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文連 ]——(2013-12-20) / 已閱14460次
(5)聽取意見。聽取行政相對人的意見,也是一種程序性制度。對于一些較為重大的事項,還應舉行聽證會,如行政處罰法第42條規(guī)定依法聽證的情形及程序。
(6)回避。與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行政執(zhí)法人員應予回避,也是體現(xiàn)公正原則的一項重要制度。
(7)合議或集體討論。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應采取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原則進行合議,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guī)還規(guī)定了集體討論制度。
(8)步驟、方式、順序、時限是構成行政程序的基本要素。步驟指完成某一程序的若干必經(jīng)階段。方式是實施行為的方法和形式。順序指行政主體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應遵循的先后次序。“先調查取證,后裁決”是基本的行政程序要求。
(9)復議、司法審查。復議在西方被稱為“行政救濟制度”,而提起行政訴訟則被稱為“司法救濟制度”。司法審查一旦提出,即進入訴訟程序。
(三)司法審查的結果
1、認定維持判決是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予以維持的判決形式。《行政訴訟法》第54條第1款規(guī)定:“具體行政行為證據(jù)確鑿,適用法律、法規(guī)正確,符合法定程序,判決維持。”
2、撤銷判決是指法院具體行政行為違法,全部或部分予以撤銷,并且可以責令被告履行特定職責的判決形式。《行政訴訟法》第54條第2款規(guī)定,具體行政行為主要證據(jù)不足;適用法律,法規(guī)錯誤;違反法定程序;超越職權;濫用職權的,應當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
3、履行判決是法院判令被告在一定期限內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形式。《行政訴訟法》第54條第1款第(三)項規(guī)定,“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4、變更判決是法院在判決中直接變更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權利義務關系的判決形式。《行政訴訟法》第54條第(4)項規(guī)定:“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可以判決變更。”
5、確認判決是指法院通過對引起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或者行政事實行為的合法性審查,直接確認其是否合法的判決形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若干解釋》)第57條規(guī)定,法院認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不適宜判決維持或者駁回訴訟請求的,可以作出確認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決。《若干解釋》第57條第2款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應當作出確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者無效的判決:(1)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但判決責令其履行法定職責已無實際意義的;(2)被訴具體行為違法,但不具備可撤銷內容的;(3)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依法不成立或者無效的。《國家賠償法》第3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34條規(guī)定,對于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所作的下列事實行為,法院應當判決確認其違法:(1)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2)直接對公民實施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對公民實施暴力行為的;(3)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6、駁回訴訟請求判決是法院針對某些不宜以維持具體行政行為的判決方式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的行政案件所作出的,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的判決形式。《若干解釋》第56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應當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1)起訴被告不作為理由不能成立;(2)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問題的;(3)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變化需要變更或者廢止的;(4)其他應當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情形。
(作者單位:湖南省常德市澧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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