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來霞/譯 ]——(2014-1-17) / 已閱59025次
媒體可從法庭登記處獲取上述信息。如果法庭預測到大多數媒體對某判決結果感興趣,應在宣判后第一時間將判決書在網站公布。
判決書是法官宣揚“司法公平”理念的重要載體,因此法官一般不就正在審理或將要審理的具體案件發表評論。如果媒體想了解庭審的相關信息,可聯系主審法官辦公室法務官。
關于限制媒體報道的規定
基本原則
通常情況下,庭審過程必須對公眾和媒體公開。這有利于公眾對司法審判活動的監督,可以起到促進司法改革、防范司法腐敗、實現司法公正的積極作用。但在特殊情況下,為確保司法獨立與公正、保護被害人或證人的個人隱私及人身安全、避免泄漏未成年被告人的身份信息,法庭有權根據實際情況(事實上也經常)實行限制媒體報道的規定。
此外,《刑法》、《青少年刑事法》和《兒童、家庭和社區服務法》等法律也有允許或要求實行限制媒體報道的相關條款。
由于司法領域涉及面廣、訴訟程序復雜,媒體記者必須深入了解庭審過程,才能進行客觀準確的報道。記者在報道過程中存在任何疑問,應及時咨詢相關法律部門或專業人員。媒體違反限制報道規定將面臨嚴重處罰。
對于持續時間較長的庭審案件,法庭工作人員往往會善意提醒媒體遵守已生效的限制報道規定。但實際工作中媒體必須加強自我約束,時刻意識到并認真落實這一規定。記者違反上述規定可能構成犯罪,也可能因“藐視法庭”被提起訴訟。
本章主要對省最高法院網站上登載的“媒體報道限制研究項目”進行回顧。下列內容只是部分限制媒體報道的規定,并非對法律條文的權威解讀。
一般來說,主要存在三種限制媒體報道的規定。
一是法律明確規定的限制報道條款。這類規定無須法庭命令或當事人申請即自動生效。
二是經當事人申請,法官要求實行的限制報道規定。比如,法官必須在被告人申請的情況下,才能實行《刑法》第517條規定的限制報道條款。
三是法官根據實際情況實行的限制報道規定。
自動生效的限制報道規定
1.關于《刑法》
第276條第3款規定,媒體擅自報道(本法第276條第1款規定的)聽證會上的任何信息將構成犯罪。在涉及性侵害的庭審過程中,法庭可就是否采納被害人的證據舉行聽證。在法官沒有公布聽證結果的情況下,媒體不得對聽證結果進行公開報道。
第278條第9款規定,媒體擅自報道(本法第278條第3款規定的)聽證會上關于被害人或證人的個人信息將構成犯罪。在涉及性侵害的庭審過程中,法庭往往會舉行聽證。在法官沒有公開聽證結果的情況下,媒體不得對聽證結果進行公開報道。
總共24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上一頁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