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黎建新 ]——(2013-9-23) / 已閱8052次
(4)應建立起完善的配套措施
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滅制度的建立必須包含一系列詳細而完善的配套措施,否則其無法發揮應有的效果,而我國在較長的一段時間里在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滅制度方面的法律近乎空白的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因為無法建立起相應的配套措施。這種配套措施包括應當適時對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司法解釋中的與前科消滅制度相抵觸的內容進行修改;如何對未成年人進行社區矯正;如何與我國現行的戶籍管理制度和人事檔案制度有機協調等等一系列問題。若要在我國建立起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滅制度,完善相應的配套措施已迫在眉睫。
六、結語
建立未成年人刑事前科消滅制度符合國際立法潮流,也是我國刑法保護未成年人的趨勢,很多學者都嘗試著提出相關意見和想法。但是,設想是美好的,過程卻是艱辛和漫長的。在構建未成年人刑事前科消滅制度的進程中,會遇到很多程序和實體上的問題,比如:提出刑事前科消滅程序的申請人范圍?應該以何種形式作出刑事前科消滅的結果?誰具有這項職權?作出結果后是否應該宣告?這些都是構建未成年人刑事前科消滅制度所存在的和必然應該面對的。
任何一個制度的構建都會牽涉到方方面面的問題。但是,道路是曲折的,前途是光明的,我國未成年人刑事前科消滅制度的構建既有相關法律的鋪陳,又有國外相關立法的借鑒,相信我國法學界經過對實體及程序的充分構想后,定能構建出符合我國國情的未成年人刑事前科消滅制度
參考文獻
[1] 于志剛. 刑罰消滅制度研究[M].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2.
[2] 付永偉. 論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視野下前科消滅制度的構建[J].犯罪研究,2007,(5).
[3] 桑愛英. 淺論我國未成年人前科消滅制度的構建[J]. 法制與社會, 2011(9).
[4] 丁寰翔, 陳文暉. 論構建我國未成年人前科消滅制度[J]. 學術交流, 2011(6).
(作者單位:江西省德興市人民法院)
總共2頁 [1] 2
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