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禮仁 ]——(2013-10-31) / 已閱6909次
【摘要】官方法學、專業法學、民間法學“三駕馬車”本應并駕齊驅,共同發力,合成一股統一的立法力量。但目前“民間法學”則往往被忽視或不重視,導致有些立法違反經驗法則,甚至亦有理論缺陷,立法質量不高,實踐效果不好。為此,“民間法學”向“官方法學”和“專業法學”發出有償批評邀請,以期官方和學者關注“民間法學”的聲音。盡管采取這種“愿為立法挨子彈”的非常手段是一種無奈選擇,但通過批評與反批評實現“民間法學”與“專業法學” 之勾兌,對推動中國立法或法學理論研究水平,提高立法質量,或許有所裨益。
【關鍵詞】 批判 《反婚姻訴訟分裂法》 有償
“有婚離不了,無婚擺不脫”等婚姻訴訟亂象,都是婚姻訴訟分裂的結果;最近再審的江蘇靖江市殷福娣婚姻訴訟案,“4年訴訟、七個機關參與、八個裁判文書、案件似了未了”,也是婚姻訴訟分裂的結果;有效婚姻被撤銷,無效婚姻難否定;或者同案不同判……等等;都是婚姻訴訟分裂的結果。
婚姻效力訴訟程序之立法,事關億萬民眾“訴訟福祉”和“司法體制之革命”,是為重大法治建設之議題。
解決婚姻訴訟存在的問題,必須旗幟鮮明地反對現行婚姻訴訟分裂法,并廢除之。有鑒于此,我發表了《反婚姻訴訟分裂法》一文。為了更加深入研究婚姻效力訴訟的基本性質,科學解決婚姻效力訴訟機制存在的弊端,特設立有償批評獎,以期訴訟法學界和親屬法學界等領域的立法者、學者和法律愛好者對《反婚姻訴訟分裂法》的基本觀點提出批評,并對婚姻效力訴訟提出更加科學地解決辦法。
一、有償批判提出之背景及獎金額度
《反婚姻訴訟分裂法》較為全面集中地論述了廢除婚姻效力糾紛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統一由民事程序解決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盡管我認為有充分理由,但也許因為自己知識之貧乏,見識之偏頗,與“普世價值”存在巨大差異,要真正實現這一主張可能阻力很大,甚至根本不可能。
因為我知道,主張婚姻效力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還有一股巨大的力量。比如,現行《婚姻法》立法條文背后的力量;歷時三年的《<婚姻法>解釋(三)》背后的力量;最高法行政庭關于婚姻登記行政訴訟答復背后的力量;北京、江蘇等高院“關于婚姻登記行政訴訟意見(解答)”背后的力量。我也知道,在行政法學界和審判領域,時任最高法院行政庭副庭長的孔祥俊博士曾在2003年《法制日報》發表專文認為無效婚姻可以進行行政訴訟;行政法學界的著名教授中國政法大學的張樹義與浙江大學的胡建淼擔任過鄭松菊、胡奕飛訴溫州樂清市民政局頒發結婚證行政爭議一案的代理人(被戲稱“南北大腕,溫州斗法”),無疑是支持或間接肯定婚姻效力行政訴訟的。我更知道,在婚姻法學領域,至今仍有不少知名專家學者主張婚姻效力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因此,我當然知道,憑一個基層家事法官的見識和能量去推翻現行婚姻效力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制度,幾乎是不可能的。但我的家事審判經歷和感知,還是讓我盲目地自信:用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解決婚姻效力糾紛缺乏理論基礎和實踐基礎,效果不好,統一由民事程序解決才是正確選擇。我的觀點目前也沒有受到有力批判或致命傷害。所以,盡管我的看法可能具有片面性,甚至是錯誤的,我仍然不得不繼續堅持和吶喊。
為了推進婚姻效力糾紛訴訟制度的深入研究,我再次呼吁有關學者和法律愛好者,對我的觀點開槍射擊,凡能致我的基本觀點于死地者有獎(初設獎金5000元)。[1]因為這不僅可以使我從迷茫中解脫出來,更可為婚姻效力糾紛訴訟機制找到一條好的出路。當然,如果射殺無力,不是致命傷害,我可還要反擊喔!
二、批判之要求
(一) 應當對全文的基本觀點進行批判
《反婚姻訴訟分裂法》的基本觀點是:廢除婚姻效力糾紛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統一由民事程序解決具有必要性和可能性。批判一定要圍繞這一基本問題進行。申言之,應當把這一基本觀點作為批判對象,提出全盤否定這一基本觀點不能成立的理由。而不是批評文章的個別論據或非基本觀點上的某些缺陷或不足。如果僅僅提出有個別論點和論據有瑕疵(我當然也歡迎和感謝),但不足以推翻基本觀點者,則為批判不成功。
(二) 應當圍繞支持基本觀點的主要論點和論據進行批判
支持基本觀點的主要論點和論據很多,并涉及諸多理論和實踐問題,甚至還涉及到價值判斷與選擇問題。因而,要駁倒《反婚姻訴訟分裂法》基本觀點,至少應當回答下列問題:
1、行政機關是否具有解決婚姻效力糾紛的職能,行政機關處理婚姻效力糾紛是否存在行政權與司法權混淆問題。
2、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是否具有解決婚姻效力糾紛的功能。
3、婚姻登記的基本性質。
4、婚姻效力糾紛的基本性質。
5、民事程序不能解決登記程序瑕疵婚姻效力糾紛之觀點是否屬于誤區。
6、如果認為民事程序不能解決登記程序瑕疵婚姻效力,那大量通過民事程序解決的登記程序瑕疵婚姻效力案件,是否屬于違反程序法的錯案(《反婚姻訴訟分裂法》也列舉了民事程序審理此類案件的若干判例)。
7、《反婚姻訴訟分裂法》提出的劃分婚姻登記行政案件與民事案件的標準如何;是否還有更先進的劃分標準。
所謂撤銷婚姻登記或確認婚姻登記無效的行政案件,直接產生民事婚姻關系消滅或無效的法律效果,其訴訟目的實質上是對民事婚姻關系的否定。這類糾紛本質上是否屬于民事糾紛。
8、行政程序解決婚姻效力具有可替代性,民事程序解決婚姻效力糾紛具有不可替代性(即民事程序可以取代行政程序解決婚姻效力糾紛,而行政程序無法取代民事程序解決婚姻效力糾紛),行政程序是否還有存在的價值。
行政訴訟解決婚姻效力糾紛存在功能性障礙(不適用),而民事訴訟的功能完全可以有效地解決婚姻效力糾紛,選擇民事程序解決婚姻效力糾紛是否更具科學性。
總共3頁 1 [2] [3]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