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宏道 ]——(2004-2-10) / 已閱41361次
3、業務人員。
如采購、保管、會計事項的審批人員、經辦人員、財物保管人員。這些人員應該執行本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依據職責權限相互制約互相監督。
4、會計負責人。
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經歷。
5、總會計師。
國有的和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大、中型企業必須設置總會計師。總會計師的任職資格、任免程序、職責權限由國務院規定。這是國家從投資者的立場,為了保護國家(即全民)利益所做的強制性規定。
6、審批人員。
現實中的審批人員,往往是企業某一方面的負責人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他依據法律規定或企業章程的規定、企業的授權(委托)批準財務活動。其職務行為的后果由企業承擔。如果發生過失,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失,可以依據企業內部的規章制度對審批人員進行處罰。個別情況下,有法律規定的,要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董事、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董事、經理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的,責令退還公司的資金,由公司給予處分,將其所得收入歸公司所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董事、經理違反本法(公司法)規定,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的,責令取消擔保,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將違法提供擔保取得的收入歸公司所有。情節嚴重的,由公司給予處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被聘任的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應當在合伙企業授權范圍內履行職務。被聘任的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超越合伙企業授權范圍從事經營活動,或者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重大對外投資、資產處置、資金調度和其他重要經濟業務事項的決策和執行的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程序在有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應該依照法律規定執行;沒有法律規定時單位的章程和其他規章制度應該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
7、財政部門和監管部門的工作人員。
依法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該依法履行職責。對在監督檢查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財政部門及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實施監督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反會計法的規定,將檢舉人姓名和檢舉材料轉給被檢舉單位和被檢舉人個人的,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8、注冊會計師。
注冊會計師在履行職責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要對自己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需要指出的是,單位的會計機構不具有法律關系主體資格,不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也不受獎勵和處罰。
五、其他人員。
其他人員,指不參與會計工作的人員。這類人員包括的范圍很廣泛,但是他們都負有法律規定的義務。這種義務一般都是不作為義務。
《會計法》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和其他會計資料,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
《會計法》還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不實或者不當的審計報告。
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行為;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的行為;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的行為,都可以由一般自然人作出,是一般主體。這些人也可能和上述職能人員、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共同實施違反《會計法》的行為。在構成犯罪時,形成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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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高宏道。律師、高級工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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