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靜坤 ]——(2013-11-1) / 已閱12382次
德斯坎普案件就是如此。該案并不涉及選擇性犯罪構成,只是涉及“典型”的入室盜竊罪與加州刑法第459條規定的犯罪的范圍差異。“典型”的入室盜竊罪要求行為人非法進入特定場所,例如破門而入等,而加州刑法第459條規定的入室盜竊罪并未作此要求,因此比“典型”的入室盜竊罪范圍更加寬泛。根據加州刑法,指控德斯坎普犯入室盜竊罪,無需證明德斯坎普有破門而入行為,因此,違反加州刑法第459條的行為不能作為《武裝慣犯法》針對的暴力重罪。無論德斯坎普實際上是否有破門而入行為,或者說德斯坎普是否在認罪答辯時承認自己有該行為,都不能將之作為《武裝慣犯法》針對的暴力重罪。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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