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兵 ]——(2014-4-2) / 已閱9849次
罰金刑是人民法院判處犯罪分子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刑罰方法。根據我國現行刑法的規定,罰金刑屬附加刑的范疇,主要適用于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犯罪、侵財類犯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犯罪等貪利性經濟犯罪。在審判實踐中,罰金刑得到了廣泛適用,在剝奪犯罪分子繼續進行犯罪的經濟條件、有效預防犯罪方面起到了積極作用,但也還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
一、罰金刑執行中存在的問題
筆者根據自己所在法院的相關統計數據分析認為,從罰金繳納情況看,主要有以下特點:判決前預先繳納的多,判決后執行到位的少;輕罪案件繳納的多,重罪案件繳納的少;宣告緩刑的案件繳納的多,判處實體刑的案件繳納的少。
1.罰金刑在法律規定上不夠明確,標準不統一。
刑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而在刑法分則中,除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罰金刑的適用規定比較明確外,其他絕大部分刑法條文只規定了“判處罰金”、“單處”或“并處罰金”,這些對罰金刑的規定都比較原則,沒有具體標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犯罪情節,如違法所得數額、造成損失的大小等,并綜合考慮犯罪分子繳納罰金的能力,依法判處罰金。刑法沒有明確規定罰金數額標準的,罰金的最低數額不能少于一千元。”綜上所述,立法及司法解釋對罰金刑只規定了起點數額,具體標準規定不夠明確,造成了執法標準的不統一。
2.罰金刑在法律適用上不夠規范,群眾詬病多。
刑事訴訟活動本身是一種價值取向和通過法律進行權衡的過程,必須以公正為前提,努力實現“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的目標。由于法律將罰金刑適用的自由裁量權賦予了法官,法官在實際判案中往往首先考慮犯罪分子的財產狀況,或直接根據犯罪分子實際繳納的數額來判處罰金,這就容易出現判決畸重畸輕的現象。加之,我國地域遼闊,地區經濟發展不平衡,審判實踐中對罰金刑的數額裁量極不平衡。同時,由于沒有具體規定罰金的數額,即使同一法院對同一類案件在罰金刑的適用上也存在不一致的情況。這種同類案件判決罰金數額差距過大的問題,容易引起罪行相當的被告人相互攀比,認為司法不公,影響了執法的嚴肅性和公正性。此外,被告人主動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一般就以收繳的罰金數額予以裁判,并將其作為被告人自由刑的裁判酌定情節,這種做法給人以先罰后判、花錢買刑的錯覺,在審判實踐中,因為當事人經濟條件不同,也事實上導致了罰金刑適用上的不公,家庭條件好、主動繳納罰金的就可少判刑;家庭條件差,無力繳納罰金的,就要多判刑,那些認罪態度較好,真心悔過卻因家庭經濟困難無力繳納罰金的被告人,對判決結果的抵觸情緒很大,這既損害了法律的尊嚴,也降低了司法機關的公信力,導致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對罰金刑的適用不能理解,群眾詬病較多。
3.罰金刑在判決結果上與主刑不相協調,罪刑不適應。
刑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根據這一規定,從法學理論上講,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越嚴重,對其所判處的主刑刑期就越長,相應地確定其罰金刑的數額也應當愈大;反之亦然。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大多數情況正好與此相反。審判人員往往在對被告人判處較重的主刑時,相應地考慮所判處的罰金刑數額較少;對被告人所判處的主刑較輕時,相應地考慮所判處的罰金刑數額較多。這樣就造成了罰金刑與主刑不相協調的問題,損害了法律的公正性。
4.罰金刑在實際執行上不易到位,執行難度大。
我國刑法的一個特點是規定罰金刑時“必處”罰金情況較多,在司法實踐中,大量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在刑事司法調查及審理中已查明其無財產可供執行、無相應的財產履行能力,但是法官在判決案件時仍然不得不根據刑法規定附加判處其相應的罰金刑,致使出現“空判”現象,導致罰金刑無法執行。我國現行法律及司法解釋只規定罰金刑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執行,并未就罰金刑應如何進入強制執行程序作出具體規定,導致法院內部對罰金刑的執行主體和執行程序不明確,大多數法院對罰金刑往往是一判了之,不聞不問。此外,由于財產刑的執行難度大,被告人在外地服刑,刑滿釋放后又往往下落不明,法院在執行該類案件時成本較大,因而不愿主動去執行。綜上,大多數判處罰金刑的案件沒有進入強制執行程序,罰金刑實際執結率較低。
二、解決問題的對策
1.堅持修訂法律與出臺司法解釋相結合,明確罰金刑標準。
罰金刑的懲罰對象主要是貪利性經濟犯罪,故應著重考量行為人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主觀程度和實際占有的結果。如盜竊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罰金數額掌握在1000元以上,盜竊價值的兩倍以下。我國刑法及司法解釋對部分罪行適用罰金刑數額雖有明確規定,但對絕大部分罪行尚未作出類似的規定,造成了罰金刑適用上無據可依,法官自由裁量隨意性較大。鑒于這種情況,全國人大應對現行刑法進行相應的修訂,進一步明確罰金刑的標準;最高人民法院應出臺相關的司法解釋,對罰金刑的數額進行細化,使被告人適用罰金的數額與其所判的刑期相適應,刑期重的,規定罰金數額就應當多;刑期輕的,規定罰金數額就應當少,使罰金刑的標準與所犯罪行輕重相適應。在相關司法解釋未出臺之前,審判人員對于罰金刑適用的具體標準可以適當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盜竊犯罪的罰金數額來確定,盡可能統一罰金刑量刑標準。
2.堅持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相結合,正確適用罰金刑。
在審判實踐中,審判人員判處罰金刑必須堅持嚴格依法、適當量刑原則,充分發揮好罰金刑打擊和預防犯罪的作用。一方面要堅持嚴格依法量刑原則,做到罪責刑相適應,即重罪重判,輕罪輕判。如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等犯罪情節嚴重、社會危害大的犯罪分子,既要在自由刑上加大處罰力度,同時也要在罰金刑上加大處罰力度,要通過判處相應罰金使其喪失重新犯罪的經濟能力。另一方面,要堅持罰金刑量刑適當原則。在審判實踐中,審判人員確定罰金刑數額時既要嚴格依法量刑,又要考慮犯罪分子的實際承受能力,盡可能減少“空判”案件,如果罰金過多,超出其負擔能力就會使犯罪分子產生抗拒心理,影響到對罪犯的改造及其家屬的生活安定;如果數額太少,就會使犯罪分子感受不到經濟懲罰的痛苦,起不到懲罰作用。因此,罰金刑的適用必然堅持嚴格依法和適當量刑的原則,努力實現辦案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3.堅持前期偵查與后期追繳相結合,嚴格執行罰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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