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玉英 ]——(2013-9-23) / 已閱10801次
所以,筆者贊同在充分考慮適用條件的基礎上適當擴大變更判決的適用范圍。主要是:第一,顯失公正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的行政行為顯失公正的。第二,行政裁決和行政賠償案件。德國行政法院法第113條第2項明確規定,行政行為內容為某一錢款的認定、原告請求對此更改,法院可以確定一其他數目的錢款或者以其他方式對錢款進行認定。如確定或者認定該錢款需要較大精力或者花費,法院可以在變更行政行為的同時指出未公正考慮到的或者未考慮到的事實或者法律關系,以使行政機關能夠根據法院判決計算出錢款的數目。第三,對計算錯誤的行政決定。如行政處罰雖然沒有顯失公正,但是由于行政人員計算錯誤而導致失當,法院在查清實際數額后,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判決變更。再如,在反傾銷案件中,行政機關計算的傾銷幅度或者征收的反傾銷稅的數額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予以變更。[11]
三、完善我國變更判決的制度設計
在現代行政訴訟中,變更判決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一方面,對變更判決的標準“顯失公正”的判斷,應當從實質意義和形式方面,并結合行政訴訟中“濫用職權”的相關規定來綜合考慮,而不是僅從“量”的多少來界定。另一方面,雖然變更判決的適用范圍有待進一步擴大,但是對絕不是無原則的無限擴大,相反而是應該更加嚴格審查其適用條件。為了更好的發揮變更判決的作用,可以考慮從以下兩個方面為變更判決提供良好的制度支持。
建立司法審查判例制度。判例法的優點在于其具體性、可比較性、可區別性,因而可以克服抽象標準帶來的模糊性和不確定性。由最高院選擇,收錄若干具有普遍意義的疑難案件或者新型判例,為各級法院的審判提供依據。編撰后的案例可以在判決書中引用,具有同最高院司法解釋相同的法律效力。對顯失公正的判斷,是很難把握的一種情況。可以建立判例制度,通過同案比較,異案比較等區別技術來判斷行政行為是否顯失公正,即把已經找到的最相類似的案例的判例,同正在審理的案件進行比較,尋找相同點和不同點,進而決定本案的情況,并在判決中說明理由。現行判決形式十分簡單,尤其是判決理由方面,可以通過分析判例中的異同來完善判決理由,做到一舉兩得。
建立司法陪審團制度。這是針對法官缺乏行政經驗的質疑,而設計的一種制度。法官確實不是行政專家,而且隨著行政案件的復雜性和多樣性,更需要懂得多方面知識的人來判斷。即使是行政主體在對復雜的,涉及到多方面知識的領域,也未必能作出很好的決定。所以,可以考慮從司法程序上來進行制度設計,通過邀請行政專家,環境保護專家,醫療專家,審計專家等方面的專家,共同來判斷該如何更好的變更行政行為,作出更科學、更合理、更令當事人滿意的行政結果。陪審制度常見于英美法系國家的刑事案件中,有大陪審團和小陪審團之分,人數也各不相同。在行政案件中,各級地方人大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產生一定的陪審預備人選,具體的參與人數可以根據案件的復雜程度和案情需要,來確定。陪審團負責對行政案件的事實問題負責,采用投票,少數決定多數的方式來最后決定陪審團的意見。法官根據陪審團的最后意見來選擇法律的適用。[12]
以上兩個制度的構建,也是很多學者提出的我國行政訴訟程序改革的發展方向,從我國行政審判的實踐看,建立這兩種制度在可行性方面沒有什么客觀的障礙,關鍵是我們的決策者有沒有意識到其必要性,及早構建上述兩項制度,為我國行政訴訟變更判決的適用,提供良好的制度支持。
注釋
[1]參見孫笑俠:《論司法對行政的合理性審查》,載胡建淼主編《公法研究》第一輯,上海商務印書館2002年版第52頁。
[2] [英]韋德:《行政法》,徐炳等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7年版,第56頁。
[3]蔡志方著:《行政救濟法論》,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版,第150頁。
[4]吳庚著:《行政法之理論與適用》,三民書局,第533頁。
[5]孔繁華:《行政變更判決——以比較法為視角》,載《當代法學》2006年9月第5期,第153頁。
[6]參見王名揚:《英國行政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8年版,第181-186頁。
[7]參見王名揚:《法國行政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9年版,第664-667頁。
[8]參見張尚鶩主編,張樹義副主編:《走出低谷的中國行政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年版,第543頁。
[9]余凌云:《行政訴訟上的顯失公正與變更判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54條第(4)項的批判性思考》,載《法商研究》2005年第5期,第49頁。
[10]參見余凌云:《行政訴訟上的顯失公正與變更判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54條第(4)項的批判性思考》,載《法商研究》2005年第5期,第50頁。
[11]參見梁鳳云著:《行政訴訟判決之選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112頁。
[12]參見孫笑俠:《論司法對行政的合理性審查》,載胡建淼主編《公法研究》第一輯,上海商務印書館2002年版第60-63頁。
(作者單位:山東省廣饒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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