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來霞/譯 ]——(2014-1-17) / 已閱59018次
1.關于宣誓書:公開審理前,僅公訴人、辯護律師和被告人有權查閱。
2.關于裁決申請:法庭依申請作出裁決前,僅公訴人、辯護律師和被告人有權查閱(詳見《刑法》第187條)。
3.關于竊聽私人通話的申請:不對外公開(詳見《刑法》第187條)。
4.關于保釋的案卷材料(包括出庭保證書、保證金等):在沒有對被告人提起公訴的情況下,公眾有權查閱除出庭保證書以外的所有案卷材料。一旦提起公訴,僅公訴人、辯護律師和被告人有權查閱。對于擔保申請書、保釋宣誓書,僅申請人、公訴人有權查閱。
5.關于限制媒體報道的規定:根據刑法第276條第3款、486條第4款、517條、520條第9款、521條第10款、539條第1款、542條第2款規定,媒體擅自公開庭審案卷須承擔法律責任。對于《刑法》禁止媒體公開報道的案卷材料,法庭有義務在案卷上詳細注明相關規定。本條內容僅對媒體有效,公眾仍可按規定查閱。
6.關于犯罪證明:被告人獲釋后不對外公開。被告人獲釋后依法有權查閱其本人案卷材料,但一般應提前向法庭登記處申請。
7.關于庭期表:對外公開。
8.關于法庭裁決:對外公開(公眾可查閱法庭依據《性犯罪信息登記法》作出的裁決,但要求竊聽私人通話的裁決不對外公開)。
9.關于被告人犯罪紀錄:僅公訴人、辯護律師、被告人和案件涉及的緩刑監督官員有權查閱。法庭判決被告人無條件釋放一年(或判決有條件釋放三年)后,任何人不得查閱其犯罪紀錄。被告人獲釋后,其案卷材料不對外公開。被告人獲釋后依法有權查閱其本人案卷材料,但一般應提前向法庭登記處申請。
10.關于庭審證據:如法庭沒有提出特別要求,僅公訴人、辯護律師和被告人有權查閱。即使法庭要求對外公開,公眾也必須在登記處官員的監督下查閱。
法庭必須在綜合考慮控辯雙方利益、公開可能造成的影響等因素后,依法批準公眾查閱庭審證據的申請。對于正在審理的案件,公眾應向主審法官提出申請;如不設主審法官,無論案件正在審理還是已經審結,均可向行政法官提出申請。
11.關于公訴書:對外公開。
12.關于法官審理指南:未經主審法官同意,任何人不得查閱。
13.關于不作為證據的信件等:不對外公開。
14.關于醫療報告(包括精神疾病檢查和治療報告等):僅公訴人、被告人、辯護律師以及案件涉及的緩刑監督官員有權查閱。
15.關于釋放證明:被告人獲釋后不對外公開。被告人獲釋后依法有權查閱其本人案卷材料,但一般應提前向法庭登記處申請。
16.關于審前調查報告/緩刑考察報告:僅公訴人、被告人、辯護律師以及案件涉及的緩刑監督官員有權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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