚至形成壟斷的現象,如計算機產業、小轎車市場和電子通訊領域。據不完全統計,截止1995年底,在全國最大的59家定點輪胎廠中,被外商控股的已有10家,全國醫藥行業最大的13 家外商投資企業中有7家已被外商控股的達51%以上,另外還有5家被控股達50%。 種種跡象表明,外資通過控股某一行業進而實現其行業壟斷,這已成為外商來華投資的重大策略之一,并且由于在外資實踐中因行業特許權的出讓,也會形成某些行業被外資壟斷的局面,并且這種外資壟斷的情形在今后的幾年里還有可能繼續加劇。(注:數據資料來源:胡舒立《中策現象:關于“引資改造”的解析與思考》,《改革》,1994年第3期)
為了有效地規制外資并購行為以及反對已現實存在的經濟性壟斷,應當盡快制定我國的《反壟斷法》來限制和阻止壟斷的形成。具有我國特色的反壟斷法的框架體系,其內容應包括:①壟斷控制制度;②經濟力量過度集中的阻卻制度;③橫向限制和縱向限制規制;④不公正交易方法與歧視規制;此外,外資并購國企時,還會使用商業賄賂、非法融資、欺詐舞弊等不正當的競爭行為,為此,我們應當完善現有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并在此基礎上,逐步建立和健全我國統一的競爭法體系。
總共2頁 [1] 2
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