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汪文雨 ]——(2014-3-28) / 已閱12408次
二、希臘調解員制度介紹
功利主義理論認為調解的終極目標是達到社會利益的最大化。調解員應當通過幫助當事人了解調解的預期成果、平衡利益等方式,促使當事人完成自身利益的取得。作為一名調解員,首先考慮的是怎樣實現利益的最大化,尤其是當事人的利益,這就要求調解員必須擁有洞察社會利益分配的能力和經驗。調解員作為調解活動的組織者和主持者,其個人能力和素質很大程度決定著調解活動最終能否取得成功。調解的成功率和當事人的滿意程度往往取決于調解機構或調解員的權威、公信力和能力。調解員在調解活動中扮演各種角色,他所承擔的任務甚至多于法官在審判活動中所承擔的任務。一個國家的調解制度是否先進,是否被認可,關鍵是看此項制度能否挑選到優秀的調解員。
(一)調解員資格的獲得
《調解法》規定,只有律師才具有成為調解員的資格。在希臘,一般案件的調解員必須是律師,這無疑保證了調解員的專業素質。律師想獲得調解員資格,首先需經過一系列的培訓,培訓的內容包括調解員的職業倫理、調解的一般原則、調解的程序和步驟、談判和交流的技巧、沖突的分析、調解的相關法律、個人心理和大眾心理的基礎;其次得參加并通過調解員資格委員會組織的專業考試;最后由認證委員會對其進行認證。不難發現,希臘法律對調解員資格之規定相對于其他歐盟國家來說是嚴格和苛刻的。此項制度一方面能夠保證調解員熟悉業務知識,擁有較高素質,另一方面也帶來了調解員資格門檻較高,間接導致了調解員收費過高和調解能否較大范圍使用等問題。
(二)調解員的收費
調解收費以小時為單位計算,包括啟動調解程序花費的時間,《調解法》規定,收費時間的上限為24小時。但《調解法》沒有規定調解員每小時的收費標準,因此只能參照律師在訴訟和仲裁程序中的收費標準。而案件在不同法院進行審理,律師的代理費用又不盡相同,法律大體規定每小時在200至1300歐元之間,所以調解員的收費標準目前也不確定。具體的收費標準和金額主要還是通過當事人和調解員協商決定。而同處于歐盟的保加利亞平均收費是每小時25歐元,一個標的額為10萬歐元的案件進行一天的調解,調解費也只有320歐元。可見希臘調解員的收費相對較高。
(三)調解員的義務和責任
調解員必須是能夠有效、公正、公平地主持調解的中間第三人,他在調解過程中和達成和解協議后,承擔相應的保密義務,不泄露各方的隱私。為了達到調解的目的,調解員應該樂于傾聽當事人的陳述與訴說,盡可能地實現雙贏。然而《調解法》沒有規定哪些行為違背職業道德及要受到何種懲罰。僅規定調解員不遵守基本職業準則會被暫時和永久取消調解員資格。鑒于此,希臘司法部門亟須對調解員違背職業準則的補充管理法律予以完善。
(四)調解員培訓、認證、管理機構
一個想獲得調解員資格的律師,必須要經過培訓、考試和認證,而主持和管理這三個程序的權力也分屬不同機構。培訓機構必須是律師協會或者已經被法律授予資格、擁有一定數量學術和專業水平會員機構申請成立的。培訓機構必須是公益性的而非盈利的,它不僅承擔調解員候選人的培訓任務,還承擔著已經獲得調解員資格人員的后續培訓、繼續教育任務。根據歐盟網站,希臘目前只有兩所成立不久的調解員培訓機構,分別位于塞薩洛尼基和比雷埃夫斯。目前希臘國內很多調解員是由英國有效爭議解決中心(CEDR)和特許仲裁學會(CIArb)組織培訓的。考試委員會負責組織調解員資格考試,主要考察候選人是否具有必要的知識、是否具有符合調解員資格的素質和能力。認證委員會作為最重要的把關和認證環節,直接受司法部管轄和監督,由5名常任委員和5名輪換委員組成,主席必須由擁有專業學識和充滿經驗的調解員擔任。認證委員會不但有認證調解員資格的權力,同時也擁有監督培訓機構是否盡職的權力。
三、希臘調解制度的問題和反思
希臘大力推行調解制度的根本目的是減輕法院的訴訟壓力(relieve the congestion experienced in the state courts),而英國等歐盟國家大力推行司法改革的目標是為接近正義(access to justice)。目標定位的不同自然導致希臘制定的法律有自己的價值判斷標準,但也帶來了一系列其他國家未曾遭遇的問題和阻礙。
(一)法律銜接的混亂
上文提到啟動調解程序可以中斷或中止訴訟時效,但訴訟時效的中斷或中止是有明顯區別的,《調解法》沒有規定啟動調解程序帶來的是訴訟時效的中斷還是中止。其次,《希臘民法典》規定訴訟時效的中斷、中止必須是出現由法律明確規定中斷或中止訴訟時效的事由,訴訟時效從當事人或者法院完成最后一個程序內容重新計算。《調解法》沒有規定調解程序從什么時間開始,只要當事人同意和達成適用調解的,訴訟時效一律中斷或中止,調解程序的真正啟動還得取決于當事人,當事人同意使用調解或者被建議使用調解并不代表著他們現在或者將來就一定使用調解。這不屬于《希臘民法典》所規定中斷或中止訴訟時效的明確事由,與《希臘民法典》相矛盾,人為制造了一個訴訟時效的適用困境。自身條文的不完備,補充和完善條文又不科學,這些立法上的缺陷無疑給希臘調解的發展前景蒙上了一層陰影。希臘調解制度如果想獲得成功,必須先解決立法問題。
(二)律師支持的缺失
律師是否接受《調解法》是該法能否獲得成功的關鍵因素。事實上,希臘律師一般不會建議當事人選擇調解。一方面,在希臘只有少部分律師獲得了調解員資格,建議調解,就意味著律師失去了業務;另一方面,即使一個律師對調解有著很大的熱情,想獲得調解員資格,但在面對全國僅有的兩所培訓機構、面對復雜的考試和認證程序時,他們也只能望而卻步。
《調解法》沒能調動起律師的積極性,不能讓這個群體去支持這項法律的實施。相反,早期出臺的調解制度并沒有要求律師一定要經過培訓、考試、認證。所以在《調解法》出臺之前,還是有部分律師建議當事人選擇調解,也有一部分律師在調解實務中獲得了豐富的經驗,然而現在這部分律師卻面臨著沒有調解資格的尷尬境地。誠如法諺所說:律師是出色的法律仆人,但不是出色的糾紛解決人。鑒于律師職業體對調解發展的重大影響,希臘司法部門有必要重新研究和修訂關于調解員資格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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