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饒善南 ]——(2013-9-26) / 已閱9615次
類案監督,是區別于個案監督而言,就經常出現或多案存在的錯誤問題提出綜合性的檢察監督意見。民行檢察的類案監督,多見于民事檢察,這是因為行政檢察受理案件很少,一般沒有進行類案監督的必要。
一、 類案監督的必要性
檢察機關進行類案監督的做法,在刑事訴訟監督中也偶爾采用,但沒有把類案監督作為一種監督方式提出。近年來,在民事檢察監督中,類案監督的方式使用的越來越多,這主要是因為在工作實踐中充分認識到了進行類案監督有利于更好地開展民事檢察工作,看到了把類案監督作為一種民事檢察監督方式很有必要。
(一) 提高了監督效率
對法院的民事訴訟監督,包括執行監督,在不同的案件上出現相同的違法情形或者同一類型的錯誤,逐案一一啟動監督程序,顯然加大了工作的繁瑣性,不利于有效利用司法資源,而且會使法院產生老生常談的感覺,麻痹放任,不易引起重視。把發生在不同案件的同一方面同一類型的問題予以歸類,一次性啟動監督程序,提出檢察建議等檢察監督意見,比一案一監督而言,明顯提高了工作效率。
(二)強化了監督效果
類案監督產生的效果,是否好于個案的逐案監督,回答應該是肯定的。這是因為以類案的形式啟動監督程序,比個案分散逐案監督,更易引起法院的重視,進行認真糾錯。也有利于法院查找問題原因,提出處理意見,制訂防范措施。不僅如此,對健全規章制度,完善法律法規也有一定的促進作用。類案監督,可以明示存在問題的普通性,反映出問題的嚴重性,揭示出不能小視問題的存在。
二、類案監督的可行性
提到類案監督的可行性,并不是對類案監督予以理論上的深究,而主要是看法律規定是否允許、檢察理論是否成立、司法實踐是否適用。
(一) 法律的可行性
進行類案監督,就法律在這方面的規定來說,并無法律法規上的障礙,而且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規定了發檢察建議的監督方式,這為類案監督在方式上創造了必要的條件。最便于啟動類案監督的方式,就是檢察建議書。向法院發送綜合性檢察建議,是目前類案監督的主要形式。
(二)理論的可行性
從檢察理論上對類案監督進行考量,就現階段而言,民事檢察的類案監督,也可算是新鮮事物,還沒有發現明顯有悖于檢察理論的現象,但更多需要在不斷的實踐中予以論證,不斷完善。
(三)實踐的可行性
將多起案件存在的相同或類似問題匯總,一次性起動監督程序,實踐已經證明是可行的,并且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加強監督效果。因此,應當在實際工作中對這一方式不斷予以完善,使類案監督能發揮更好的作用。
三、類案監督的操作方式
這里所要說的類案監督操作方式,是指以檢察建議的形式進行類案監督的做法,不包括其他的方式。發檢察建議書進行類案監督,是目前的主要途徑。
(一)逐案列明的方式
逐案列明,就是在檢察建議書中把存在問題的每個案件都列舉出來,其他格式內容與個案監督的檢察建議一樣,但在闡述中可以插入舉例個案問題。這一方式直接明了,也使得比較容易接受。
(二)附件說明的方式
附件說明,就是在檢察建議書后面附上每個案件存在的問題或錯誤之處。這一方式一般適用于個案較多或需要說明的內容較長的類案監督,用附件說明的方法既可以保留建議書的嚴謹和醒目,又可以通過附件把問題一一列明。
(三)匯總分析的方式
匯總分析方式就是籠統提出存在問題或錯誤的某一方面,并以此提出建議,不一一列舉個案問題。這一方式一般用于事前就個案問題口頭進行過逐案溝通,或是屢屢出現的老問題,無需在檢察建議書中將個案一一列舉出來。
四、類案監督的存在問題
開展類案監督有其必要性,實踐證明這一檢察監督方式也是可行的,但也應看到存在的問題。
總共2頁 1 [2]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