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莫偉剛 ]——(2014-1-22) / 已閱14598次
通過聽證證實執行異議人是為了躲避執行、拖延執行、損害執行案件當事人合法權益,明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不具備提起執行異議的理由和事實、證據卻仍然提出執行異議,并且虛構事實理由、偽造主要證據或者被執行人與異議人惡意串通、被執行人采用脅迫欺詐等手段讓異議人提出異議等,濫用執行異議權而惡意提出執行異議,浪費執行法院的物力、財力、人力等司法資源,擾亂正常的執行程序,降低執行效率,人為造成執行難的惡意異議人,建議將其認定為妨害人民法院民事訴訟的行為,適用民訴法有關規定對其罰款或司法拘留,并將罰款或司法拘留的決定書送達惡意異議人、被異議人及其他當事人、異議參與人、有關單位等;造成申請執行人損失的,執行法院通知申請執行人向執行法院提起侵權賠償之訴,請求執行法院判令惡意執行異議人賠償其損失,以制裁其濫用執行異議權,確保申請執行人的合法債權,讓人民法院依法執行案件,提高執行效率,讓人民滿意。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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