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艷慧 ]——(2014-3-17) / 已閱16162次
(三)監督救濟保障——“解凍”我國社會保障權的憲法監督救濟制度
我國的憲法監督機關僅限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而司法機關并不具有違憲審查權,并且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也只能對法律、法規、規章、決定、命令等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這使得包括社會保障權利在內的公民基本權利的憲法層面的救濟制度如同進入“凍結”狀態而幾乎形同虛設。因此,我們必須“解凍”我國社會保障權的憲法救濟制度,讓其真正運轉起來,為社會保障權的實現保駕護航。具體做法可以考慮:用活現有制度賦予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權,對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文件進行定期及不定期的審查,及時糾正規范性文件對社會保障權的違憲規定。
(本文系北京高等學校青年英才計劃項目的階段性成果,作者宋艷慧為武漢大學2010級憲法學與行政法學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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